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4年推動TNR入法並且大陣仗遊行之後,過了三年,當年推動TNR入法的「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大部分成員又成立了「台灣動保聯盟」,再一次的推動TNR入法。一反三年前的高調遊行,這一次推動TNR入法反而走低調路線,沒去立法院網站查詢,還真的不知道TNR入法的動保法修法草案又捲土重來了。(2017年的修法草案在此)
回想起三年前,TNVR入法大遊行當時的草案內容就充滿了各種問題法條,三年過去竟然又要再次叩關,在不得不佩服這些TNVR入法倡議團體的堅持之餘,我也很好奇這次的草案內容有沒有比上次長進了點?畢竟都是在講TNVR入法,三年前講過的入法後會有的問題三年後恐怕也沒什麼差別,如果又要推一次TNVR入法,總該試著讓入法的草案內容更合理周全吧。
抱持著這樣的想法,讓我們來好好看一看這次入法草案的內容。
案由:
本院委員吳焜裕、邱泰源、陳曼麗等 22 人,有鑑於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然流浪動物之管理,實難適用寵物的相關規定;又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動物保護法修法後,確立一零六年二月四日起,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將不得予以宰殺(下稱零撲殺)。為處理流浪動物問題並為零撲殺政策擬定配套措施,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一開頭的案由,很清楚的提到了因為零撲殺的緣故,所以想要進一步修改動保法做為零撲殺的配套措施。
既然提到零撲殺,那我就也直說了:2017年就上路的零撲殺政策根本就是個莫名其妙,沒那個屁股硬要吃這個瀉藥,整個就是打腫臉充胖子自以為不撲殺就是動保先進國家。2016年6月立法院為了零撲殺政策是否上路開了個公聽會,我也是公聽會參與並且發言的代表之一,當時幾乎一面倒的所有與會學者、寵物業者、動保團體通通認為台灣現在根本沒有條件實施零撲殺,要這樣霸王硬上弓的實行零撲殺只會造成後續的重重問題。但無奈的是據說小英政府去年被罵髮夾彎罵得怕了,所以在這個政策上也就放行照辦了。總之,如果你覺得零撲殺政策好棒棒台灣馬上躋身動保先進國家之流,那我想你我的觀點差得太多,你也可以不用繼續看下去了。
接下來看看草案的說明。
說明:
一、流浪動物存在台灣社會已久,惟動保法制定以來,即參考無流浪動物之先進國家立法模式,未就流浪動物予以規範。又關於寵物的飼主責任規範(如寵物應登記、出入公共場所須有人伴同等),實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本次修法採取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捕捉、絕育、原地回置(Trap or Catch,Neuter, Return,下稱 TNR),並輔以施打狂犬病疫苗,作為零撲殺政策的配套,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
看看這第一點的內容。我猜,這些倡議團體顯然是認為動保法裡面都沒有提到或規範流浪動物,就會讓我們的行政系統對流浪動物無動於衷而且無所做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現行的動物捕捉救援人員編制和各地方政府的收容系統是在為哪些動物服務難不成大家的眼睛都業障重,還是台灣鬼島天天都鬼月,所以動物捕捉救援隊其實都是抓鬼大隊?收容所裡面收容的都是鬼?
以為法律裡面沒有定義或規範某個類群就表示這個類群不受重視或政府毫無做為,於是就念茲在茲的想要在法律裡面定義規範這個類群,這種想法也太好笑了點。舉個例子,你知道我國的兒童少年福利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孤兒這兩個字嘛?而你有覺得我國的行政系統因此就對孤兒毫無做為不聞不問嘛?
