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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談2017年TNVR入法(5):我不反TNVR但反對這樣的入法,更討厭不誠實的倡議

總結一下這次倡議團體又推TNVR入法的意見。

就跟這一篇文章說的一樣,我不反對TNVR,但反對TNVR入法。TNVR的確有其效果,相關研究已經不少,但需要什麼前提,要做到什麼程度,都是有門檻的。沒有達到門檻,錢就是丟到水裡。

再加上,TNVR從來就不是萬靈丹,它有自己的侷限。所以TNVR在執行上需要很多細膩的調整,哪裡可以做哪裡不能做,哪些動物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須在動物福利、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加上生態保育的各層面上好好評估,除此之外,居民的觀感跟態度更是一定要考慮進去。

可是我們這兩次看到的TNVR入法修法草案裡面,完全看不到這些細膩的思索,只看到「我要做TNVR搭配精準捕捉,給我錢」的態度。

TNVR入法有那麼多的問題,三年前的修法問題跟三年後的問題幾乎不變,也一如往常的被倡議團體視而不見。不然就是說什麼『我覺得』台灣人不會因此就棄養更多寵物、結紮後的流浪動物不會侵擾民眾或傷害野生動物、不會造成交通安全、公共衛生、疾病防疫的問題…

套一句電影「食神」的台詞:你想,那什麼時候輪到我想?

動物就是動物,全世界皆然,我們的流浪動物不會比別人的乖巧伶俐懂事不闖禍;同樣的,人就是人,全世界皆然,台灣人也不會比其他國家的人更高尚無私善良具有道德情操。TNVR在其他國家跟城市做過的結果歷歷在目,憑什麼覺得台灣可以領先世界,就是會有不一樣的、完美的結果?我們才零撲殺半年,就已經多出一堆不負責任的飼主把動物拿去丟了,TNVR入了法,那大家就都把寵物養在街上就好啦。羅馬都這樣了,台灣為什麼不會?

修法倡議團體經常自詡前線經驗豐富,比起像我這種沒有前線經驗的人,理應更能看見法律和執行上的不足面,並且在修法上思慮週全面面俱到,提出一個可以執行、能夠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也能夠防弊的做法。奇怪的是,三年前和今年的修法草案上,卻只看見倡議團體推行「TNVR入法」的單薄遊說,沒看到什麼思慮周全之處,好像所有的執行困難、效率不彰、弊端四起的窘況在TNVR入法之後就可以迎刃而解、流浪動物問題從此一帆風順天下太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就明明白白寫在動保法裡面的寵物應登記植入晶片、這兩年明定的寵物應絕育、現在做得如何?沒有執法人員像抓未戴安全帽那樣站路口掃路過飼主的寵物是不是有登記打晶片,一堆懶惰刁民性格的台灣人飼主就是不會乖乖帶自家寵物登記打晶片啊。連這兩條在犬貓族群管理和流浪動物源頭控制上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條都沒辦法好好的正確執行了,怎麼會這麼天真的以為TNVR入了法以後就可以好好執行了呢?

更別說現在就已經出現的假結紮真詐財了,倡議團體有自清門戶過嗎?

何況,TNVR從來都是地方政府職權的事情,根本就和動物保護法無關。一直推要入法不知道是在想什麼。現在沒有入法,台南市政府不也就作了好幾年?如果真的有效的話,還怕其他地方政府不起而效尤嗎?話說回來,台灣的動物社會研究會也曾經在十幾年前認真的執行過小規模的TNR,結果因為民眾繼續棄養、無法阻擋犬隻移入、民怨不斷累積再加上執行志工的心理壓力遽增,終究是慘敗收場。在台灣這種寵物管理系統漏洞處處的現況,如果TNVR倡議團體真的覺得自己的TNVR處理流程與系統可以有效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現在就有幾個地方政府正在與TNVR團體合作,等到成功的典範出現再來考慮全面執行,這個要求不過份吧?如果TNVR團體的成效真的那麼好,到時候各縣市政府就捧著經費來請求協助了好嗎?哪還需要去苦惱要不要修法入法推廣全面執行?

真的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在法律上找到基礎,那應該是先把現有的法條都好好執行,再用特別條例的法源來訂立做法找經費。當寵登晶片率高到九成,犬貓幾乎全數絕育,放養的個體少之又少,進一步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都能做好的話源頭就解決了一大半,再來去想怎麼讓流浪動物迅速減少才會有效。到時候,不管是要用TNVR或是興建臨時收容所大規模捕捉收容甚至不得已撲殺,都可以用特別條例的立法方式來找到法源跟財源,不但可以在條例裡面寫得詳細清楚明白,有時限的特別條例也可以展現解決決心和信心,畢竟真正有效的作法在幾年內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是可以估算的。

但像現在這種粗糙的倡議TNVR入法,真的是沒誠意到極點了。更讓人傻眼的是裡面充滿了不誠實的資訊隱瞞,把別人的文件斷章取義扭曲原意去脈絡,就為了拿來附和自己的倡議說詞,真的是很過份。倡議團體說的一副自己多麼推崇並學習保加利亞動保法,結果一看根本惡意忽略保國動保法的「結紮收容送養優先」「萬不得已回置但繼續監督」「期限一到就不能有任何流浪犬」的這三個核心,這種操作資訊的手段根本可惡。保加利亞的動保法英文版就在網路上,難道就這麼有信心不會有別人去看、看了也看不懂,所以可以恣意的隻手遮天?就算自己倡議的觀點想法有多麼正確,也只會毀在這種不誠實的倡議做法上而已,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

談2017年TNVR入法(4):法條新瓶裝舊酒,三年前的問題現在也還在

終於我們可以來看修法的訴求了。

  

第一個修法法條是第三條第五款,目的是修改寵物定義。基本上我覺得什麼沒意見,看不出來改這個有什麼目的或可以促成什麼改變。沒事修個法東調調西改改,這裡減一點那裡加一點,對法律並不是一件好事好嗎?

但是第二個修的是第三條第十五款,要加入流浪動物的定義,我就覺得莫名其妙。前面說過了,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的寵物,那這種「只要找到飼主就會一秒從流浪動物變成寵物」的不穩定身份,需要的應該是努力讓牠們有飼主,就可以「讓流浪動物消失」。而且有沒有照顧到流浪動物,重點從來都是有沒有良好的行政系統加上足夠的經費跟人力,跟法律裡面有沒有定義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現在特地在動保法裡面定義流浪動物,到底是要不要解決這個問題?就算天時地利人和,流浪動物問題可以順利在幾年之內解決,那是不是又要修法把流浪動物定義拿掉?一下加進來一下拿走,現在是在餐廳點菜嘛?動保法修法頻率已經高到笑死人了,還要繼續這樣玩?

而且平平是從寵物變成流浪個體,也很大隻的綠鬣蜥為什麼就不算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綠鬣蜥也和人類生活範圍很重疊啊,憑什麼只有貓狗涵蓋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受到特別關照?動物保護法是以脊椎動物為對象又不是只有犬貓,弄成這樣根本就是犬貓保護法,難道這就是一再修法的目的?




接下來是第十四條第五款,基本上就是希望流浪動物常態化,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就不要抓。說實在的,這跟三年前的修法訴求有什麼差別啊,就只有三年前是正面說明政府得捕捉造成問題的犬貓,今年變成反面說明收容所得拒收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的犬貓而已啊。那這樣的話,跟三年前的問題都還是一樣甚至更糟不是嘛?

好啦,我知道這幾年來各地動物捕捉救援隊都因為浪保人士的抗議和阻撓,所以也就懶得抓了,尤其零撲殺之後更是如此。結果呢?我們就是無法讓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好人不去欺負動物,無法讓動物不被車撞不受傷出意外不要亂吃,所以放他們在外面繼續承受各種苦難,甚至因此引起反對人士的攻擊,這樣的狀況有比較好?流浪動物保護的目的是寧可讓動物在外面自負風險也不要進收容所這樣嗎?

說到底,這些只能捕捉那些有危難情狀和造成生命財產威脅的要求,就是精準捕捉嘛,而精準捕捉,說穿了就是不准捕捉啊。現在這個時候誰有那個時間跟你在那邊等著指認哪隻動物追咬啊?還當地居民投票表決咧。結果到頭來,公部門不能處理對居民有威脅(無論是感覺還是事實)的動物,就是可能會淪落到私下的暗黑手段來處理啊。

流浪動物不進收容所,換來的是在外面被毒死,這樣有比較好?收容所還可以要求它更新改善讓動物福利變好,在外面被毒死被打死被虐待,連行為人都幾乎找不到,是要去哪裡要求人道?

覺得收容所很糟卻又不想要讓收容所變好,寧可讓動物在外面承受所有不確定的風險,到底在想什麼啊?如果真的喜歡流浪動物成為日常風景,拜託自己搬去印度好不好?印度什麼流浪動物都有,動物福利很糟之外人的福利也沒好到哪裡去,這樣開心了嗎?

喔對了,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也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啊,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接下來這點是在縮短收容所動物可被領養前的等待時間,從七天縮短到三天,我覺得沒啥意見。但一樣,這個瑣碎的調整到底可以改變什麼?如果沒有什麼巨大的影響,那修這種法幹麻?

然後是辦理教育宣導,我覺得很好,這種事情基本上是不嫌多。

下一點則是收容所讓民眾不擬續養的時候要收費,我雙手贊成。甚至更進一步,養寵物收取寵物稅、或是用預付押金型式幾年過後沒出問題就退費的方式,我覺得都可以考慮。畢竟養動物就是會有外部成本影響他人的可能,就算沒有影響他人也還是需要管理,就像是交通工具需要管理一樣,繳稅以負擔管理成本也是合理。不然,飼主自己爽到,管理成本大家扛,哪有這種事。




接下來是獸鋏條款,我也非常贊成。獸鋏這種無差別的獵具也太糟糕,我覺得無論在哪個層面上都需要禁用。




 這一條修的是疊床架屋的囉唆,我沒意見。



接下來這個第四章之二就是重點的流浪動物專章了。第二十二條之六就是詳細的精準捕捉條款,結果還是跟三年前的內容沒啥兩樣,再次新瓶裝舊酒。這個社會上就是有人不喜歡流浪動物、流浪動物在街頭就是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限定精準捕捉的結果,就是會造成不准捕捉的下場。是啦,現在零撲殺了,收容所爆滿了,以為這樣是在幫忙爆滿的收容所減少收容壓力,到頭來就是讓動物在街頭承受人心惡毒的風險。這樣做,真的比較開心嘛?

用孤兒的比方來想,現在滿街都是孤兒,迫切的任務應該是讓他們都有監護人有家可去,結果立了個法條「只有闖禍偷東西還有出意外的孤兒我們才收容,其他沒事的孤兒就讓他們自在生活」,這樣對嗎?孤兒院爆滿可以建立臨時孤兒院啊!立了這樣的法條,根本就是強迫接受認同流浪動物在外就是自然風景,忽略了他們其實就跟孤兒一樣需要人照顧。還要等到出意外或闖禍才會被收容咧,一副在外面過日子多容易一樣,幫幫忙好不好。還什麼保障溫和動物的生存權咧,這樣看起來溫和動物根本倒楣,在外面承受的風險不知道高了多少。在人類的偏好之下,溫和動物的生存權當然比起兇惡個體更會被留下來,但應該是「優先進到家裡變成寵物」,而不是放在外面!

再強調一次, 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可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喔,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還有,要知道我們都還沒提到流浪動物對野生動物的侵擾喔。精準捕捉裡面看來看去都是跟人類切身相關的生命財產威脅,忽略了流浪動物存在就會帶來的其他問題例如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還有生態保育等。這些問題都不重要了嘛?

這些問題當然都很重要,但是認為流浪動物可以在外成為風景的倡議團體看來並不在乎。貓狗在外頭真正的處境,經常也就一句「他們的壽命只有兩年」就打發掉了,可以好好活十年的動物在外面兩年就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死掉,這樣叫做過得好?我甚至懷疑,倡議TNVR加上精準捕捉的團體其實也不是真的在乎貓狗的動物福利,只是在乎自己對貓狗一廂情願的感性想像而已。

不然的話,世界流浪動物政策潮流就不是以TNVR為重點、更沒有什麼精準捕捉、對流浪動物的福利評估也一致的認為很糟糕,流浪動物相關研究也一大堆了,為什麼視而不見呢?



接下來這一條也是TNVR條款,基本上該說的前面都說過了。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得徹底一點,人家是優先絕育收容送養,真的不行才用上最後的不得已手段把動物回置,回置也有很多地區的限制、回置的動物也要有人或單位繼續照顧管領驅蟲打疫苗還要防止攻擊行為,而且保加利亞認真的想在六年內(也就是到2015年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到時候街上還有流浪動物就一犬一罰罰到地方首長脫褲子。反觀我們的TNVR入法,只會要錢,其他什麼明確的手段、策略、限制、賞罰、或是期限都沒有,整個就是給我錢做TNVR就天下太平的fu。這種立法的模樣,簡直就是對其他人的感受和風險毫不在意,只想到自己做事爽快而已。


這一條是獸鋏條款,基本上雙手贊成。



最後一條,不再勸導後才開罰,也是雙手贊成。台灣的刁民性格太盛,沒有短期間雷厲風行的查緝取締開罰建立良好的文化,就像當年藉由短期間大量取締騎車沒戴安全帽一樣,很難期望人民多麼乖巧的遵守規定。

2017年9月16日 星期六

談2017年TNVR入法(3):最後三點終於出現比較合理的修法建議了

上一篇焦點在說明第八點談到的保加利亞動保法,人家保國動保法那麼認真努力的核心宗旨被我們的TNVR修法倡議團體棄如敝屣,顯然只是被拿來當成搪塞的擋箭牌高舉嚷嚷「看看別人動保法裡面有流浪動物專章有TNVR我們也要學」,實在不得不為保加利亞動保法默哀一下。

默哀完以後,讓我們拿起修法草案繼續看下去。

九、地方政府實施 TNR  至今,常於回置流浪動物時,遭居民反對。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最有效的方式為教育及落實飼主責任。且孩童為高危險群,應請犬隻行為專家協助課程設計,教導孩童與犬隻互動之正確方式。爰將教育宣導例示於主管機關應辦理之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減緩實施 TNR 後人與動物間的衝突。
流浪動物回置遭到居民反對,那不就是前面提到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裡面說的「當地居民不能接受回置犬隻就不適合執行TNVR」嘛?剛剛明明就提到犬隻數量管理報告的內容,怎麼過了幾點就忘記了?難道為了TNVR做事方便,就可以修法讓別人通通閉嘴?

還有,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就要教育和落實飼主責任,我是不知道回置犬的飼主是誰啦,畢竟上次修法的時候才說執行人不得被視為飼主不是嘛?這次也沒看到有說回置犬隻由誰管領啊。就連最容易受到犬隻攻擊而受傷的孩童,都得學習與犬隻互動的正確方式而不是做些什麼去避免犬隻傷害孩童,說的難聽一點就是覺得「狗比較重要所以人要退讓」嘛?奇怪,剛剛不是才講到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可是直接限定犬隻回置不可以放在某些會危害小孩老人還有交通安全的場所耶,而且人家的回置犬隻可是要有管領人&團體照顧和約束的耶,管領人&團體也要繼續接受政府監督的耶。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嗎?人家這麼務實的承認回置犬隻的潛在攻擊性和危害,為什麼到了台灣就通通都變成「人要學習如何跟狗相處跟狗正確互動」呢?就算大家都學得很好好了,要是終究不幸還是出了問題,我們有回置犬隻的管領人可以究責嘛?還是說政府好有錢反正就國賠吧,我怎麼不知道敝國政府這麼有錢?

