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完整的流浪動物政策應該長這樣

首先,還是要確定我們處理流浪動物的目標是『讓街頭的流浪動物能夠盡快的消失』『街頭不應該有流浪動物』,他們應該要有個家,而不是放他們在外面自生自滅死活自理挨餓受凍以為他們是野生動物。

不過,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目標或許如此,但手段則是有千百種。我並不支持以捕殺做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相反的,我認同的是在接受「流浪動物已經存在而且數量龐大」的既有現實之下,從『節源(讓街頭的流浪動物不要繼續增加)』和『開流(讓流浪動物從街頭快點消失)』兩個大方向以多元的方式下手。

在街頭晃盪的『流浪動物』可以區分為幾大類:
1. 有主但放任在外活動的個體
2. 走失或剛棄養的個體
3. 真正野化無主在街頭出生成長的個體

要管理流浪動物問題,針對這三大類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對於有主但放任在外活動的第一類個體,要加強飼主責任。短期措施是讓飼主管好自己的寵物不要放任在外活動,以減少街頭晃盪的動物數量,這可以利用加強稽查勸導開單和罰款來達成。照理說寵物都應該要強制植入晶片以利政府單位管理,所以一旦有寵物在外遊蕩沒有人陪伴,照理說就應該通報並且捕捉(以人道方式)。有晶片的就通知飼主領回並且開單罰款,沒晶片的就公告看飼主要不要來領,飼主如果來領回的時候除了開單罰款之外,動物也就強制登記並且植入晶片。如果飼主屢次不改這動物老是單獨遊蕩被抓,那就應該加重處罰。另外,無論飼主願不願意拘束動物活動,長期措施都要強力推動飼主將動物結紮,尤其是這種會放著亂跑得個體更是應該要結紮,以免生出來的下一代成為第二類或第三類的個體。

對於走失或剛棄養的第二類個體,短期措施要加強捕捉收容,以幫助飼主尋回自己的走失寵物,但也該對疏忽走失寵物的飼主開出勸導單或記點警告,累犯則罰款若是飼主擺明棄養,那麼(在有登記有晶片的前提下)先針對棄養的飼主給予高額罰款(飼主棄養把動物丟在外面),外加一筆小額送養行政程序費(以支付之後推送養過程中的行政程序跟資料轉換費用),然後這被棄養的動物將優先轉介讓人領養。長期措施是要加強飼主責任的教育跟法制化,先讓飼主在飼養動物之前有足夠的教育和正確觀念,提昇飼主對寵物走失的警覺並且提高飼主棄養寵物代價很大的認知,讓飼主從一開始就是個好飼主。

對於野化無主街頭生長的第三類個體,目前這類個體佔了流浪動物的大多數,基本上數量龐大。無論什麼樣的處理都沒有辦法一次解決,所以我覺得得發展出一套『檢傷分類』的流程,來評估哪些個體要怎麼樣處理。

健康狀況很差、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的,處置方式以安樂死為主。沒有任何意外的話,大概就是一確定了就盡快安樂死。

營養不良、年紀大、身有殘疾的,除非收容空間非常有餘裕,否則也是優先安樂死。

其他健康狀況好、四肢健全又年紀輕的個體,進入『檢傷分類』流程。

『檢傷分類』的重點是評估「攻擊性」「親人性」。首先評估攻擊性,評量依據大概是例如在人道捕捉過程中或在收容所操作中會露齒威嚇甚至主動攻擊咬人的程度,或是已知會追車追人追小孩追身障輔具之類的。攻擊性越強的個體,越不可能被領養,更不應該也不可能做TNR放回街頭,所以這類個體也不需要做任何積極處置(結紮之類),只能在收容所還有空間經費的時候暫時收容,在收容空間和經費不足時則是依照攻擊性的程度優先安樂死。

(註:不過,攻擊性強但親人的個體,反而適合作為某些類型的工作犬,例如看門守衛或軍警用途。如果可以開發這樣的需求,媒合攻擊性強但也親人的個體,當然是皆大歡喜。)