孤兒,就是失去雙親的兒童和青少年,因為未成年都必須要有監護人,所以國家有義務幫忙找到監護人,或者國家就得跳下來以社福系統當作監護人 。只要一個國家有良好的社福系統,就可以妥善的解決父母雙亡的兒童青少年的問題,跟法律裡面有沒有提到孤兒一點關係都沒有。
同樣的,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管領人的犬貓,在我國的法律裡面犬貓的地位就是寵物,就是應該要有飼主管領人。大家嘴裡毛小孩毛小孩的叫,照理說「小孩要有監護人」這個概念應該很容易理解,當然很不幸的我們現在有很多流浪動物,但這並不應該改變犬貓要有飼主管領人的原則,所以說什麼「飼主責任規範難適用於流浪動物」於是要直接在法律上定義流浪動物自成一格,根本就是屁話,重點從來都是該怎麼努力讓流浪動物有家有歸處,而不是乾脆把牠們的流浪視為理所當然。回到同樣的比方,你可以想像我們現在的狀況就像是戰後孤兒滿街跑,而孤兒當然也不符合「兒童青少年要有監護人、要吃飽穿暖有人協助管理生活受義務教育」的規定啊,那這時候該做的不是趕快讓小孩們有新的監護人和孤兒院可以收容,反而用力的在法律上定義孤兒然後承認孤兒的既成事實,阿是到底想不想解決這個狀況?
然後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的方法TNVR」,很抱歉,如果是說廣泛用於流浪貓族群控制勉強也就罷了,TNVR用在流浪狗上是一點也不廣泛,真的有政府參與使用TNVR處理流浪狗族群的國家,數來數去大概都是泰國印度斯里蘭卡尼泊爾不丹土耳其保加利亞希臘賽普勒斯加上義大利還有某些非洲和中南美國家就這麼十多個而已,而且幾乎也只是特定地方政府或城市在執行而非全國實行,根本完全稱不上「廣泛」,更重要的是這些國家幾乎都是伴侶動物行政管理系統缺乏或超爛、也缺乏或才開始建置收容系統的開發中國家。這些國家要蓋收容所來收容動物大概也沒錢或緩不濟急,所以TNVR就成了優先選項,而拿著這些少數國家的做法就來誇口TNVR是國際上廣泛用於流浪狗族群控制,這種說法好像不太誠實齁?
繼續看說明。
二、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FAO)犬隻數量管理(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報告指出,撲殺無法達到流浪動物減量的效果(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狂犬病管理網頁也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流浪狗作為唯一手段,對於流浪狗減量能產生效果。
三、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倡議以大規模絕育作為犬隻減量手段,且當一個地點有下述四個特點時,大規模的絕育不僅可以控制流浪動物的數量,更是狂犬病的有效防疫對策。1.有多數遊蕩犬無明確飼主。2.新流浪狗的來源之一是現存流浪狗所繁衍。3.回置區域對動物福利無明顯危害(如繁忙的交通或飲食匱乏)。4.社區民眾能包容遊蕩犬隻的地區。
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在這裡,大家就自己看。我要說的是,人家在3.6.2.、3.6.3.、還有6.8.3.這三個章節裡面說的是無差別、族群等級的大規模撲殺無助流浪動物減量,明明3.6.3.這個章節就在談把健康動物安樂死是多麼不得已但無可奈何的手段,不要講得好像人家反對撲殺(也就是我們剛廢止的十二夜後安樂死條款)好嘛?還有啊,那個「同理,捕捉後收容亦無益於減少流浪動物」是哪裡來的?這個管理報告裡面可沒有說過這種話喔,可以不要自己延伸腦補嘛?