繼續看說明。

十、2011  年動保法修法,通過獸鋏需主管機關許可方可使用。惟修法以來主管機關並無許可案例,故直接刪除依主管機關許可得使用獸鋏的例外規定,明訂不得使用獸鋏並修訂罰則。
十一、為落實寵物登記,刪除第三十一條「經勸導拒不改善」的處罰要件。


這兩條我完全沒意見,如果這次修法要通過什麼的話,獸鋏相關的規定還有讓飼主皮捏緊一點乖乖做寵登晶片還有結紮不然就開罰的規定,絕對是理所當然的。

修法草案的說明就到這邊結束,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實際上的修法法條是怎麼寫的。

談2017年TNVR入法(2):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徹底一點可以嘛?

上一篇看到了說明前七點的各種問題,現在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八、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流浪動物的絕育、回置,在法律嚴禁棄養的國家可能違法。故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 TNR  之法源依據,使地方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得據以執行。另輔以精準捕捉有害犬隻的制度,避免人與流浪動物間的衝突,保障居民免於有害犬隻的侵擾,同時尊重無害犬隻的生存權。

既然說明的第八點提及了本次修法「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TNR之法源依據」,那麼我們當然有必要好好了解保加利亞動保法值得借鏡之處。

翻開保加利亞動保法(原文版與英文版連結在此),裡頭的第五章的確是流浪動物專章,這也是這次倡議團體提出的修法草案中最看重且借鏡的他國典範。但是只要好好讀過就會發現,這次TNVR入法的修法草案號稱借鏡保加利亞動保法,實際上根本沒有擷取保國動保法的精髓,只是挪借了其中的某些條文好讓自己方便行事,如果這樣的修法通過了,不要說什麼加速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沒有讓問題變得更嚴重難解就要偷笑了。

不相信的話,讓我們來檢視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說了什麼。

專章的第一條(Article 40)提到地方議會與政府應該要制定遏制流浪犬族群的計畫以及各自權責云云。第二條(Article 41)提到地方政府應該將流浪動物登記後收容在收容所中,地方政府應該建造收容所並交由公家或私人非營利組織經營,動物保護組織也可以自行建造收容所,且收容所應該透過網路和媒體公開收容動物的資訊以公認養。

專章第三條(Article 42)在談捕捉流浪動物應顧及其福利,捕捉人員也需受訓認證並且有獸醫陪同;第四五條(Article 43 & 44)在談收容所的管理及權責;第六條(Article 45)在談專章第四條提到的收容所獸醫職責;第七條(Article 46)在談收容所犬隻應有的福利標準。

第八條(Article 47)前三款提到了收容所犬隻應該絕育驅蟲打疫苗並且等待送養,如果送不出去則應該登記並送去公家的臨時收容所,或是放回原地並從此歸市政府、動保組織、或有意願且受政府監督規範的個人照顧管領。後面幾款規範臨時收容所的環境條件與經營管理細節、前三款所提的犬隻登記的方式、以及收容所的犬隻應該全數登記並將資料送交相關政府單位等等。

第九條(Article 48)明說了不可以把犬隻放回幼兒園、幼稚園、學校內遊樂場、醫院庭園、兒童遊樂場附近、高速公路、和機場。第十和十一條(Article 49 & 50)規定回置動物的負責單位或個人必須幫動物打疫苗還有每季驅蟲之外,還要每年跟政府回報確認有驅蟲打疫苗,並且採取措施避免回置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第十二和十三條(Article 51 & 52)在談收容所的犬隻何時可以安樂死以及後續屍體處理;第十四條(Article 53)提到收容所的走失犬隻通知領回和送養的流程;第十五條(Article 54)說明寵物登記的資料內容。

第十六條(Article 55)聲明當一個村莊的流浪狗都絕育以後,應該就要漸漸的收容到收容所裡面,能送養收養最好,不行的話就只好終生收容。最後一條(Article 56)表示如果浪貓族群數量太多也是比照辦理。

從保國動保法的流浪動物專章中可以清楚看到,他們處理流浪動物的目標是遏制流浪動物族群,邁向全面收容。而台灣倡議團體夸夸其談的TNVR,只是保加利亞動保法應對收容能量不足的暫時手段,而且還是送養不成、公私立收容所也收不下、臨時收容所也無法處理時的最後辦法。

更值得一提的是,保國動保法也明確指出了TNVR的犬隻不得回置在好些特定區域,回置後管領團體或個人也必須繼續接受政府監督,還要採取措施避免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這些明白寫在保國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內容,我們的TNVR入法倡議團體都完全不提。既然說要跟保加利亞一樣在我國動保法中為流浪動物設立專章並納入TNVR,就應該要學完整徹底一點,把別人的法條重點和核心都學起來才對,不是嘛?

結果呢?修法說明落落長,提到保加利亞動保法的時候也只把重點放在「定義流浪動物」和「制定專章並建立TNVR法源依據」兩件事。人家動保法裡面更重要的收容優先、犬隻登記結紮送養、不得已才回置、回置犬需要有管領人而且接受政府管理監督,這些法條內容和資訊竟然完全避而不談。

TNVR在保國動保法只是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終究是要把流浪犬隻全面結紮並收容,但到了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就彷彿成了萬靈丹,好像TNVR入了法就可以解決所有疑難雜症一樣,簡直莫名其妙。

保國動保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要蓋收容所收容動物,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卻是千方百計的希望流浪動物不要進入收容所,彷彿視收容所為寇讎。覺得收容所不好我可以理解,但是不做點什麼讓收容所變好而只是想著讓動物在外面流浪就好,我就很難理解。

就算是TNVR,保國動保法對於回置犬隻有明確的地點限制、福利要求與行為規範,而我們的倡議團體在草案裡面對於回置動物個體的篩選、回置地點的選擇、回置後的福利照護、以及回置後萬一出事的責任歸屬通通不置一詞。難道是我們的人民勇健如鋼,即使是老弱婦孺也不怕被攻擊?還是我們的回置犬隻都擁有高貴的福爾摩莎血統,所以回置以後都不會咬人追車也都不會生病?

最後最令人震驚的,也是TNVR倡議團體從來不提的,是保加利亞動保法在第69條(Article 69)明白寫著「期限截止之後如果發現流浪犬隻,該區域的市政首長就要繳交1000-2000保加利亞列弗(接近台幣兩萬至四萬)的罰款,一狗一罰,連續違規則加倍處罰」。而且這裡所謂的期限,在頁末的過渡與最終條款第十七條裡,明白規定是「2015年年終」。

也就是說,保國動保法從2009年通過施行以後,以督促各地方政府和私人組織興建收容所,再將犬隻絕育送養或收容、並輔以TNVR為不得已的暫時手段等方式,認真的希望在六年之內解決流浪犬隻問題。期限一到還有流浪狗在街上跑,各地市長就要被罰到唉唉叫。

而我們的倡議團體提出的TNVR入法草案,只瀰漫著一股「入了法有經費就天下太平萬事如意」的氣息,根本看不到這種「期限內解決問題」的決心。

既然要學保加利亞,那就學完整一點吧。加油,好嗎?

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談2017年TNVR入法(1):說明前七點怎麼就有這麼多的疏漏害我囉唆這麼久

繼2014年推動TNR入法並且大陣仗遊行之後,過了三年,當年推動TNR入法的「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大部分成員又成立了「台灣動保聯盟」,再一次的推動TNR入法。一反三年前的高調遊行,這一次推動TNR入法反而走低調路線,沒去立法院網站查詢,還真的不知道TNR入法的動保法修法草案又捲土重來了。(2017年的修法草案在此


回想起三年前,TNVR入法大遊行當時的草案內容就充滿了各種問題法條,三年過去竟然又要再次叩關,在不得不佩服這些TNVR入法倡議團體的堅持之餘,我也很好奇這次的草案內容有沒有比上次長進了點?畢竟都是在講TNVR入法,三年前講過的入法後會有的問題三年後恐怕也沒什麼差別,如果又要推一次TNVR入法,總該試著讓入法的草案內容更合理周全吧。


抱持著這樣的想法,讓我們來好好看一看這次入法草案的內容。

案由:
本院委員吳焜裕、邱泰源、陳曼麗等 22  人,有鑑於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然流浪動物之管理,實難適用寵物的相關規定;又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動物保護法修法後,確立一零六年二月四日起,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將不得予以宰殺(下稱零撲殺)。為處理流浪動物問題並為零撲殺政策擬定配套措施,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一開頭的案由,很清楚的提到了因為零撲殺的緣故,所以想要進一步修改動保法做為零撲殺的配套措施。


既然提到零撲殺,那我就也直說了:2017年就上路的零撲殺政策根本就是個莫名其妙,沒那個屁股硬要吃這個瀉藥,整個就是打腫臉充胖子自以為不撲殺就是動保先進國家。2016年6月立法院為了零撲殺政策是否上路開了個公聽會,我也是公聽會參與並且發言的代表之一,當時幾乎一面倒的所有與會學者、寵物業者、動保團體通通認為台灣現在根本沒有條件實施零撲殺,要這樣霸王硬上弓的實行零撲殺只會造成後續的重重問題。但無奈的是據說小英政府去年被罵髮夾彎罵得怕了,所以在這個政策上也就放行照辦了。總之,如果你覺得零撲殺政策好棒棒台灣馬上躋身動保先進國家之流,那我想你我的觀點差得太多,你也可以不用繼續看下去了。


接下來看看草案的說明。

說明:
一、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惟動保法制定以來,即參考無流浪動物之先進國家立法模式,未就流浪動物予以規範。又關於寵物的飼主責任規範(如寵物應登記、出入公共場所須有人伴同等),實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本次修法採取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Neuter,  Return,下稱 TNR),並輔以施打狂犬病疫苗,作為零撲殺政策的配套,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


看看這第一點的內容。我猜,這些倡議團體顯然是認為動保法裡面都沒有提到或規範流浪動物,就會讓我們的行政系統對流浪動物無動於衷而且無所做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現行的動物捕捉救援人員編制和各地方政府的收容系統是在為哪些動物服務難不成大家的眼睛都業障重,還是台灣鬼島天天都鬼月,所以動物捕捉救援隊其實都是抓鬼大隊?收容所裡面收容的都是鬼?

以為法律裡面沒有定義或規範某個類群就表示這個類群不受重視或政府毫無做為,於是就念茲在茲的想要在法律裡面定義規範這個類群,這種想法也太好笑了點。舉個例子,你知道我國的兒童少年福利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孤兒這兩個字嘛?而你有覺得我國的行政系統因此就對孤兒毫無做為不聞不問嘛?

孤兒,就是失去雙親的兒童和青少年,因為未成年都必須要有監護人,所以國家有義務幫忙找到監護人,或者國家就得跳下來以社福系統當作監護人 。只要一個國家有良好的社福系統,就可以妥善的解決父母雙亡的兒童青少年的問題,跟法律裡面有沒有提到孤兒一點關係都沒有。

同樣的,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管領人的犬貓,在我國的法律裡面犬貓的地位就是寵物,就是應該要有飼主管領人。大家嘴裡毛小孩毛小孩的叫,照理說「小孩要有監護人」這個概念應該很容易理解,當然很不幸的我們現在有很多流浪動物,但這並不應該改變犬貓要有飼主管領人的原則,所以說什麼「飼主責任規範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於是要直接在法律上定義流浪動物自成一格,根本就是屁話,重點從來都是該怎麼努力讓流浪動物有家有歸處,而不是乾脆把牠們的流浪視為理所當然。回到同樣的比方,你可以想像我們現在的狀況就像是戰後孤兒滿街跑,而孤兒當然也不符合「兒童青少年要有監護人、要吃飽穿暖有人協助管理生活受義務教育」的規定啊,那這時候該做的不是趕快讓小孩們有新的監護人和孤兒院可以收容,反而用力的在法律上定義孤兒然後承認孤兒的既成事實,阿是到底想不想解決這個狀況?

然後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TNVR」,很抱歉,如果是說廣泛用於流浪貓族群控制勉強也就罷了,TNVR用在流浪狗上是一點也不廣泛,真的有政府參與使用TNVR處理流浪狗族群的國家,數來數去大概都是泰國印度斯里蘭卡尼泊爾不丹土耳其保加利亞希臘賽普勒斯加上義大利還有某些非洲和中南美國家就這麼十多個而已,而且幾乎也只是特定地方政府或城市在執行而非全國實行,根本完全稱不上「廣泛」,更重要的是這些國家幾乎都是伴侶動物行政管理系統缺乏或超爛、也缺乏或才開始建置收容系統的開發中國家。這些國家要蓋收容所來收容動物大概也沒錢或緩不濟急,所以TNVR就成了優先選項,而拿著這些少數國家的做法就來誇口TNVR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這種說法好像不太誠實齁? 

繼續看說明。 

二、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FAO)犬隻數量管理(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報告指出,撲殺無法達到流浪動物減量的效果(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狂犬病管理網頁也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流浪狗作為唯一手段,對於流浪狗減量能產生效果。
三、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倡議以大規模絕育作為犬隻減量手段,且當一個地點有下述四個特點時,大規模的絕育不僅可以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更是狂犬病的有效防疫對策。1.有多數遊蕩犬無明確飼主。2.新流浪狗的來源之一是現存流浪狗所繁衍。3.回置區域對動物福利無明顯危害(如繁忙的交通或飲食匱乏)。4.社區民眾能包容遊蕩犬隻的地區。


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在這裡,大家就自己看。我要說的是,人家在3.6.2.、3.6.3.、還有6.8.3.這三個章節裡面說的是無差別、族群等級的大規模撲殺無助流浪動物減量,明明3.6.3.這個章節就在談把健康動物安樂死是多麼不得已但無可奈何的手段,不要講得好像人家反對撲殺(也就是我們剛廢止的十二夜後安樂死條款)好嘛?還有啊,那個「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是哪裡來的?這個管理報告裡面可沒有說過這種話喔,可以不要自己延伸腦補嘛?

順帶一提,修法說明第二點提到世界衛生組織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除流浪狗做為唯一手段能夠有效減少流浪狗,這當然是沒有錯的。因為要有效減少流浪狗從來都不是任何一個方法做為唯一手段就可以辦到的,複雜的問題需要複雜的手段來解決,只做移除辦不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喔,啾咪~當然啦,在修法說明第二點裡面也沒有提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這個事實,畢竟是要推動TNR入法,當然要說的一副其他方法都好糟糕只有TNR好棒棒嘛是不是。

繼續談犬隻管理報告。修法說明的第三點第一句話說的是沒錯啦,大規模絕育的確是犬隻減量的手段之一,但是人家說的大規模絕育是包括家犬在內的大規模而不是專門在說把流浪犬TNVR喔,不要斷章取義喔。還有,3.6.5.章節開頭就說了,犬隻絕育必須和其他管理策略(寵登晶片、杜絕放養、飼主責任教育、社會參與)一起執行,所以從來也不是犬隻絕育最大最棒其他都可以不要管了。

另外啊,第三點說明顯然把別人的話剪接了,人家犬隻數量管理報告3.6.5.這章節談犬隻生育管理,先講到犬隻生育管理是犬隻族群控制的必要方法之一,然後是幾乎整整兩頁以後才說到「TNR是犬隻生育管理的手段之一」,怎麼在修法說明第三點裡面講得一副大規模絕育=TNR一樣呢?這樣剪接別人的文章觀點不太好吧?

繼續看說明。

四、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報告(Human and dog rab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亦指出,對流浪狗進行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流浪狗族群。

是啊,的確是這樣沒錯,對流浪狗進行『高比例』的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族群。那個被漏掉的『高比例』才是最關鍵的事情,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到不用再多說了吧?吧?

五、歐洲議會提出 Written declaration on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呼籲歐盟成員國就流浪狗採取全面的族群控制,反對殘酷的立法,並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及絕育,控制流浪狗的數量。
 

歐洲議會的文件在此,不過我怎麼覺得原文是歐洲議會呼籲成員國面對流浪狗問題要採取合理的犬隻族群管理策略,包括了犬隻收容系統(Dog control,我的理解是犬隻收容系統)、反虐待法、狂犬病疫苗接種、必要的絕育以減少沒人想要的小狗的數量、以及提昇飼主責任,更要求成員國要好好執行強制犬隻登記辨識。如果說這樣就叫做歐洲議會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絕育控制浪犬數量,那其他幾項被漏掉的例如犬隻收容系統和提昇飼主責任又算什麼呢?真的要比的話,提昇飼主責任還是被獨立列出來的咧,這不是更重要嘛?

繼續看說明。
 
六、2015年,第二屆國際犬隻族群管理高峰會(International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Conference)已不再爭執 TNR 作為流浪狗族群控制方法的有效性,轉而討論 TNR 該如何執行。

這個我無法查核,沒意見。

七、我國過往的流浪動物政策(捕捉撲殺)實施多年,並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又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公立收容處所的收容能力更顯緊迫。宜採 TNR  同時施打狂犬病疫苗,做為我國流浪動物減量之政策,以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並預防狂犬病。


我國過去捕捉撲殺多年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量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根本沒有好好執行。就像TNR一樣,捕捉撲殺的強度也要到達50-75%,才可以真的看見族群明顯下降,而且撲殺的都得是已經有生殖力的個體,還得要是個封閉沒有外來個體進入的族群才會有效果。至於說零撲殺政策造成收容能力緊繃,所以要修法以TNR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這也是個值得商榷的作法。零撲殺政策如果因為現在還不到時機就執行而是錯的,那麼修正錯誤的方式應該是暫緩實行,而不是用另一個手段去彌補。就算零撲殺只能繼續下去,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的方法也還有很多,例如提昇寵登晶片率、提昇寵物絕育率、禁止放養、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早就寫在動保法裡面的事情都可以對流浪動物源頭有相當大的減量。早就有的法條沒有好好執行,弄得現在流浪動物的狀況這麼糟,不去想該怎麼好好執法,偏偏千方百計的想要讓TNR入法,難不成是把TNR當成仙丹一樣,入了法以後整個公務執行就會突然脫胎換骨,執行困難全部消失、刁民通通變成循規蹈矩的良民?這會不會太天真?

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自己用EXCEL模型模擬捕捉移除&TNR的效果

在本文開始之前,請讓我們再次確認『流浪動物政策的目標就是消滅流浪動物』這件事。所作的一切努力和政策推行,都是希望在不久的未來可以讓所有的動物都有歸有養有家過爽爽,不再需要在街頭流浪自力更生死活自理。畢竟他們不是野生動物。


之前一篇文章(或是你要看pansci版的也行)介紹了用電腦模型模擬流浪動物族群變化的研究及其結果。

研究結果顯示,如果一個流浪動物族群沒有移入(可以等同於棄養)的個體進來,那麼捕捉移除要做到50%以上的強度(也就是每年要抓掉一半以上),才可能讓動物數量在25年後有明顯下降。


而如果有移入(棄養)個體,在每年不過是10%族群量的移入(棄養)個體狀況下,那就得要做到75%以上的捕捉移除,才能讓動物數量才可能讓動物數量在25年後有明顯下降。

如果每年的移入(棄養)個體數量到了族群量的20%左右,那即使是做到75%的捕捉移除也幾乎沒有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所有捕捉移除的金錢跟心力都像丟到水裡一樣做白工,流浪動物還是那麼多。

至於TNR的效果,在沒有移入(棄養)的狀況下是跟捕捉移除差不多的。也是要做到每年50%以上的強度,才能夠讓流浪動物數量在25年後明顯下降。但是一旦有移入(棄養)個體,即使是每年10%族群量左右而已,TNR就沒有辦法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了。

但我越想,覺得這個模型有個不太對勁的地方。那就是以「比例」的角度來設定處理強度。


以捕捉移除為例,捕捉移除的強度為25%的時候,就表示每年要把動物抓走25%去安樂死。今年動物數量是500隻就抓250隻,如果今年動物數量只剩200隻那就抓100隻。若是以TNR為例的話也一樣,就是把「今年還沒有結紮的個體」的25%(假設這是處理強度)抓去結紮,無論動物數量是一開始的500隻都還沒結紮,還是到後來整群裡面只剩下200隻的未結紮個體。

這樣的「比例」處理原則,使得『處理手段』與『流浪動物的生育率』最後會達成平衡。於是,即使是75%的處理手段,都只能在25年後將流浪動物數量維持在一個水準,而不能完全消滅流浪動物。對公部門來說,不管是捕捉移除或是TNR,當然都是希望能夠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直到消失,而不是最後讓它們的族群「穩定下來」,因此照理說不可能、也根本不應該走這種「做了些什麼但是努力可能會被自然抵銷」的政策路線。

當然,如果我們把流浪動物的捕捉移除或TNR等相關事務當成一種事業,那或許這倒是一種『永續經營』的『好』策略。不過所謂的『好』,也只是好在從中拿到錢的經營者的身上而已,對廣大在街頭戶外受苦的流浪動物、開車騎車莫名撞到流浪動物的駕駛、受不了居家附近有流浪動物大小便溺臊味狗吠貓叫春的住戶、公園散步郊外踏青被成群流浪狗追咬攻擊嚇到跌倒受傷的民眾、還有想要控制疫病傳染卻對隨處可見的流浪動物束手無策的政府公部門來說,可是一點都不好。

然後另一方面是,現實生活中也沒有誰會這樣「照比例」做事情。

一般狀況下的做法,應該都是在時間、空間、經費與人力的限制下盡可能的去處理最多數量的流浪動物,所以每年處理的流浪動物數量應該是個固定數量(例如每年捕捉結紮送養三千隻)。

而且,當流浪動物很少的時候,這些抱著內在動機做事的人多半還是做到沒動物可以做為止(有處理三千隻的能力但全部的動物搞定也才八百隻,那當然就是打完收工不然要去哪裡生動物來做?),幾乎不可能聽到他們會『酌情減少處理數量』。但是相反的,像台灣現況這種流浪動物很多的時候,他們多半也只能徒呼負負力有未逮而已,要跟著增加處理數量也實在很難。

總之,模型裡面以『比例』來做為處理強度,是一個不夠貼近現實的重要瑕疵。現實生活中的做法,應該是個『現有財力物力精力所能做到的最大數量』的定數才對

同樣的,研究模型裡面也是以「比例」方式來模擬移入個體。這一點如果是拿來模擬「移入」還說得過去,但是如果拿來模擬「棄養」的狀況就有點失真了。畢竟,要棄養的飼主哪會管你族群是不是已經滿了啊?不負責任的飼主就是有那麼多,每年會丟出來的棄養動物我覺得也應該是個固定數量才對。如果要拿來模擬台灣的狀況,因為我們四面環海,若說要有移入的流浪動物,只可能是從家裡被丟出來的個體。於是,棄養個體的數量當然也不會跟『現有流浪動物族群多寡』有關,而也應該是個定數。

也因此,我決定把這個模型修改一下,改成模擬「固定數量」作為處理方式,以及在不同「固定棄養數量」的狀況下會出現的結果。而我的目標,當然是想要知道在什麼樣的處理強度下,可以讓流浪動物族群迅速衰亡。同時也可以評估一下,這樣的處理強度,在現實狀況下有沒有可能達成。


不過很不幸,我根本不會寫程式,對於研究裡面用的那個軟體也是毫無概念。但既然這麼模型只不過是把生育率死亡率還有密度相關因子包含進去計算出動物數量,那其實用EXCEL也是可以模擬的,只不過沒有辦法讓生育率和死亡率在一定範圍內浮動罷了,但還是極具參考價值跟模擬意義。
在焚膏繼晷夙夜匪懈費盡千辛萬苦捻斷數百根頭髮抓破幾處頭皮之後,這就是我用excel生出來的模型(點我下載)

那我們就來玩一玩,模擬一下吧。





首先,模型的設定就如同paper裡面的一樣,我都寫在excel表格裡面了。然後大家可以根據待處理(或想像中)的流浪動物族群現況,自己設定『初始未結紮雌性』『初始未結紮雄性』『族群最大承載量』『年後代量』『年雌性死亡率』『年雄性死亡率』這些參數。有了這些參數以後,每一年的動物數量,也就是根據paper的模型計算而得。


然後,處理方式也包含了『捕捉移除』『TNR』兩種,而且可以選擇使用跟paper一樣的「照比例處理」,或者是我覺得比較貼近現實的「固定數量處理」。無論你要單獨使用捕捉移除或TNR,或是想要兩者混用都沒問題。

最後,模型裡當然也包含「移入」,更加入了「棄養」的因子。如果你想要模擬一個鄉鎮的流浪動物狀況,那麼就在移入率的格子裡填上你想測試的比率,這樣就是依照原本paper模型的設定,採用「按每年族群尚有缺額比例移入」的方式來計算。如果你要模擬的是個小島或是整個台灣這種不會有流浪動物自己移入的環境,那我建議就直接在「棄養」的格子裡輸入數字就好。

這模型的設定是一跑四十年然後作圖,所以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在你自己的設定的各項參數、處理方式和強度、以及移入與棄養狀況底下,整個動物數量的變化。當然,我們並不希望流浪動物問題得要搞上四十年,我自己是把目標放在哪些處理方式和強度,可以讓流浪動物族群在五年內顯著下降、十多年內完全消失這樣。

模型還很貼心的幫你計算出這四十年來用你所設定的處理方式得要處理掉多少動物,這樣方便我們評估要花多少錢、心力、空間、時間、或是有些人最在乎的--要造多少殺業。

那我們開始模擬吧。





如果有個地方有6000隻流浪動物,未結紮雄雌性各半,該處族群承載量為7000(通常族群承載量都不會比既有的動物數量多到哪去),每隻雌性的年後代量為3.075(paper提供的流浪貓數據),雌性年死亡率為0.15,雄性為0.45。

先假設這個族群沒有移入&棄養的個體。




按照paper的做法,每年照比例捕捉移除一半(雄雌各1500隻),結果就是動物數量只會往下跌三年,然後就跟增加的生育率達成平衡,並且一路維持在4000隻不動如山。所以,要想把流浪動物族群消滅,照比例處理的做法就算做到了五成還是個失敗。

(想想也該失敗,族群變小了應該要繼續努力啊,怎麼可能就從每年處理3000隻「照比例」的減少為每年處理2000隻呢?難怪會失敗)


好,現在我們改成用TNR當作處理方式,其他設定照舊,也依然是個沒有移入&棄養的族群。



按照paper的做法,每年照比例把未結紮的雄雌性各TNR一半,結果就是動物數量只會漸漸往下跌十年,然後就跟增加的生育率達成平衡,並且一路維持在4000多隻不動如山,比捕捉移除的效果還爛,唯一可以說嘴的是總處理量只有25400,比起同樣強度的照比例捕捉移除要處理的83000隻是好的多了。所以,要想把流浪動物族群消滅,照比例處理的做法就算TNR做到了五成還是個失敗。

以上兩個用EXCEL模型模擬出來的結果,跟paper裡面的結果是吻合的,這表示了我們的模型應該是可信的。



好,那如果是定數處理,每年捕捉移除3000隻,也就是雄雌各1500隻呢?



你可以看到,到了第三年族群就狂崩到2500左右,然後在第九年的時候又崩了一次,到第十三年這個族群就消失了。因為在十三年之後就沒有動物可以處理,所以模型所謂的40年總處理數=31500,也就是在十三年之內捕捉移除掉的數量。本來只有六千隻,抓了又生生了又抓,累積起來就是這麼多。所以,想要把流浪動物族群消滅,定數處理做到一開始的五成,十三年後就成功。

現在,假設我們沒那麼多金錢心力,得把處理強度降低。如果每年固定捕捉移除雌雄各750隻的話,族群數量會維持在5000多上下,實在是沒什麼用。而且,其實也跟按比例每年處理25%的動物(也就是第一年雌雄各750隻)的結果一樣,動物數量會穩定維持在5000隻左右,對族群幾乎沒有影響。




但是,如果把這1500隻的處理量通通針對雌性,那麼族群就會在11年左右完全消失,若是實際狀況則大概是七八年吧(因為雌性在第四年就抓光了,剩下的雄性就只能等著老死),總處理量為6000。若是1500隻處理量都是針對雄性,那麼族群則要到四十年左右才會消失,實際狀況大概是十多年(因為雄性在第五年被抓光,剩下的雌性要全部老死會稍微久一點,因為雌性通常活比較久),總處理量7500稍微差一點,但重點是動物數量會在前五年沒有明顯下降且有劇烈波動。所以如果只有每年1500隻的處理能耐,顯然通通投入到雌性上會比較好。



前面採用的是每年定數捕捉移除的方式,結果已經很不錯了。那如果是每年定數TNR 3000隻,也就是雄雌各1500隻呢?



你可以看到,到了第五年族群就開始顯著下降,漸漸到三十年的時候這個族群就消失了。下拉表格可以發現,到第三年其實就把所有動物紮光,所以實際狀況應該會在十年內讓所有的個體都自然老死。總處理數=7500,非常之少。所以,想要把流浪動物族群消滅,定數TNR處理做到一開始的五成,十年內就可以成功,而且動物處理量比起捕捉移除少得多。

現在,同樣假設我們沒那麼多金錢心力,得把處理強度降低。如果是按比例每年TNR25%的動物(也就是第一年雌雄各750隻)的話,對族群就幾乎沒有影響,動物數量會穩定維持在5400隻左右。但是,如果改成每年固定TNR雌雄各750隻的話就不一樣了:族群數量會在第七年開始大降,四十年左右會消失。表格下拉會發現第六年的時候所有個體就都結紮完畢了,所以實際上應該會在十五年內讓整個族群老死光光。總處理量為8250隻。



如果把這1500隻的TNR量通通針對雌性,那麼族群會稍早一點,在第五年左右就開始崩盤,在35年左右完全消失。因為雌性在第三年就紮光了,剩下的就是等著老死,所以若是實際狀況則大概是十年上下族群消失吧。總處理量為4500。若是1500隻處理量都是針對雄性,那麼族群也是在第三年開始崩盤,35年左右消失。因為雄性在第二年就紮光了,剩下的雌性要全部老死大概也是十年上下。總處理量3000也是挺省事。



到此,我們可以做個小結:在沒有移入和棄養的狀況下,如果是照比例處理,即使強度達到七成五,無論是捕捉移除或TNR都無法讓流浪動物族群在四十年內消失,因為最後補償的生育率和處理率會達成平衡。

但如果是以固定數量作為處理強度,那麼只要每年固定捕捉移除一開始族群的五成,就可以讓流浪動物在十五年內全部消失;若能夠針對雌性或雄性捕捉移除(以針對雌性為佳),那只要每年固定捕捉移除一開始族群的二成五,就可以讓流浪動物在十年左右全部消失

而如果是TNR,每年只要固定處理一開始流浪動物族群數量的二成五,就可以讓流浪動物在十五年內全部消失;同樣的處理強度,若是針對雌性或雄性捕捉移除(以針對雌性為佳)的話,則可以讓流浪動物在十年左右全部消失

另外,在相同的處理強度下,若是比較經手的動物數量,TNR需要經手的動物數量遠少於捕捉移除,這一點也是跟先前paper中的結果一致。





不過,如果有人棄養呢?好比說每年有個300隻雌雄各半的棄養個體,那會變成怎樣?一切還有用嗎?





一旦有棄養,這狀況就很不一樣了。


一樣是定數處理,每年捕捉移除3000隻,也就是雄雌各1500隻。本來可以在十三年內讓這個族群消失,但是一旦有了每年區區300隻的棄養(棄養率為初始族群的5%)流浪動物的數量只會在前三年下跌,之後就會維持在4000隻左右,永遠無法消失。模型的40年總處理數也爆增到=123000,做這麼多完全就是把錢丟到水裡。除非把這每年3000隻的處理量都用在雌性身上,那麼族群還可以在七年後壓到1000隻上下然後維持下去,雖然不能完全消滅族群,但至少還有明顯的改善;但如果這每年3000隻的處理量都用在雄性身上,那就連壓低族群數量的效果都沒有了,真的是把錢丟到水裡而已。


而當然,要是處理強度更低的話,就會連壓低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都完全不存在。

每年300隻雌雄各半的棄養個體的狀況下採用每年定數捕捉移除方式的結果是如此,那如果是每年定數TNR呢?