順帶一提,修法說明第二點提到世界衛生組織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移除流浪狗做為唯一手段能夠有效減少流浪狗,這當然是沒有錯的。因為要有效減少流浪狗從來都不是任何一個方法做為唯一手段就可以辦到的,複雜的問題需要複雜的手段來解決,只做移除辦不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喔,啾咪~當然啦,在修法說明第二點裡面也沒有提到只做TNR也絕對辦不到這個事實,畢竟是要推動TNR入法,當然要說的一副其他方法都好糟糕只有TNR好棒棒嘛是不是。
繼續談犬隻管理報告。修法說明的第三點第一句話說的是沒錯啦,大規模絕育的確是犬隻減量的手段之一,但是人家說的大規模絕育是包括家犬在內的大規模而不是專門在說把流浪犬TNVR喔,不要斷章取義喔。還有,3.6.5.章節開頭就說了,犬隻絕育必須和其他管理策略(寵登晶片、杜絕放養、飼主責任教育、社會參與)一起執行,所以從來也不是犬隻絕育最大最棒其他都可以不要管了。
另外啊,第三點說明顯然把別人的話剪接了,人家犬隻數量管理報告3.6.5.這章節談犬隻生育管理,先講到犬隻生育管理是犬隻族群控制的必要方法之一,然後是幾乎整整兩頁以後才說到「TNR是犬隻生育管理的手段之一」,怎麼在修法說明第三點裡面講得一副大規模絕育=TNR一樣呢?這樣剪接別人的文章觀點不太好吧?
繼續看說明。
四、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報告(Human and dog rabi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亦指出,對流浪狗進行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流浪狗族群。
是啊,的確是這樣沒錯,對流浪狗進行『高比例』的絕育並注射疫苗,可以預防狂犬病及減少族群。那個被漏掉的『高比例』才是最關鍵的事情,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到不用再多說了吧?吧?
五、歐洲議會提出 Written declaration
on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呼籲歐盟成員國就流浪狗採取全面的族群控制,反對殘酷的立法,並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及絕育,控制流浪狗的數量。
歐洲議會的文件在此,不過我怎麼覺得原文是歐洲議會呼籲成員國面對流浪狗問題要採取合理的犬隻族群管理策略,包括了犬隻收容系統(Dog control,我的理解是犬隻收容系統)、反虐待法、狂犬病疫苗接種、必要的絕育以減少沒人想要的小狗的數量、以及提昇飼主責任,更要求成員國要好好執行強制犬隻登記辨識。如果說這樣就叫做歐洲議會支持以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絕育控制浪犬數量,那其他幾項被漏掉的例如犬隻收容系統和提昇飼主責任又算什麼呢?真的要比的話,提昇飼主責任還是被獨立列出來的咧,這不是更重要嘛?
繼續看說明。
六、2015年,第二屆國際犬隻族群管理高峰會(International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Conference)已不再爭執 TNR 作為流浪狗族群控制方法的有效性,轉而討論 TNR 該如何執行。
這個我無法查核,沒意見。
七、我國過往的流浪動物政策(捕捉撲殺)實施多年,並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又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公立收容處所的收容能力更顯緊迫。宜採 TNR 同時施打狂犬病疫苗,做為我國流浪動物減量之政策,以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並預防狂犬病。
我國過去捕捉撲殺多年無法降低流浪動物族群數量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根本沒有好好執行。就像TNR一樣,捕捉撲殺的強度也要到達50-75%,才可以真的看見族群明顯下降,而且撲殺的都得是已經有生殖力的個體,還得要是個封閉沒有外來個體進入的族群才會有效果。至於說零撲殺政策造成收容能力緊繃,所以要修法以TNR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這也是個值得商榷的作法。零撲殺政策如果因為現在還不到時機就執行而是錯的,那麼修正錯誤的方式應該是暫緩實行,而不是用另一個手段去彌補。就算零撲殺只能繼續下去,從源頭減量流浪動物的方法也還有很多,例如提昇寵登晶片率、提昇寵物絕育率、禁止放養、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早就寫在動保法裡面的事情都可以對流浪動物源頭有相當大的減量。早就有的法條沒有好好執行,弄得現在流浪動物的狀況這麼糟,不去想該怎麼好好執法,偏偏千方百計的想要讓TNR入法,難不成是把TNR當成仙丹一樣,入了法以後整個公務執行就會突然脫胎換骨,執行困難全部消失、刁民通通變成循規蹈矩的良民?這會不會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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