如果我們每年固定TNR3000隻未結紮個體雌雄各半,本來可以在十年內讓流浪動物全部消失,但一旦有了每年區區300隻的棄養(棄養率為初始族群的5%),流浪動物的數量就只會在十五年內降到3000隻並且維持,永遠無法消失,而且就算是把這每年3000隻的處理量針對雌性結紮,結果也不會更好。


如果每年的固定處理量有一開始的五成都還無力回天,處理強度更低的狀況當然就更不用看了。








到此,我們的模型也玩得差不多了。從結果看來我們可以發現,在降低流浪動物數量上,如果以「固定數量」作為處理方式,的確會比「固定比例」來得更有效。固定比例的處理方式永遠無法讓流浪動物消失,因為處理強度最後會和補償的生育率達成平衡;反之,固定數量的處理方式的確可以讓流浪動物消失。每年的捕捉移除如果都能夠做到一開始族群的一半數量,那麼流浪動物就會在十三年內消失,就算強度降低,每年捕捉移除一開始族群數量的二成五,只要可以針對單一性別的動物,也是可以讓族群在十多年內消失。若是採用TNR的話,每年如果都能夠做到一開始族群的一半數量,流浪動物也會在十年內消失,就算強度降低,每年TNR一開始族群數量的二成五,只要可以針對單一性別的動物,也是可以讓族群在十多年內消失。

但是,一旦有了棄養,即使每年的棄養率只是初始族群的5%,定數處理每年捕捉移除原始族群的一半數量也只能降低動物數量但永遠無法消失,最好的狀況是把這每年的固定處理量都用在雌性身上,雖然不能完全消滅族群,但至少還有明顯的改善。如果是每年定數TNR原始族群的一半數量流浪動物的數量也是只能降低但永遠無法消失,而且就算是把這每年的固定處理量針對雌性結紮,結果也不會更好。

結論就是:固定每年處理數量的確有效,甚至只要做到每年處理初始族群的兩成五的數量並且針對單一性別,就可以在十多年內讓流浪動物消失。但是一旦有棄養,即使只有相當少數的棄養,也會讓處理的效果大打折扣,讓減少流浪動物數量變得非常困難,更讓流浪動物消失變得幾乎不可能。

模型裡面當然還可以設定捕捉移除和TNR雙管齊下的狀況,甚至可以把移入跟棄養也一起設定進去,那就看各位自己的需求跟時間,自己去嘗試各種參數吧。

2014年是個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的一年,希望這一篇文章,可以成為年底的重要禮物,並且讓2015年成為「自己的流浪動物TNR自己模擬」的一年,讓所有關心流浪動物議題的人,都可以找到理想的、科學的、有所依據的方式,無論是透過捕捉移除努力送養也好,或是透過不得不為的TNR也好,來解決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結紮能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是有前提的

這些年有許多流浪動物團體在推廣TNVR,希望能以結紮的方式降低流浪動物數量。想起來好像很直觀,阿動物結紮後就不能生後代啦,久而久之大家都死光光流浪動物當然就消失了是不是。

但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簡單。

仔細想來,『結紮可以使流浪動物最終消失』的過程,其實是建立在兩個沒有說出口的前提上的(也就是底下你所看到的括號內容)

因為
一群流浪動物沒有結紮,就會一直交配生出後代,數量不要爆增就很偷笑了,更不要奢望數量會下降。
於是
要是這群動物被結紮了,那麼就生不出後代了。(這裡的前提是結紮超全面結紮效率超高,或者是生育率其實很低所以結紮慢慢做也沒關係很快就會讓族群不再成長)
然後
被結紮的這一群動物就隨著時間漸漸老死,所以數量就下降了(這裡的前提是動物不會跑來跑去,也就是結紮的個體不會跑掉,會繼續佔著這個區域,然後更重要的是沒結紮的個體不會從群外跑進來,或就算進來了也待不住)

而說實在的,無論是為了口號緣故而簡化論述所以掠過前提不談,或是其實根本沒有想過這兩個前提,這兩個前提恰恰卻是能不能靠著結紮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關鍵。

先來看第一個前提。

對於流浪動物的個體,結紮後當然是沒有後代。但是對於一整個流浪動物族群來說,要做到結紮後『沒有後代產生』,得要保證結紮率是百分百才行。當結紮率不到百分之百,那就一定會有後代產生。考量到結紮流浪動物的目的是『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最終消失』,從整個族群的角度來看,結紮率越低則後代越多,一旦結紮率低到一個程度,那麼產生的後代就會超過族群的死亡率,於是流浪動物的數量就不可能下降了。也就是說,所有結紮人力物力跟時間金錢通通都是丟到水裡,對解決問題(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是一點用也沒有。

根據上一篇文章看來,這個讓所有心血付諸東流的結紮率門檻其實不太低,只要結紮率沒有高過五成(或是更保守的估計六成以上),我們就準備看著年復一年的努力結紮,但是流浪動物還是一樣多。

而且讓我提醒一下,這還是在沒有外來移入個體(或是棄養個體)新加入的狀況下。若是有外來移入個體,那麼根據模擬,結紮率得要做到七成五,才有可能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

所以,支持以TN(V)R來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群眾,或是大力推廣TN(V)R的流浪動物保護團體,在『希望降低流浪動物數量,最終讓流浪動物消失』的共識底下都應該捫心自問:我(你)們做TN(V)R到底是打算怎麼做?在這個實行區域裡,有辦法迅速拉高結紮率到五成或甚至七成五以上嗎?

如果沒辦法拉高結紮率超過門檻,如果一個大區域(例如一個縣)內各個執行TN(V)R的單位都各行其是,只是東一隻西一隻毫無組織規劃的結紮,不願意協同合作集中火力將小區域內(例如鄉或鎮)的結紮率拉高或甚至衝到百分之百,那就真的只是在浪費時間金錢和心力,成就「永續結紮」這門行業而已。

接著來看第二個前提。

被結紮的流浪動物會漸漸老死沒錯,但是如同上一篇文章談到的,動物以傳統手術方式結紮以後是會活的更長的。所以這個『漸漸老死』,其實有點報喜不報憂,沒有清楚說明『可能要到十年動物才會老死』。當然,如果用的是輸精管結紮&子宮摘除的方式,那麼動物漸漸老死的速度就跟沒結紮一樣快,流浪動物數量的變化在數年內應該會頗有感。總之,就像上一篇文章所說的,是要選擇『流浪動物過得不太好又擾人但會快點消失』還是『流浪動物過得比較好又不擾人但會頗慢才消失』,就看各地群眾的選擇了。

不過問題更大的是,被結紮的流浪動物老死以後,當地的流浪動物數量是不是下降,其實是很難說的。

支持TN(V)R的團體總是強調,因為義工或愛爸愛媽的後續照顧以及提供食物,結紮後的流浪動物就不會亂跑而只會待在原處,因此可以『佔住』這個領域,讓其他流浪動物個體進不來或進來了待不住。可是根據這一篇研究的結果,在為期一年的觀察當中,兩個TN(V)R處理的流浪貓群裡的成貓數量卻是明顯上升的,反倒是沒有結紮的貓群的成貓數量是下降了。的確,結紮後的貓是更傾向待在群體裡面,所以TN(V)R貓群的移出率顯著較低。但是結紮貓群的外來個體移入率卻也是顯著的比沒結紮的貓群來的較高,這或許是由於前一篇文章所提到的結紮後的個體性情變溫和沒有競爭力,使得外來個體反而可以較為輕鬆安然的待下來的緣故。而且因為結紮貓群沒有競爭力也不生後代,反而讓外來個體生下來的後代存活率更高,這也是結紮貓群數量不減反增的原因。

所以,為了避免把流浪動物抓走會造成『真空效應』--流浪動物被抓走了空出一堆領域吸引其他流浪動物個體進來於是抓不勝抓沒完沒了--而支持TN(V)R但光是把流浪動物結紮顯然並不能夠阻止其他個體的移入。甚至,一個地方的流浪動物本來沒有結紮也沒有提供後續照護與餵食,結果現在做了TN(V)R反而因為提供食物吸引更多外來個體進駐加上生了後代更好養活。這一點也是執行TN(V)R的單位或組織需要審慎考慮的,畢竟,不要忘了我們的目的是『讓(該區域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啊。

至於長期來看,被結紮後的動物老死以後,當地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也必須建立在「沒有外來動物移入」的重要前提上。如同上頭那個研究提到的,要是有外來的、沒結紮的個體移入的話,不要說是結紮個體老死以後了,就連結紮個體還沒老死之前都會因為外來個體移入,而使得當地流浪動物數量上升啊。2009年這一篇回顧研究就點出了諸多的前例都顯示出TNR並沒有辦法降低流浪動物的數量,僅有少數在地理侷限的區域由生物學家(而非一般義工)嚴格執行計畫的案例,或者是在持續強力的TNR多年以後的少數個案,才有明顯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的趨勢。

總結來說,想要靠TN(V)R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直到消失,千萬不能忘記『結紮率要高過一定門檻(並且維持)』,以及『要防範外來個體移入』這兩個重要,也常常有意無意被忽略的前提。前者表示TN(V)R的執行需要相當仔細的規劃,最好能夠依照小區域的空間地理環境、人類活動狀況以及流浪動物數量,好好規劃待處理小區域的順序,集中火力與資源一個接一個的搞定後者則表示要投入相當心力防止結紮後的群體跟未結紮群體之間的移動,以及更重要的防止棄養

否則,嘴巴上說多麼在意流浪動物要用TN(V)R終結它們的苦難,但實際上TN(V)R也不過只是另一種靠著流浪動物賺錢永續經營的生意罷了。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那些你可能沒想過的結紮小事

年底的地方政府大選結束,許多候選人都提出了流浪動物相關的政見,其中不乏包含或支持TNVR等等的作法。關於TNVR,我的意見都已經在先前的文章裡頭寫得很清楚了,請回頭去爬舊文,在此就不贅述。

不過,對於大家嚷嚷著的『結紮』這個事情,我倒是想要分享一些資訊。

首先,還是一樣要先確認這件共識:將流浪動物結紮,是為了讓在外受苦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最終得以完全消失在街頭戶外。先把目標說清楚,才不會被其他的雜念或旁鶩弄昏頭。

而這個「讓流浪動物漸漸消失」的過程,我們當然希望可以越短越好,消失的過程中也希望他們可以有好一點的動物福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共識。

好,我們可以開始講結紮了。

傳統上的結紮做法,其實應該叫做閹割,也就是把雄性的陰囊切開將睪丸摘除,雌性則是把肚子切開將卵巢子宮一起摘除。你可以想像,這種做法底下雄性動物只有切開陰囊,所以手術比較簡單、傷口比較小、術後比較好照顧、復原也比較快。而雌性動物因為要把肚子打開,手術就比較困難複雜、傷口也大一點、術後比較難照顧、復原也比較慢。若是考量到時間跟花費,雄性動物的結紮當然就因此迅速便宜的多。

總之,這個方法一勞永逸,非常有效,結紮後的動物不可能在有機會懷孕生出下一代,而且因為把分泌激素的生殖腺摘除了,所以恐怕連交配求偶的欲望都不太會有。

但摘除了生殖腺,也因此衍生出一個『副作用』,那就是動物的性情會大變--變得溫馴、降低攻擊性、並且在群體中失去競爭力,也通常會失去地位降低位階(都沒有打架的動力了是要跟人家爭什麼)。

除了極少數認為『動物應該要保有完全天性』的支持者,多數關心流浪動物的人應該都認為動物變溫馴不打架是一件好事,這樣可以減少因此受傷感染甚至死亡的風險,動物也比較好管理控制或處理。以動物福利的角度來看,結紮後的動物可以減少同類爭鬥受傷的可能性,活的不那麼躁動,少掉生殖系統也少掉了生殖系統相關的疾病,壽命也可以明顯變長,動物福利也就因此提昇了。對人類社會來說,結紮後的流浪動物變得溫馴沒有攻擊性也是好事,而且少了交配求偶的欲望,就不會半夜鬼叫、四處撒尿、散發強烈氣味、或是打架鬧事。看起來,除了時間跟金錢的成本之外,傳統的結紮手術(閹割)對動物跟人類社會實在都是一舉數得。

唯一一個稍微麻煩的事情是:結紮後的流浪動物會因此活的更久以浪貓來說,沒有結紮的平均壽命大概是兩年,結紮了又有人提供基本照顧的話,則可以長到十年。而這一點,其實是與前面提到的共識『讓流浪動物漸漸消失的過程越短越好』背道而馳的。

所以,近年來有研究建議,如果要以結紮為手段,讓流浪動物數量能夠迅速下降的話,採用『輸精管結紮』『子宮切除』的方式或許反而更好。以這種結紮手術方式,雄性的傷口比傳統閹割方式更小、時間更短、術後更好照顧恢復也更快;至於雌性的話,因為還是得要開肚子,也許手術上的差異沒那麼大。

但重點是,這種結紮手術可以保留生殖腺,讓流浪動物保有所有的行為和習性,性情也不變化。更妙的是,以浪貓來說,結紮後的雄性要是跟沒有結紮的雌性交配,還會讓雌性『假性懷孕』好一段時間,因此更降低了沒有結紮的母貓跟其他未結紮公貓交配生出後代的可能。根據研究模擬顯示,這樣的結紮方式,只需要每年處理35%的未結紮個體,就可以讓一個浪貓族群在11年內消失;相比之下,傳統的閹割方式得要每年處理82%的未結紮個體才能有同樣效果。很明顯的,這種結紮方式需要處理的動物量更少,應該也會更省時間心力。

不過,好處雖然有,缺點也還是在:比起傳統的閹割手術,這種結紮方式對動物福利的提昇有限,因為動物還是會打架受傷,依然具有攻擊性而不太好管理控制或處理,生殖系統相關的疾病風險也還是在,壽命也沒有變長。對人類社會來說,則依然要承受結紮後的流浪動物因為交配求偶的欲望,所帶來的半夜鬼叫、四處撒尿、強烈氣味或是打架鬧事。

簡單的說,傳統的閹割結紮方式跟這種結紮手術,就是『動物不擾人又過得比較好,但要很久才消失』『動物擾人又沒有過得比較好,但很快就會消失』之間的選擇,端看大眾覺得哪個比較重要了。

除了手術以外,其實也有人在發展如注射藥物、口服藥物或物理植入等非手術的結紮法,例如使用免疫避孕法(Immunocontraception)、賀爾蒙調控(Hormonal down-regulation )、生殖系統注射(Intratesticular, intraepididymal and intra-vas-deferens injections)、化學標靶藥物(Chemical targeting )等等的機制(請見這裡這裡這裡)。至於好不好用,那就得要看處理方式和效期了,還有藥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必須考量的因素。不過從這裡整理的表格看來,處理方式幾乎都是以注射為主,也就是說終究還是得要把動物一隻隻抓來處理,恐怕省時省力省錢的效果相當有限。


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完整的流浪動物政策應該長這樣

首先,還是要確定我們處理流浪動物的目標是『讓街頭的流浪動物能夠盡快的消失』『街頭不應該有流浪動物』,他們應該要有個家,而不是放他們在外面自生自滅死活自理挨餓受凍以為他們是野生動物。

不過,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目標或許如此,但手段則是有千百種。我並不支持以捕殺做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相反的,我認同的是在接受「流浪動物已經存在而且數量龐大」的既有現實之下,從『節源(讓街頭的流浪動物不要繼續增加)』和『開流(讓流浪動物從街頭快點消失)』兩個大方向以多元的方式下手。

在街頭晃盪的『流浪動物』可以區分為幾大類:
1. 有主但放任在外活動的個體
2. 走失或剛棄養的個體
3. 真正野化無主在街頭出生成長的個體

要管理流浪動物問題,針對這三大類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對於有主但放任在外活動的第一類個體,要加強飼主責任。短期措施是讓飼主管好自己的寵物不要放任在外活動,以減少街頭晃盪的動物數量,這可以利用加強稽查勸導開單和罰款來達成。照理說寵物都應該要強制植入晶片以利政府單位管理,所以一旦有寵物在外遊蕩沒有人陪伴,照理說就應該通報並且捕捉(以人道方式)。有晶片的就通知飼主領回並且開單罰款,沒晶片的就公告看飼主要不要來領,飼主如果來領回的時候除了開單罰款之外,動物也就強制登記並且植入晶片。如果飼主屢次不改這動物老是單獨遊蕩被抓,那就應該加重處罰。另外,無論飼主願不願意拘束動物活動,長期措施都要強力推動飼主將動物結紮,尤其是這種會放著亂跑得個體更是應該要結紮,以免生出來的下一代成為第二類或第三類的個體。

對於走失或剛棄養的第二類個體,短期措施要加強捕捉收容,以幫助飼主尋回自己的走失寵物,但也該對疏忽走失寵物的飼主開出勸導單或記點警告,累犯則罰款若是飼主擺明棄養,那麼(在有登記有晶片的前提下)先針對棄養的飼主給予高額罰款(飼主棄養把動物丟在外面),外加一筆小額送養行政程序費(以支付之後推送養過程中的行政程序跟資料轉換費用),然後這被棄養的動物將優先轉介讓人領養。長期措施是要加強飼主責任的教育跟法制化,先讓飼主在飼養動物之前有足夠的教育和正確觀念,提昇飼主對寵物走失的警覺並且提高飼主棄養寵物代價很大的認知,讓飼主從一開始就是個好飼主。

對於野化無主街頭生長的第三類個體,目前這類個體佔了流浪動物的大多數,基本上數量龐大。無論什麼樣的處理都沒有辦法一次解決,所以我覺得得發展出一套『檢傷分類』的流程,來評估哪些個體要怎麼樣處理。

健康狀況很差、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的,處置方式以安樂死為主。沒有任何意外的話,大概就是一確定了就盡快安樂死。

營養不良、年紀大、身有殘疾的,除非收容空間非常有餘裕,否則也是優先安樂死。

其他健康狀況好、四肢健全又年紀輕的個體,進入『檢傷分類』流程。

『檢傷分類』的重點是評估「攻擊性」「親人性」。首先評估攻擊性,評量依據大概是例如在人道捕捉過程中或在收容所操作中會露齒威嚇甚至主動攻擊咬人的程度,或是已知會追車追人追小孩追身障輔具之類的。攻擊性越強的個體,越不可能被領養,更不應該也不可能做TNR放回街頭,所以這類個體也不需要做任何積極處置(結紮之類),只能在收容所還有空間經費的時候暫時收容,在收容空間和經費不足時則是依照攻擊性的程度優先安樂死。

(註:不過,攻擊性強但親人的個體,反而適合作為某些類型的工作犬,例如看門守衛或軍警用途。如果可以開發這樣的需求,媒合攻擊性強但也親人的個體,當然是皆大歡喜。)

「攻擊性」低的個體,則接著以「親人性」高低來評估。攻擊性低且親人性高的個體,應該努力的推去領養認養,也應該盡可能的長期收容,並且維持其健康提昇其外貌,甚至教導一些基本訓練,以增加日後被領養的可能。總之,這類個體一定要讓他們有家,在收容所裡面長久待著也要維持健康增加被領養的機會,千萬不要讓他們回到街頭流浪。當然,動物領養前都要結紮。

還沒斷奶或還沒離開媽媽的幼體,我覺得至少該等斷奶以後再努力的推認養了。小狗總是比大狗好送養的,年紀還小的話性格應該也還容易調整,除非很明顯的是具有攻擊性的個體,不然應該主要都比照「親人且沒有攻擊性」的分類來處理吧。

除了一般認養之外,我覺得也可以像台南市政府那樣,努力去開發新的送養或收容空間,讓流浪動物可以被社區、學校、工廠、宿舍、軍營、醫院、老人院、育幼院、安養院、教堂、廟宇等相對封閉又會有人常駐的公共場所共養。這樣可以讓更多的流浪動物個體有被領養的機會。這一類的共養,其實就是很多人眼中的TNR,但我認為這並不算是TNR,因為動物是有主有登記有人照顧有遮風避雨場所的。差別只在於一般被領養是被個人領養住在小小的家裡,而這些公共場所共養的動物則是被一群人領養(但還是有個主要負責人來登記),然後住在比較大比較開放的空間而已。但照理說還是不能在四處遊走亂跑才對。


至於攻擊性低但親人性也低的個體,在收容所的收容空間經費實在不足時,將優先考慮結紮後放回街頭。這樣一來,這些沒有攻擊性的個體,即使TNR之後在外面對人類的潛在風險也極低,也因為親人性低所以會躲著人類,因此結紮之後放回街頭也不會跟人類有太多交集和互動,減少可能的衝突和困擾。然後,就只能希望他們漸漸老化死去了。

但是我得強調,TNR這些個體應該是個次要選項,只有在無能為力繼續收容時才該實行TNR。

另外,不是每一個地區都適合把動物放回去。以流浪狗TNR來說,我認為,只有在人煙較少的、傾向人工環境、開闊但又有適合動物躲藏地點的城鎮近郊,例如河濱公園或荒廢農地工地這樣的地方,才適合讓這些不親人又不攻擊人的TNR浪狗長住。這樣一來,他們比較不會造成公共交通的困擾,大小便也比較不會對人類環境產生太大影響,又因為人煙稀少加上會躲人,所以不至於跟人有接觸或衝突。同時,這些TNR個體也必須要有義工提供餵食、追蹤紀錄並且有機會的話提供基本照護,這樣才能至少提昇一些這些TNR流浪動物的福利。

至於流浪貓TNR,適合的地點跟狗反而不同。因為浪貓對人類社會的影響較小,常常也是躲著人,所以反而適合在城鎮中心、人工環境、複雜建築、適合浪貓躲藏、而且遠離車流的地方,例如社區、巷弄裡、住宅區等處,才適合讓這些不親人的TNR浪貓長住。這樣一來,他們也比較不會造成公共交通的困擾,又因為會躲人,所以不至於跟人有接觸。同樣的,這些TNR浪貓也必須要有義工提供餵食、追蹤紀錄並且有機會的話提供基本照護,這樣才能至少提昇一些這些TNR流浪動物的福利。

然後一定要強調的是,TNR的動物若是放到單純的野地森林淺山,對原生的動物和生態來說就是一個不小的外來種衝擊,尤其以會為了趣味而隨意擺弄殺死獵物的浪貓更是嚴重,千萬一定要避免。

所以這一篇投書所提到的,讓動物結紮後在街頭生存這種事情,我覺得實在是不太妙,想想它們的動物福利啊,想想除了他們的生存之外其他面向的公共議題啊,結紮以後就算性格溫和安全無虞有打疫苗不會傳播疾病,那四處大小便的環境整潔問題呢?四處亂跑造成的交通安全問題呢?捕食其他原生物種、傳染疾病或成為保病宿主給原生物種、跟原生物種競爭空間和食物資源、甚至跟原生物種雜交等等的生態保育問題呢?流浪動物就是個多面向的公共議題,不能只想到流浪動物本身死活而已啊。TNR應該是無法把動物收容起來不得已之下的選擇,就算一定要做,也該做得很細膩啊。



最後我要說,不管後續的處置為何,要TNR也好要領養送養也好甚至要無可避免的安樂死也好,要想讓流浪動物不再流浪,應該就是要努力的抓的。只有抓來以後才能進入檢傷分類的流程,也才能夠讓動物的狀態和族群受到控制,最終達成『流浪動物消失於街頭』的目標啊。只不過啊,現在的抓法實在太粗糙了,的確應該要有人道捕捉辦法,讓動物在穩定的捕捉過程中可以有一套流程來評估攻擊性跟親人性,這樣才能夠給出正確的分類跟判斷啊。抓進收容所會得病死掉那是收容所環境太糟糕的錯,應該要做的是讓收容所的環境變好,如果動物有良好的分類跟處置,相信收容所的環境也會因此變好,收容能量提高,動物可以待在裡面待更久不會被安樂死,千萬不要再說什麼「不該抓他們」了,他們住在街頭沒有比較好過啊。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為什麼農委會撲殺了這十幾年流浪動物都沒有變少?

我都知道政府十多年來的流浪動物政策就是捕捉撲殺,每年可以抓來殺掉將近十萬隻的動物。如果根據上一篇上上一篇文章(或pansci上的上一篇上上一篇)的說法,捕捉撲殺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但為什麼殺了這麼多年這麼多個體,卻不見流浪動物數量有下降的趨勢?

第一個原因,是因為一直有人棄養。

某些獸醫師總是不斷強調,棄養個體不過只是流浪動物的一小部份,不會是很重大的族群個體補充來源。的確,在街頭的多數流浪動物都不太像是剛被棄養的個體,以此可以推測棄養個體補充的流浪動物數量並不會多。但是,根據上一篇文章(也是pansci上的這一篇)的研究分析,每年只要有族群總數10%左右的棄養個體出現,就會讓本來就很辛苦的捕捉移除(得要做到每年捕捉50%的個體)的效果變得無效。也就是說,本來捕捉移除要降低流浪動物數量就已經很拼了,一旦每年有個10%的個體數被棄養進來,這個本來可以靠著捕捉移除來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就會不見。所以,即便棄養不是個很大的數目,也是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個關鍵的,而且政府一直都不敢大力整頓的問題,讓捕捉移除根本無效。

第二個原因,是因為捕捉移除的強度不夠。

我知道你會說「都已經每年抓了十萬隻動物了還叫做強度不夠!」,不過先不要急著指著我罵「不是自己的寵物就是死不完」,一樣我們看上一篇(或pansci的上一篇)文章。文章裡說到,每年得要做到50%的捕捉移除強度,才可以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如果有棄養個體的話,得要做到75%才可以讓流浪動物數量下降。

看到兩隻流浪動物就要抓走一隻,或是每看到四隻就要抓走三隻,你覺得有可能嗎?

在小社區或小島上也許有機會,但是在台灣島這種尺度上,根本不可能。

對,根據我上兩篇文章,捕捉移除的確有用。但是要看到捕捉移除有用,必須要做到這個50%以上的捕捉強度。這真的非常非常非常困難。

那,到底有什麼可行的辦法,能夠讓台灣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甚至做到消失呢?

下一篇文章告訴你。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人類活動區域不該排除其他動物&動物有其生存權?

還是一樣要先說,我並不反對流浪動物TNR,但我覺得這只能是「過渡時期」的手段,而且是在「其他方法都沒辦法或很有困難」(例如盡可能的捕捉送養)的時候才要考慮,畢竟會叫做流浪動物就是表示他們本來應該就要有家!

而且我說的TNR一直都是完整配套的TNR,有提供遮風避雨場所、穩定食物來源、基本醫療和衛生照護的那種。那些期望TNR之後就讓流浪動物在街頭野外過活的,講好聽叫做「自由生活」,說穿了叫做「死活自理」。街頭生活是很殘酷的,你看看侯硐的貓過得怎麼樣,就知道不屬於自然環境野生動物的流浪貓狗過得有多辛苦(還自以為貓天堂咧),而且這還已經是在侯硐小鎮上,是可以有人照顧的了!覺得流浪動物在野外「自由生活」很輕鬆自在隨心所欲的根本就是不切實際的妄想,更是一點都不符合動物福利。你人類要自己抱持這樣的想法過活是你家的事,可是既然流浪動物的問題是人類造成的,我覺得就不應該採取這麼消極的做法。

回到主題,在諸多強力贊成流浪動物TNR的理由當中,有一個理由叫做「人類活動區域不應該排除其他動物」或是「動物有其生存權」。說法可能有各種變化,但大體不脫「他們就在那裡了,我們憑什麼把他們趕出去」的想法。

針對這個想法,我是這麼認為的:
我非常同意,人類活動區域不應該排除其他動物這件事。

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其他動物,感覺很好。城市裡有其他動物可以共存,城市也比較有生命力,或比較不冷硬。

我甚至可以說,動物出現有某種療癒效果,尤其是哺乳動物,讓城市裡的人覺得自己並不孤獨,是可以安然的跟其他動物共享這個世界的。

但重點在於,一個城市應該是要讓本來就存在的原生動物共存,而不是流浪動物。『原生的野生動物』才是你應該念茲在茲的,不應該被都市發展排除掉的類群。

但很不幸,東亞人口密集,城市規劃和發展又常常急就章或根本沒做,加上過度迷信水泥柏油人造建物鋪面和人定勝天,好像放著一塊野地一棵野樹一條野溪會死一樣,所以在都市發展的過程中就把原生動物排除出去或不小心吃光。於是城市裡就沒有動物了。

然後,也通常是因為我們的公德心很差,沒有動物福利跟飼主責任的概念,所以把貓狗亂丟亂放讓他們在外面亂生,於是跑出一堆流浪動物在城市裡亂走。

然後才來說『人類活動區域不該排除其他動物』,不覺得很詭異嗎?

好,今天我們就認了,我們的城市就只剩下流浪動物,沒有原生動物了。那就是應該把環境弄好,讓原生動物可以回來住下來,而不是就用流浪動物替代就算了。

你可以閉上眼睛想想,到底是哪一種城市比較好:是一個有環境可以讓原生動物生活,走路可能會遇到野兔、刺蝟、松鼠、水裡有龜鱉大小魚蝦、樹下有蜥蜴或蛇納涼、天上有很多飛鳥掠過,你跟野生動物會不期而遇但驚鴻一瞥的城市比較好呢?還是一個沒有原生動物,只有街角會出現流浪貓狗來跟你要食物的城市比較好?

我可以跟你打包票,一定是前者比較好。放眼望去,各大適宜人居的進步城市,尤其是歐洲城市,也絕對都是前者,或努力朝著前者邁進。

另外,流浪動物存在這件事情,並不是只有跟動物自己的存活有關。就像我前面文章說過的,你可以只關心這個,但從整個社會運作的角度就是不能只管這個。

流浪動物存在,就是至少牽涉到「環境衛生」「疾病防疫」「公共&交通安全」「野生動物保育」等等的重要面向,所以實在是不可能就讓他們「自然野化」。
從外來種防治的角度來看,流浪動物如貓狗當然都是外來種,對各地的原生物種都是重大的衝擊(尤其是貓)尤其在特有種豐富或生態系脆弱的地方如紐澳夏威夷等地,更是原生物種的要命威脅。這也是流浪動物不能放他們「自生自滅」的原因。

就算不說上面那些地方,放眼望去各個先進國家,沒有一個敢說「流浪動物就以大自然為家」或是「被人類豢養並不是流浪動物的唯一選擇」。
所以我要再次強調,我同意人類的生活環境排除太多動物,但是一個進步的城市要兼容其他生物的話,應該是兼容本來就存在的原生物種,例如歐洲的刺蝟野兔或美國的浣熊負鼠英國的狐狸或獾,而不是兼容本來不存在的流浪動物。

至於『動物有其生存權』這個理由,回答就更簡單了。

對,流浪動物有其生存權,但他們的生存權應該是在家裡過爽爽!!而不是他媽的讓在街頭野外挨餓受凍!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包含棄養與環境限制的TNR與捕捉移除效果模擬


上一篇文章提到的研究,模擬的是沒有棄養的時候,整個流浪動物族群對『捕捉移除』或『TNR』兩種管理手段之一的反應。研究顯示,在沒有棄養的前提下,要想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捕捉移除的效果比TNR的效果好。

但你一定也發現了,那一篇研究沒有任何密度依賴因子。也就是說,流浪動物可以無限制的繁殖,沒有食物或空間不足的問題,沒有動物太多生育率下降的問題,什麼都沒有。

再加上那一篇又沒有包括棄養因子,而且還把整個族群都設定為雌性,而且還只能選擇TNR或捕捉移除其中一個管理手段不能夠雙管齊下,怎麼想都很不實際。

說得好。

那我們就來看看2009年的這一篇族群動態模擬的研究吧。

因為這一個研究真的有點硬,所以我把結論先公佈一下好了。結論就是,即使是一個五百多隻流浪動物的族群,在不做任何處理,也沒有任何移入個體的狀況下,25年後動物數量當然就差不多逼近最大承載量。如果有做捕捉移除或TNR或雙管齊下,假設做到了75%的強度,那麼25年後的動物數量也只會降到350左右。
(之所以不是消失而是降到350左右,是因為這個研究是預設固定「比例」來處理動物。當動物多的時候就處理多,動物少就處理少,於是最後會跟補償的生育率達到平衡而不會消滅整個族群)


但是,一旦有移入個體的存在,就算一樣對整個族群做到75%的處理強度,25年後的動物數量也幾乎不會下降,甚至還會上升。整個就是很慘很慘。

所以,要想做些什麼讓現有的流浪動物數量下降,第一要務就是『不要讓外來個體移入』,否則的話再大的處理強度都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而台灣既然是個島嶼,那麼對整個台灣的流浪動物族群來說,外來的移入個體就是『棄養』的個體啊。不管好棄養,做什麼都只是白費力氣永遠看不到效果啊!



好了,結論就是這樣。如果你想知道這個結論怎麼來,你可以繼續看下去。

這一篇2009年的研究就跟2004年那一篇一樣,也是用了數學模型來模擬一個流浪動物族群在不同的捕捉移除、TNR、以及兩者雙管齊下的強度之下的族群增長率。

既然是個比較新的研究,當然在模型上面有長足的進步。這篇研究的引言,就先把前一篇研究的模型的不足之處都一一點出來如下:


  • 模型中所有個體都設定為雌性,讓不同管理手段對雄雌兩性的不同影響以及對應的族群成長率變化無法呈現,還會高估了生育率下降的幅度。
  • 雄性跟雌性的各項生老病死機率都不一樣,好比說死亡率就有性別差異,所以模型裡面不能只有雌性,得要兩性都存在才能準確評估族群的成長狀況。
  • 幼體生育率沒有考慮到生育之前就死亡的個體,因此會高估了幼體的生育率。
  • 沒有包含密度依賴因子(因此沒有最大承載量,族群會狂增長),也沒有考慮到外來移入(也就是棄養)的個體。

所以啦,既然膽敢批評前人的研究,2009年的這一篇採用的數據當然更為細膩精確,而且現實生活中該有的因子大概都考慮進去了。

他們的流浪動物模型是這樣的:

  • 以德州Caldwell這個小鎮的流浪貓密度跟小鎮面積來計算,流浪動物的初始數量為520隻(而已!!)
  • 流浪動物族群中雄雌各半,生下來的幼體也是雌雄各半。
  • 雄性既然不會生小孩,其生育率當然是0。雌性的生育率則是由完全野化的流浪貓(每年生1次,一次生1.75隻幼仔)和半野化的流浪貓(每年生1.6次,一次生2.75隻幼仔)平均而得,因此雌性生育率為每年3.075隻幼體
  • 雄性的年生存率為57%,雌性的年生存率則是88%。假定結紮與未結紮的個體生存率相同。
  • 經過一番我看不太懂的計算得出這個小鎮的最大承載量為724隻,並且假定它不會改變。當流浪動物數量漸漸接近最大承載量的時候,生育率就會漸漸下降,當流浪動物數量等於最大承載量的時候生育率就降為0,大家都生不出來。
  • 這個族群並不封閉,因此會有外來的移入個體。移入的個體假定都是成熟未結紮個體,雄雌各半。而每個時間點上能夠移入的最大數量就等於最大承載量跟當下的流浪動物數量之間的差距(也就是說滿了就滿了外來動物沒有硬塞進來這回事)
  • 既然模型要模擬捕捉移除或TNR的效果,那當然是要讓動物被抓。模型中假定雄性與雌性一樣好抓,因此兩個性別的流浪動物個體被抓去做TNR或移除的機率是一樣的。

有了這些基本參數之後,模型就根據第一年的動物數量,開始一年一年的運算每一年的「結紮雄性+未結紮雄性+結紮雌性+未結紮雌性」的總數,也就是流浪動物的整體數量。計算公式很複雜,但我們只要知道不同性別的結紮個體數量和非結紮個體數量是分開計算而得,而且公式裡有包含新生幼體、新移入個體、自然死亡個體、捕捉移除或TNR的個體就可以了。

模型裡設定了捕捉移除和TNR單獨使用以及混合使用的四種不同強度(0%、25%、50%、75%)。強度為0%的時候就是完全不管不處理;強度為25%的時候就是每年固定處理當下的25%未處理動物;50%和75%也是以此類推。另外,模型中也設定了一個TNR跟捕捉移除各半,也就是所有個體通通處理的100%強度。總之,這樣下來總共有十一種不同強度和組合的處理狀況。

然後,模型會在移入個體最大比率為0%、25%、50%的情況下,這十一種狀況都跑個二十五回,去計算25年後的流浪動物總數以及雌雄個體數量。


模擬出來的結果,真的讓人很不忍卒睹。

不意外的,在沒有任何處理的狀況下,25年後的流浪動物數量會逼近最大承載量。然而意外的是,即使是在沒有任何個體移入的狀況下持續做到了75%的處理強度,25年後的流浪動物數量只會穩定維持在350隻上下,無論是採用捕捉移除或TNR或雙管齊下都一樣!

也就是說,跟2004年的研究比起來,現實狀況下的捕捉移除和TNR對於整體流浪動物數量的影響力更是薄弱。就算做到又維持了75%的處理強度,25年後也依然無法消滅流浪動物族群。

這還是沒有移入個體的狀況,一旦有了移入個體,那就更是難看了。

當移入個體最大比率為25%(也就是說第一年大概會有50隻新的流浪動物從外地跑進來,之後每年跑進來的數量都不會高於這個數字)的時候,即使是捕捉移除這個手段,也只有做到75%的強度才能夠在25年後降低流浪動物數量到400出頭(而已!),其他的處理方式和強度則是通通沒有降低數量的效果。

而當移入個體最大比率為50%(也就是說第一年大概會有100隻新的流浪動物從外地跑進來,之後每年跑進來的數量都不會高於這個數字)的時候,即使是75%捕捉移除的強度,也只能讓流浪動物數量在25年後堪堪維持穩定,而其他的處理方式和強度則是通通擋不住流浪動物數量的上升。

所以,結論就是像前面爆雷說過的:沒有新的個體移入,無論是TNR或捕捉移除或雙管齊下都得要做到並且維持75%的強度,才能讓流浪動物數量在25年後有相當程度的下降(但還是沒辦法消失)。而一旦有新的個體移入,不用多,在這個500隻的族群當中每年最多不過是五十到一百隻的移入個體,就可以讓所有的處理手段和強度通通無效,只能眼睜睜看著時間精力跟金錢從手上溜走,卻永遠看不到流浪動物數量減少的可能。

看看這個研究,回頭想想台灣的狀況。這個模擬的族群不過才五百出頭隻,族群的最大承載量也不過是七百上下,搞了25年還是這麼不忍卒睹。對比起台灣十多萬隻的流浪動物在街頭,要真的等到流浪動物數量減少實在讓人等到心寒。

而若是要拿研究來跟台灣的流浪動物數量類比,其實研究中有模擬了更大的最大承載量的狀況(最大模擬到2000而已),結果是非常不穩定的爆發跟崩潰交替。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介入處理的時候,流浪動物會有一陣又一陣的死亡潮,然後整體數量就是在最大承載量附近波動。想像一下這樣的情景:街上的流浪動物又多、動物狀況又糟糕、死掉的一大堆還一直死不完,整個就是很慘。


要想搞定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我看我們還是趕快把力氣花在杜絕棄養上頭吧。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TNR只是流浪動物『個體』與『小群體』的救贖


上一篇文章寫的是從整體的流浪動物數量來看,TNR跟捕捉移除的效果。根據模擬,在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上,很顯然的TNR的效果比捕捉移除來的差。而且,想要靠著TNR達到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得要做到並且維持超級高的捕捉結紮率,那在現實生活中根本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那為什麼那麼多人狂推TNR,好像TNR可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讓流浪動物漸漸減少然後消失一樣?

我以為,這是過度推論的結果。也就是說,錯誤的把小尺度時看到的TNR效果放大推論到大尺度上頭,以為在大尺度時也會有同樣的效果。

想像一下,你家所在的獨立社區有一群流浪動物,或許十幾隻吧。本來他們沒有結紮,常常會發情亂吵亂尿尿然後生出下一代,數量當然是漸漸的變多。

如果有天他們通通被結紮了,社區也有了共識決定要提供他們固定飲食基本照護跟小窩,那麼這十幾隻的結紮個體就從「流浪動物」變成擁有良好動物福利的「社區共養動物」,流浪動物的數量當然就是降為0,完整配套的TNR有了如此妙用

或者是,有一天他們通通都被結紮了,即使社區不想把這些動物收留下來共養,他們也不會再生出下一代。雖然這樣並沒有改變流浪動物的命運,也不符合動物福利的要求,但至少不會讓流浪動物的下一代出生,幾年過去,自然凋亡就會讓流浪動物的數量下降直到消失,因此TNR依然有用。

這是小尺度的狀況,TNR看起來是有用的。我猜想,多數認為TNR對降低流浪動物數量有用的人,大概也是基於這樣的經驗。

但如果我們把尺度放大一點呢?

想像一下,你家所在的獨立社區佔地廣闊,裡面有一大群幾十隻甚至上百隻的流浪動物。在沒有結紮之前他們當然不斷繁殖,數量也會不斷上升。

當你想要對這一大群動物做TNR的時候,遇到的第一個挑戰就是『你一次只能處理一些動物』,就算你每天每天努力不斷的把動物抓來結紮,要在下一代生出來之前就把所有個體都結紮掉,恐怕也很難。而一旦下一代生出來了,你就又有新的個體得要結紮了。

好,或許這個群體還不是非常大,也許第一年你沒辦法把全部的個體結紮,但第二年、第三年繼續努力下去,終究有可能讓這個群體中的大多數個體都結紮了。於是出生率開始打平甚至低於死亡率,這個群體的流浪動物數量也就會漸漸下降,直到消失。

我們再把尺度放大一點。

如果你家所在的社區是跟其他社區相連無阻,然後每個社區的流浪動物都可以在社區間自由移動,那麼這所有社區的所有動物就都可以算是同一群。

在這種龐大的群體下,如果你想用結紮來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就會變得非常困難。因為你根本不可能從一開始就結紮掉足夠比例的個體,讓整體的生育率有顯著的下降。就算你持之以恆不斷的結紮,新生的個體還是會不斷的出現,於是還沒有被結紮的個體的數量總是沒有太大改變甚至漸漸增加。就算你串連各個社區一起進行結紮,只要沒有辦法在一開始就結紮掉相當比例的所有流浪動物,剩下的未結紮個體在各個社區間跑來跑去還是可以找到足夠的對象來交配生出下一代,於是流浪動物數量還是會成長。

所以,小尺度的時候,TNR的確可以讓流浪動物數量不再增加,甚至下降,最後消失。但是大尺度的時候,要達到同樣的效果會變得非常非常的困難。因此,就算在各個流浪動物小群體裡頭實施TNR都帶來美好的結果,要在大的流浪動物群體裡頭做TNR來降低流浪動物數量就是更為困難,條件更嚴苛,要做到的更多,甚至根本辦不到。

這一篇以流浪貓為例的電腦模擬研究當中,明確的指出只有在當地流浪貓族群小於1000隻的時候,完整配套的TNR才有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而另一篇以流浪貓為例但採用不同模擬方式的研究,甚至指出TNR僅適合用在流浪貓群體小於50隻的時候,才有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效果

更不要說是以整體的流浪動物族群來看了。

根據上一篇文章在沒有棄養的新進個體前提下,單純要靠結紮讓整體流浪動物數量下降,得要維持75%以上的結紮率才行。也就是說,從第一年開始,你就得抓到75%以上的個體來結紮,並且每年維持這樣的捕捉結紮率,才可能看到流浪動物漸漸減少。

而這對台灣已經有十多萬隻流浪動物的殘酷現實而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事實上,也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流浪動物結紮率曾經達到這樣的比例。也就是說,要想用捕捉結紮來降低流浪動物數量,即便是在沒有棄養個體加入的狀況下,很不幸的無論如何就是不可能做到。


那到底我們該不該繼續做TNR?

當然該,而且是要做完整配套的TNR,還是要繼續做。

不是說對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沒有什麼用了嗎?

完整配套的TNR或許對於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沒有什麼太大的幫助,尤其是在棄養問題沒解決之前,完整配套的TNR對降低整體流浪動物數量更是一點用都沒有。

但是,正因為在乎動物過得好不好,不忍心看見動物在街頭流浪受苦,完整配套的TNR至少可以幫助到一隻又一隻的動物,讓他們獲得新生。

我們應該要坦然的承認,在現在台灣的狀況下,面對整體流浪動物的龐大數量,即便是完整配套的TNR,恐怕也只有『救一隻是一隻』這樣的功效而已。

那,至少我們可以救一隻是一隻吧?

一個醫生或許不能改變傳染病的擴散,但是至少可以努力醫好一個又一個的病人。

在傳染病的擴散是需要大量努力去防治的同時,一個又一個的病人也是需要有人救的。

救人的醫生不應該也從來不會認為自己可以藉由醫治病患,改變傳染病的擴散,他很清楚自己所作所為的侷限。但他會盡其所能的醫治病患,因為那是他能做的,因為他在乎病患的痛苦。

努力用完整配套TNR拯救流浪動物的人如你,也不應該認為可以藉由TNR降低台灣這麼龐大的流浪動物數量,這真的是兩回事。

但是你還是會繼續做下去,完整配套的TNR

不為什麼,只因為你在乎流浪動物。

如此而已。



2014年5月17日 星期六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TNR與單純移除的效果模擬研究


是說最近我一直在想,大家老是說TNR的效果如何如何,但是講來講去好像也沒個證據。

有人可能對TNR的成效非常樂觀,覺得這麼一做下去不久之後就可以讓流浪動物的族群量不再增加。就好像愚公移山精衛填海一樣,日復一日的結紮,總有一天會把大半的流浪動物都結紮掉,既然族群當中不會生出後代的個體佔了多數,那麼只要假以時日,藉著自然死亡跟努力送養,流浪動物族群就會慢慢減少,直到消失。

但也有人覺得TNR一點用都沒有,減少了幾百隻流浪動物生小孩的機會,還是有千千萬萬的其他流浪動物個體會生出千千萬萬的小孩。愚公移的山跟精衛填的海如果有自我修復能力,你挖他一擔土他就長回一擔土,填他一根樹枝他就湧水一公升,根本就會是永無止盡的惡夢。

總之,到後來流於各說各話,大家都抱持著各自的樂觀或悲觀的信仰,空口說白話這樣。

所以我試著模擬了一下。

10n隻流浪動物,平均每隻動物每年會生出一隻後代,一年後變成20n隻,兩年後40n隻,三年後80n隻,四年160n隻,五年後320n隻。

這個族群每年如果TNR了n隻,一年後變成19n隻,兩年後36n隻,三年後69n隻,四年後134n隻,五年後263n隻。

如果這個族群每年移除n隻,那麼一年後變成18n隻,兩年後34n隻,三年後66n隻,四年後130n隻,五年後258n隻。

簡單的說,就是走移除路線的話,每年會比走TNR路線的少掉Xn(第X年)的數量,執行越久,少掉的越多。

總之,走移除路線的話,減少的速度比較快。原因很簡單,同樣都是處理1隻動物,TNR是讓動物不能生但是會把動物放回去,而移除路線同樣也會讓動物不能生(都移除了是要怎麼把動物生回街頭),而且還不會把動物放回去

光是這樣想,就覺得應該要走移除路線。總之,就是把動物從街頭搬走。

不要罵,我說的是從街頭移除,不是殺死。努力把流浪動物抓回來認養也是移除,反正就是不要讓動物繼續待在街頭就不會有流浪動物的問題。同樣是處理固定數量的動物,這樣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速度比較快,而且這個處理的固定數量越大,每年流浪動物在街頭的數量在兩種方案之間的差距也就越大。

但你可能會覺得這樣的模擬推想太粗糙愚蠢了,我也承認,畢竟我的數學一向不好,只能搞出這樣的等級。要我算到十年後的差距我恐怕就要當機了,更不要說加入其他的變化了。

難道沒有辦法寫個數學模型模擬一下嗎?

當然有。這個世界上聰明又有行動力的人那麼多又不是每個人都像我出一張嘴

來看人家的研究報告模擬的狀況吧。


http://web.nmsu.edu/~groemer/JAVMA%20041215.pdf

這一篇2004年的研究,就用了數學模型來模擬一個流浪動物族群在不同的捕捉移除TNR的強度之下的族群增長率。

流浪動物模型的基本設定是這樣的:

  • 這個流浪動物的族群沒有其他的人為介入,也沒有密度依賴的環境因子(例如食物量有限、或是族群大到一個程度就會有瘟疫之類)。
  • 為了模型方便,所以設定這個流浪動物族群通通都是雌性個體。因為一般來說一隻雄性就可以讓很多雌性受孕所以理論上雄性可以很少於是就只看雌性就好,而且雄性跟雌性個體的生存率常常是一樣的所以在族群成長上不會差太多。
  • 動物們依照年齡,區分為一歲以下的幼體跟一歲以上的成體
  • 模型變化以年為期,也就是說每一年過去,動物們會生小孩,本來是幼體的會變成成體,本來是成體的會老了一歲或者會死掉。每一年都以前一年的狀況繼續發展下去。
  • 模型中的生育率是這麼算的;根據眾多研究中的流浪貓的生育率,每一隻雌性每一胎會生出3.6隻的幼體,其中有一半是雌性,然後每年會生1.1胎到2.1胎。模型中只考慮雌性,所以計算出來的成體生育率(每年每成體可生出)最低是1.98、最高是3.78。而幼體的生育率則是用成體的來打折,(每年每幼體可生出)最低是0.83、最高是1.58。
  • 至於模型中的存活率則是這麼算的:眾多流浪貓研究中,幼體存活率大概是每年75%到50%之間,成體則是三年半的平均存活率為33%、或一年半的平均存活率為67%,動物的壽命則取流浪貓的數據,為兩年到三年。經過轉換之後,成體的每年存活率大概是介於70%到80%之間。
所以這樣下來,模型裡面就設定了各有『高』與『低』兩種狀況的兩個因子,在幼體和成體上各有不同:幼體生育率(高)1.58或(低)0.83、成體生育率(高)3.78或(低)1.98、幼體存活率(高)75%或(低)50%、成體存活率(高)80%或(低)70%。


好,這樣的模型因子高低組合總共有八種可能。在沒有捕捉移除、也沒有TNR介入的狀況下,電腦跑出來的結果,不意外的族群成長率通通都是>1,意思就是『這個族群會變大動物數量會變多』。生育率跟存活率都是『高』的狀況下,每年族群變成將近2.5倍;生育率跟存活率都是『低』的狀況下,每年族群變成1.34倍。八種可能底下的族群成長率平均起來大概是1.84,總之就是指數成長。

那如果有捕捉移除或是TNR呢?

模型中另外設定了兩個變數:一個是「生育率下降」以模擬TNR,「生育率下降」有四個等級:10%、25%、50%、75%,意思就是每年族群裡有多少比例的個體被結紮了。另一個則是「存活率下降」以模擬捕捉移除,同樣有四個等級:10%、25%、50%、75%,意思也就是每年族群裡有多少比例的個體被抓走不再回來。

結果有點悽慘。

前面有說,在什麼都不做的狀況下,族群成長率平均為1.84。若是只用TNR,即使每年把族群中的75%都結紮了,族群成長率還是有1.08,依然會成長。不要忘了,每年75%的結紮搭配上族群成長率超過1,表示每年要結紮的數量會越來越多,簡直就是個無底洞。

所以,因為不想讓動物死掉而孤注一擲TNR,即使做到了現實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做到的75%結紮率,流浪動物的問題還是永遠也不會解決。

至於如果只用捕捉移除的方法,狀況也有點糟糕。必須要每年捕捉50%以上的成體幼體,才可以讓族群成長率降到0.91,也就是族群會漸漸萎縮。如果狠心的做到每年75%的捕捉移除,族群成長率就只剩下0.47,也就是每年縮小一半,很快就會不見掉。

所以,根據模型的結果,若是兩者只能選一個,那麼捕捉移除的方法比起TNR對於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比較有效。

另外,綜合比較來看,針對幼體的捕捉移除效果最好,最能讓族群成長率下降;其次則是針對成體的捕捉移除,對族群成長率影響最低的,則是TNR。

所以根據這個模型,我的建議是TNR還是可以做,但是能夠減少多少流浪動物數量就不要抱太大期望。台灣的流浪動物現在可以每年抓十萬隻來殺還沒有族群減少的徵兆,TNR即使做到根本不可能做到的75%也是沒辦法讓流浪動物族群停止成長的。要有效一點的做法,還是狂推流浪動物認養,尤其是把流浪動物的幼體努力認養掉才比較有效吧。當然,如果每年十萬隻動物就算通通不殺都拿去認養,流浪動物的狀況也還是像現在一樣。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簡直就是病入膏肓啊。一定得要這邊狂做TNR加上那邊狂把幼體都努力抓回來送養,再搭配成體送養或是最後不得不做的安樂死,大概才有希望解決吧。

寫到這裡,或許有些人可能會發現,這個模型裡面沒有涵蓋『棄養』。的確,如果有『棄養』,狀況會更麻煩。還好有另一篇研究有把『移入』(也就等於是棄養啦)這個變因放進去模型裡,而且還模擬了移除跟TNR雙管齊下的狀況,一次滿足兩個需求。研究發現,如果有棄養狀況的話,TNR的效果就更沒用了,移除會是僅存的唯一有用的方式。

這樣看來,防止棄養超級重要啊。不搞定這個,不管是TNR還是移除都是沒用的。這裡也有一篇計算經濟效益的研究強調了『防止棄養』才能真正有效的解決流浪動物的問題,畢竟那可是流浪動物增加的重要因素,也是打亂所有處理的元兇。


還是多花點力氣,推動完整飼主責任法制化以解決棄養問題跟爛透的收容所環境吧。



補充:
順道找到其他的研究,發現一些有趣的事情。例如貓用的免開刀TNR疫苗的效果評估(還有這篇)。還有就是輸精管結紮&子宮切除的新版捕捉結紮回置(TVHR)似乎更能有效減少流浪貓的數量(可是是建立在讓公貓維持攻擊性會繼續鬼叫佔領域打架亂尿尿的代價上。然後如果輸精管結紮的公貓跟正常母貓交配母貓就會出現假性懷孕,也因此讓母貓的生育率下降。這些結紮後的貓因為內分泌依然正常,於是不會像結紮後的會性情安祥活的久。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如果其實你只在乎流浪動物而已


前面幾篇文章開始有些網友留言回應,我從這些留言當中有一個深刻的感覺,這個感覺也印證了我一直以來的某些印象。

現在狂推修法的流浪動物保護團體們,非常在乎流浪動物,認為流浪動物有其生存權,也就是「有活著的權利」。那因為收容所很爛大家都知道,所以盡可能的不要讓流浪動物進入收容所,因為一進去就是九成九九被安樂死或直接橫死,待在街頭『好像』還好一點,至少還活著,活著就有機會。

但是另一方面,或許我可以這麼說,除了流浪動物的生存權之外,他們很可能完全不在乎其他事情,至少現在看起來,對於流浪動物帶來的「非流浪動物本身」的問題,顯然是不在乎得多。

其實這不是什麼壞事,每個人都有自己在意和不在意的事情。不用因為自己好像對流浪動物之外的事情不太關心,就覺得理虧心虛站不住腳。

但總之,無論是自己知道這件事但是不想承認,或者是沒有發現自己其實是這樣,多了解自己總是好事。弄清楚自己的立場以後大方承認,在討論上其實會輕鬆很多。因為知道自己現在的立場,也就等於知道自己接受事情的底限在哪。而當需要多方折衝的時候,一旦覺得「這個方案我無法接受」,應該也比較容易判斷自己無法接受的原因,到底是因為這個方案沒有道理、不可行、解決不了問題、做法不對、還是因為超過自己可以接受的底限所以情感上無法接受。

所以,回到流浪動物的問題。

流浪動物的問題不只有動物本身(過得好不好、能不能活著)這個層面而已,既然是在外面晃盪,就是個公共議題

隨便想一下,流浪動物的存在都至少還牽扯到了「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行政管理」「疾病防疫」這些層面。

而現在,推動精準捕捉、TNR法制化的這個修法,大概就是只碰到「流浪動物本身」的生存層面,頂多沾到一點點點公共安全或疾病防疫這樣。

在個人的生活和價值觀上面,只關注事情的某個層面,與他人基本無涉,沒人管得了。可是如果要搞到修法,修的還是個公共議題相關的法,就不能只管到一個層面了。

還有,既然是公共議題,也是要想到大家的意見。除了可以容忍或認同動物在街頭流浪的人,這個社會上還有很多人不想看動物流浪街頭。他們也許愛動物但覺得動物不該流浪、或是喜愛野生動物因此不想看到外來種(是的,流浪貓狗就是外來種)、先天後天的因素怕狗怕貓怕動物、或是對環境整潔要求嚴格、對噪音難以忍受、對動物氣味過敏、在居家環境的想像中沒有動物等等的各種原因。但這次這樣的修法,除了動物本身的層面和自己人的考量之外,我真的看不到上述這些有考量到「他者」的部份。

所以,愛流浪動物很好,不忍看到流浪動物死去也是很溫柔,要努力的用盡各種方法拯救流浪動物,精衛填海愚公移山那樣的救一隻是一隻,真的令人敬佩。

可是要推動修法,就得進入公共議題的層面,只想到自己在乎的面向並且期望修專法來方便辦事,沒有考慮到其他的面向,這修法要成功恐怕非常困難。更別說那些『他者』,你在生活中可以不在乎他們,道不同不相為謀,可是一個公共議題的修法,不可能不在乎。畢竟,法律應該是多方折衝下的最大公約數,大家可能都不滿意,但至少要大家都可以勉為其難的接受。

當然,我可以兩手一攤,說我只在乎這個面向的修法,其他面向我管不著。但當我坦白承認這件事情的時候,其實也就把話語權釋放出來,讓聽眾受眾或立委豬公可以想到這個修法還有其他面向需要考量,因此可能可以去參考其他面向的相關人士或團體的意見,然後多方折衝找到平衡。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彷彿這整個修法就只有一個面向、一個聲音,其他的面向都不存在或不重要。

現在這樣,就算真的修法成功了,既然眼下就看得到這個修法的盲點,那之後這個法實行起來大概也不會太順利有效。如果到頭來因為實行不起來或是很卡,然後就變成其他諸多法條一樣被大家裝作不存在,那麼法條和修法的威信就更是變成笑話,以後要修法大概也更困難了。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現在推修動保法的盲點


如同前面文章所說的,台灣的動保團體現在主攻TNR,希望以TNR的方式讓流浪動物不要進到收容所的惡劣環境橫死,或在12天之後等不到領養而被安樂死。可是,我前面的文章也提到了,只為了讓流浪動物不要進入收容所死掉所以改用沒有配套的TNR來作為替代方案,實在是有點鄉愿(因為他還是要回到街頭受苦!),從動物福利觀點也是一種殘忍

就在上個星期天,諸多動保團體上街遊行,期望能夠修法改善流浪動物的處境。這個遊行的口號是『反濫捕:衝破惡法,要求精準捕捉;要結紮:贏回生命,支持TNR法制化』,然後也列出了詳細的修法訴求(請見這裡

為了行文方便,我把這個表引用到這裡,以方便之後的對照跟討論。請見下表。





為什麼要修這些法?流浪動物保護團體的觀點

從這個第二十一條修法的方向來看,我們不難窺見現存的流浪動物管理與捕捉收容現況:

旁邊沒有人陪的貓狗出現在公共場所,或是在外面被人看到,誰都可以舉報,然後貓狗就被抓去收容所了。(這是原條文第一項的白話)

如果這些被抓進收容所的貓狗有身份標示,那就通知主人來認領。十二天內沒認領,就跟沒有身份標示的貓狗一起安樂死。如果是被主人送到收容所的貓狗,也是一樣等十二天就安樂死。而如果有身份標示的貓狗身上有傳染病或是有緊急狀況,也是可以安樂死。(原條文第二三四項的白話)



但是,流浪動物保護團體認為這樣不對,應該要改成這樣:

  1. 不可以無緣無故舉報,必須要是為了「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生活品質」才可以舉報,並且只能捕捉那些已經確認是造成嚴重問題的貓狗(動議修正第一項的白話)。
    至於什麼樣叫做「造成嚴重問題」,還有要怎麼「確認」是哪些個體造成嚴重問題,那就是政府找到最大公約數的共同意見之後再來立法定義(動議修正第二項的白話)。
  2. 要舉報可以,舉報人得要說得出是哪些貓狗造成嚴重問題,不是舉報了就算了(動議修正第三項的白話)。所以當然也不能一竿子打翻,說這些無主貓狗通通都抓走,而且這個修正暗示舉報人可能得要在捕捉貓狗的時候出現。
  3. 要捕捉無人陪伴的貓狗的話,得要由公家單位僱用的補捉人員,或是動保團體推薦的人員才可以捕捉。而且政府得要先訂立「人道捕捉辦法」,要是這些捕捉人員違反了這個辦法,就取消捕捉資格。(動議修正第四五項的白話)
  4. 此外,為了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政府要編預算補助或委託流浪動物保護團體做TNR,詳細規則跟管理辦法再談。(動議修正第六七項的白話)
  5. 不過!BUT!幫流浪動物做TNR的團體或民眾並不是飼主或管領人,然後做TNR就跟救援動物一樣,不受到第一項的限制。也就是說:所有的流浪動物都可以捕捉來結紮,之後如果沒有被領養就放回去。(動議修正第八九項的白話)
  6. 然後政府要編預算做教育宣導,讓民眾認識流浪動物以減少雙方衝突。(動議修正第十項的白話)
好,今天台灣的流浪動物就是這麼多,數量這麼龐大。這是個你我都同意的現實。

在這個現實底下,實行原本的條文產生的結果,就是一直有人舉報流浪動物,然後流浪動物一直被抓進收容所,然後在惡劣環境下過了十二天之後被安樂死,或是十二天之內就橫死。

是的,這樣很糟。每年殺掉將近十萬隻的流浪動物,然後這麼多年過去了還沒有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但是修法後難道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嗎?

好話先說,我覺得這個修法是有一些好處的。例如督促政府訂立「人道捕捉辦法」就是一個很好的做法,讓動物保護團體可以對捕捉人員有一些評量跟交流甚至合作,也不失為一個兼顧動物福利與捕捉需求的方式。然後,要求捕捉流浪動物指認製造嚴重問題的動物個體也是個不錯的考量,至少這樣可以先把對人有立即危害的個體先移除。

不過除此之外,對其他部份的修法,我的看法是『這樣修法也沒有辦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且在台灣流浪動物這麼多的現實下,更會製造出新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這樣修改後的條文罔顧走失寵物貓狗的權益。

你想,本來只要有人通報,捕捉大隊就會去把流浪貓狗捉進收容所,這當中當然也會捕捉到走失的寵物貓狗,尤其是那些沒有明顯飼主聯絡方式但是有登記飼主也有打晶片的個體。在收容所裡面,可以因為晶片掃描跟登記的飼主資料去通知飼主,讓這些走失的寵物貓狗回家。本來條文裡面有講到寵物貓狗因為走失流浪被捕捉進入收容所的處理方式(通知認領然後十二天後無人認養則安樂死),現在條文這樣一改這一項就不見了,你只能期望這些走失的寵物貓狗『造成嚴重問題』,才能在『只能捕捉確認造成嚴重問題的流浪貓狗』的新條文底下被收進收容所然後聯絡上飼主,不然就只能一直在外面流浪。走失的寵物貓狗個性通常不會太差也頗親人,要等到他們會製造嚴重問題是要等到什麼時候?然後,除了公部門的連線資料庫之外,就算民間團體人手一台晶片掃描器,掃到走失的寵物貓狗也不知道飼主是誰只能乾瞪眼不是嗎?就算民間團體馬上去跟公部門收容所聯絡請他們去找飼主好了,那這個走失貓狗在飼主領回之前是要放哪裡?民間團體暫時收著?還是繼續在街頭流浪?還是放到收容所去?這些事情明明就是現在的收容所都在做的,又為什麼要搬出來自己做多此一舉?

所以我建議,原本關於收容所的那幾項,尤其是那些跟寵物貓狗走失或遺棄後相關的條文,應該要繼續留著。

是,我知道現在的收容所環境超爛動物都是進去死,所以大家不希望動物被抓進去收容所。但是動物在外面流浪過得又沒有比較好!!現在流浪動物就是這麼多,你可能照顧到的流浪動物恐怕只是九牛一毛。既然公部門的收容所擁有你民間團體不可能擁有的資源,放眼全世界每個先進國家在流浪動物政策裡也都有收容所這個重要環節,那為什麼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是『強力要求修法改善收容所環境』,反而是『希望流浪動物通通不要進收容所呢』?這根本是因噎廢食吧?還是說這個修法有這麼神奇,修法以後從此寵物就再也不會走失了?

另外,本來條文也提到寵物貓狗被主人棄養進入收容所的處理方式(十二天後無人認養則安樂死),現在這麼一改,相關條文都沒了。那是怎樣?是說這個法條一改,飼主也很神奇的再也不會不負責的把寵物丟給收容所了嗎?還是說飼主反正就往外丟就好?讓這些被遺棄的寵物貓狗變成流浪動物在外受苦各憑天命,也好過在收容所裡被安樂死?

我可以理解修法的團體不喜歡收容所的糟糕環境,可能也不喜歡收容所裡的安樂死。但是迴避收容所這個環節根本解決不了問題,你今天不針對收容所環境去推動修法改善,把條文改成這樣讓收容所的角色在這裡完全不存在,到頭來只是對某些現況視而不見(例如走失寵物的問題),甚至製造新的問題而已。

第二個問題:這樣的修法讓執行TNR的動保團體或個人有權力做事卻無須負責。

修改後的條文中提到了,動保團體或個人不受第一項的限制,所以可以盡可能把所有流浪動物抓來結紮,然後萬一找不到領養人就可以放回去原處。可是又說了執行TNR的團體或個人『不得』視為管領人或飼主,那是怎樣?

讓我大膽的揣測這樣修法背後的想法。
第一個可能是:我們只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之後他們繼續流浪受苦我們也不管。對此我的看法是:這樣的做法就算可以減少未來被生下來受苦的流浪動物數量,在動物福利的觀點上,恐怕也對現存的這些流浪動物無法交待,因為不但沒有停止被TNR的動物個體的流浪苦難,還另外讓他挨了一刀!

第二個可能是:我們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我們也會餵食照顧這些被TNR的個體,可是我們要做的流浪動物那麼多,要是都被視為飼主或管領人,那豈不是太沈重壓力太大,所以我們不想擔負這麼沈重的責任,就當他們「無主」好了。如果是這樣,那在動物福利上有好一點,至少讓被TNR的動物之後可以有人照顧,不需要繼續受苦。可是如果就當作他們「無主」,就表示法律可以容許某些個體有人照顧但是「無主」,那誰那麼傻還要去做飼主登記?大家都好好照顧自己的寵物開開心心沒事就好啦,萬一自己照顧的動物出事的時候也不需要擔當飼主或管領人的法律責任,多輕鬆你說是不是?所以說,這樣的想法完全沒有考慮到寵物必要的行政管理層面,只是天真的想說動物過得好就天下太平,沒有想到天有不測風雲的時候的權利義務關係。被人照顧的動物哪天咬了人弄壞了人家東西出車禍了或是在沒注意的地方大小便等等,這動物又是法律上的「無主」,難道要動物自己出來面對自己解決嗎?請想像一下小孩有人照顧但是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狀態,然後要是小孩闖禍了怎麼辦,你就可以知道這樣的想法有多天真。

第三個可能是:我們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我們或後續接手者也會餵食照顧這些被TNR的個體,可是我們要做的流浪動物那麼多,要是都被視為飼主或管領人,那豈不是太沈重壓力太大,所以會是後續接手的照顧者擔任飼主或管領人。這樣想的話其實很好,動物福利也顧到了,動物管理的角度也考慮到了,基本上已經沒有缺陷了。

那幹麻不在現在修法的條文裡就講的這麼清楚?

或許你會說,我們一時疏忽沒想到。那我說啊,都要推修法了,一點也不能疏忽啊。而且這個疏忽還不是一點而已咧。

或者你想說,我們有想到喔,不過我們想說這個就留給後續的「捕捉絕育回置辦法」來詳細界定。那我要說,很不幸的在法律上所謂的『辦法』,只能就技術上的細節來制定,例如說訂定怎麼樣的方法才是人道捕捉這種事。至於飼主或管領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事關重大,要想用『辦法』這種枝微末節的層級來定,這個後門也開得太大太涼爽了。

所以,你今天的修法就已經明說了『執行TNR的團體或個人不得視為管領人或飼主』,就算你拿第七項來辯解,說到時候在跟地方主管機關訂立絕育回置辦法的時候會把管領人或飼主是誰搞清楚,在法律上也是不通的。你的條文一旦修正通過,『辦法』才要跟著開始跟地方主管機關討論,那在這中間的期間是要怎樣?又,如果各地方主管機關討論出來的辦法不一樣呢?台灣就這麼小,流浪動物又不是生根不會跑,過了縣界做法就可以不一樣那是要怎麼管理?你如果想要修法,也真的已經考量到各個層面,甚至都強調要包裹修法了,幹麻不在母法條文上就一次搞定,還要留給辦法之後去討價還價?是在買菜送蔥嗎?

所以我建議:要修法,就一次到位。把TNR的重大基本原則(必須有後續照顧者才能回置),以及之後的照領人跟飼主是誰寫進條文裡面。

第三個問題:即便這樣做了恐怕還是無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對,我很悲觀。我根本不相信純做TNR可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且上一個問題也點出了這個TNR修法的重大瑕疵。台灣現有的流浪動物這麼多,一直做TNR不讓下一代出生,但是還是有一堆人在棄養啊!你棄養的這個源頭不解決,真的有辦法讓流浪動物數量減少嗎?或許有很多人會用自己的經驗,說在社區裡做了完整配套的TNR之後,流浪動物數量的確就穩定下來甚至慢慢減少了。但是,就算我們假設全台灣都是穩定的完整配套的TNR社區,那這樣可以照顧到的動物數量也就是個定數(畢竟人力空間就是這麼多),但只要有人繼續棄養,就是會有新的流浪動物出現。對已經是穩定配套的TNR社區而言或許不會看到動物增加,因為這些新的個體進不去完整配套的TNR社區,可是這只是因為眼不見為淨而已,這些新個體並不會憑空消失,而是只能在更爛的「社區之間」打游擊然後受苦。這有點像是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益遞減一樣,好的田地(社區)都佔滿了,後來出現的農夫(新被遺棄的個體)就只能去耕作那些爛地然後挨餓這樣。畢竟人力跟空間就是只有這麼多, 就算把現在所有流浪動物都完整配套TNR然後把所有社區塞滿,只要還會有人遺棄動物,流浪動物數量就是不會減少,問題就是不會解決!

不相信?希臘已經做過全TNR政策了,結果很不幸,就是失敗。街頭還是一堆流浪動物,因為大家會想著棄養出去反正有人照顧,所以就是狂丟貓狗出去就好。TNR執行得在怎麼快,速度也跟不上丟貓狗的速度,整個就變成公有地悲劇。然後還得要不斷的把錢丟進去TNR還有後續的餵食照顧上,不要忘了這可是大筆大筆的納稅錢!


是說,想藉著TNR把動物結紮然後期望動物的族群縮小到滅亡,讓我想到科學家釋放不孕瘧蚊到野外讓他們生不出下一代的瘧蚊生物防治法。不曉得可不可以拿不孕瘧蚊的研究模型來套在流浪動物上面,把輸入(棄養、自然繁殖)跟輸出(死亡率、被捕捉認養)參數調整好,看看這種做法是不是真的能讓流浪動物的數量減少。我還是辛苦一點去找模型來試試看好了...(5/24更新:已經找到前人做過的研究了,請見TNR與單純移除的效果模擬研究



延伸閱讀:
TNR解決所有流浪動物問題?
具各方觀點的上下遊新聞
TNR法制化的神話
具農委會觀點的新頭殼新聞

2014年5月11日 星期日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好死不如爛活?TNR也沉默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開始注意到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九把刀的十二夜電影也讓台灣的收容所現況赤裸裸的呈現在觀眾面前。大家都注意到了流浪動物進到收容所裡面,在現有的惡劣環境下幾乎就是註定要死,無論是死於法定收容十二天之後的安樂死,或是死於收容期間不良環境造成的疾病傳染或不當照護。於是,有越來越多人開始反對捕捉流浪動物,他們寧可讓流浪動物在外頭勉強活著,也不願意看見流浪動物進收容所面對死亡。

好比說這一篇呼籲大家上街參與明天的動保大遊行的文章,就提到了現在很常採用的替代方案:TN(V)R。也就是把流浪動物捕捉(Trap)之後,結紮處理(Neutralize),若沒有辦法找到領養人則放回街頭(Release)。現在還會在結紮的時候進行基本醫療照護並且打上疫苗(Vaccinate),以減少流浪動物回到街頭後感染疫病或成為傳染媒介的可能。

只不過,如果只是想要以TNR讓流浪動物不要進到現行的收容體制內,免於死在收容所內的命運,說白一點,實在是不願面對現實的鄉愿。

原因很簡單,流浪動物在結紮打疫苗之後又回到街頭,一樣是挨餓受凍餐風露宿,生活沒有任何改變,還是一樣糟糕。有很多人會說「流浪動物好可憐在外面頂多只能活兩三年,請不要把他們殺死」但是矛盾的是:既然知道流浪動物在外面生活好可憐風險好高很容易就死掉,為什麼還可以允許結紮之後放回原處讓他繼續可憐下去??

所以,在台灣的流浪動物數量如此龐大,沒有的領養者、也沒有足夠資源跟空間好好收容的現實下,我覺得終究要面對一個價值觀的抉擇:讓他們好死 vs 讓他們爛活,到底哪個比較好?

請不要誤會了,我並不是主張全數捕捉撲殺了事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我只是要點出,即便正在努力的大家都是愛護動物的人,在努力的防止流浪動物進入收容所橫死或被安樂死之餘,千萬不要忘了一廂情願的、毫無配套措施的、只是把動物節紮打上疫苗就放回原處但不提供後續支援的TNR,其實也是一種折磨。的確,流浪動物是沒有在你的眼前橫死收容所,但可能是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因為疾病飢餓營養不良受傷車禍意外橫死草堆中。兩者比較起來,明明都不是安享天年健康快樂的過一生,我實在很難斬釘截鐵的肯定,沒有配套的TNR對流浪動物比較好。

如果以動物福利的五大自由來評量,在現行的收容所裡面受苦甚至橫死其中,跟在街頭餐風露宿挨餓受凍甚至死於非命,差別可能只在於前者受苦的時間短(不超過十二天),後者受難的時間長(交給命運決定),兩者的動物福利,其實一樣爛。

所以,想要單以TNR就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實在也太過天真。更不用說TNR並不是只有捕捉結紮放回就沒事了,這其中還有其他必須配合的環節,例如放回之後的穩定食物來源和妥善基本照護(詳情請見這篇文章),才能真正以TNR扭轉個別流浪動物的命運。

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流浪動物個體都適合TNR。很不幸的,如果TNR的後備支援系統沒有足夠的收容空間和照顧心力,那些不親人的、不健康的、外表嚇人的、對人有攻擊性的個體,很可能在捕捉之後就是得被安樂死。這一部份的死亡,即使在動物福利良好、收容系統完善且資源充足的國家也是難以避免。畢竟,因為個性或長相或健康問題而找不到人領養,又沒有足夠空間和資源可以讓他們自然老死,除了安樂死一途還有什麼辦法?

總之,我們想要藉著TNR達成的,絕對不應該是以繼續爛活代替好死,而應該是停止流浪動物的爛活,讓他們開始好活。如果因為種種的緣故無法讓流浪動物開始好活,那麼依照「不讓動物受苦」的動物福利大原則,不是把他們丟回去繼續在爛活中受苦,反而是寧可讓他們好死。畢竟,完善的TNR跟不得不執行的安樂死是互為表裡相輔相成,從來不會是也不應該是取代安樂死的方式

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名為流浪背後的暗示


我想要來談談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希望能夠提出想法,為這個議題增加一點解決的可能性。

首先,我們來談談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目標。

我認為,流浪動物是不應該存在的。

原因很簡單:因為你叫他「流浪」動物。就好像我們稱呼「流浪漢」「無家可歸者」甚至是從前的日本「浪人」一 樣,這些稱呼的背後都預設了他們『應該』要有家、有主人、有歸宿

所以,他們應該要有家有歸宿有主人照養看顧,但是沒有。這個「應然」與「實然」的差距理當被消除,而不是當作「存在即為合理」就認了。

除了語意概念的脈絡之外,從動物福利的角度看來,流浪動物在街頭的動物福利其實也非常之差。他們毋庸置疑的就是在受苦,完全違反了「不讓動物受苦」的動物福利原則。若是以五大自由來評估,流浪動物常受飢餓和營養不良、環境糟糕、傷病屢見不鮮、恐懼壓力如影隨形,除了還有機會表現天性之外,幾乎通通違反了這五項大原則。

而這樣苦難的生活,不只讓流浪動物活不好,更是活不久。根據這一篇調查,流浪貓的平均壽命大約三年,這麼短的壽命顯然不會是壽終正寢。也就是說,流浪動物一生充滿苦難,最後還會痛苦死去。

所以,流浪動物不應該存在。所有的努力都應該要讓流浪動物的族群極小化,最後消失。

也因此,有些人認為(例如這個網站),流浪動物有其生存權,因此應該要試著以給予「在地生存權」為前提,希望社會大眾給流浪動物空間,包容流浪動物的存在。而我完全無法同意。

這樣包容流浪動物的存在,是面對眼下流浪動物「實然」存在不得不建立的心態,但是不應該成為終極的訴求。這些流浪的動物的確有其生存權,但是那個生存權並不在餐風露宿的街頭,而是在某個溫暖安穩衣食無虞的家裡。

就好像,一個城市裡面難免會有無家可歸者,但是一個政府如果因此認為無家可歸者有其在街頭生活的權利,於是就對無家可歸者放任不管要大家「包容」,那就是很明顯的失職,不但無視於政府應該致力改善無家可歸者生活的責任,更忽視了一般民眾必須面對的無家可歸者帶來的潛在問題。

更不用說,注重動物福利的、人類發展指數極高的各個國家的街頭都是看不到流浪動物的。這也可以佐證讓無人照顧的流浪動物存在顯然不是好事。也因此,我們的終極目標應該是讓流浪動物消失,不再需要流浪,而不是讓他們在街頭長存下去。

總之,唯有先確認「流浪動物應該消失」成為多數人的共識,才能夠好好的針對流浪動物問題做出有效的行動,朝著目標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