「攻擊性」低的個體,則接著以「親人性」高低來評估。攻擊性低且親人性高的個體,應該努力的推去領養認養,也應該盡可能的長期收容,並且維持其健康提昇其外貌,甚至教導一些基本訓練,以增加日後被領養的可能。總之,這類個體一定要讓他們有家,在收容所裡面長久待著也要維持健康增加被領養的機會,千萬不要讓他們回到街頭流浪。當然,動物領養前都要結紮。

還沒斷奶或還沒離開媽媽的幼體,我覺得至少該等斷奶以後再努力的推認養了。小狗總是比大狗好送養的,年紀還小的話性格應該也還容易調整,除非很明顯的是具有攻擊性的個體,不然應該主要都比照「親人且沒有攻擊性」的分類來處理吧。

除了一般認養之外,我覺得也可以像台南市政府那樣,努力去開發新的送養或收容空間,讓流浪動物可以被社區、學校、工廠、宿舍、軍營、醫院、老人院、育幼院、安養院、教堂、廟宇等相對封閉又會有人常駐的公共場所共養。這樣可以讓更多的流浪動物個體有被領養的機會。這一類的共養,其實就是很多人眼中的TNR,但我認為這並不算是TNR,因為動物是有主有登記有人照顧有遮風避雨場所的。差別只在於一般被領養是被個人領養住在小小的家裡,而這些公共場所共養的動物則是被一群人領養(但還是有個主要負責人來登記),然後住在比較大比較開放的空間而已。但照理說還是不能在四處遊走亂跑才對。


至於攻擊性低但親人性也低的個體,在收容所的收容空間經費實在不足時,將優先考慮結紮後放回街頭。這樣一來,這些沒有攻擊性的個體,即使TNR之後在外面對人類的潛在風險也極低,也因為親人性低所以會躲著人類,因此結紮之後放回街頭也不會跟人類有太多交集和互動,減少可能的衝突和困擾。然後,就只能希望他們漸漸老化死去了。

但是我得強調,TNR這些個體應該是個次要選項,只有在無能為力繼續收容時才該實行TNR。

另外,不是每一個地區都適合把動物放回去。以流浪狗TNR來說,我認為,只有在人煙較少的、傾向人工環境、開闊但又有適合動物躲藏地點的城鎮近郊,例如河濱公園或荒廢農地工地這樣的地方,才適合讓這些不親人又不攻擊人的TNR浪狗長住。這樣一來,他們比較不會造成公共交通的困擾,大小便也比較不會對人類環境產生太大影響,又因為人煙稀少加上會躲人,所以不至於跟人有接觸或衝突。同時,這些TNR個體也必須要有義工提供餵食、追蹤紀錄並且有機會的話提供基本照護,這樣才能至少提昇一些這些TNR流浪動物的福利。

至於流浪貓TNR,適合的地點跟狗反而不同。因為浪貓對人類社會的影響較小,常常也是躲著人,所以反而適合在城鎮中心、人工環境、複雜建築、適合浪貓躲藏、而且遠離車流的地方,例如社區、巷弄裡、住宅區等處,才適合讓這些不親人的TNR浪貓長住。這樣一來,他們也比較不會造成公共交通的困擾,又因為會躲人,所以不至於跟人有接觸。同樣的,這些TNR浪貓也必須要有義工提供餵食、追蹤紀錄並且有機會的話提供基本照護,這樣才能至少提昇一些這些TNR流浪動物的福利。

然後一定要強調的是,TNR的動物若是放到單純的野地森林淺山,對原生的動物和生態來說就是一個不小的外來種衝擊,尤其以會為了趣味而隨意擺弄殺死獵物的浪貓更是嚴重,千萬一定要避免。

所以這一篇投書所提到的,讓動物結紮後在街頭生存這種事情,我覺得實在是不太妙,想想它們的動物福利啊,想想除了他們的生存之外其他面向的公共議題啊,結紮以後就算性格溫和安全無虞有打疫苗不會傳播疾病,那四處大小便的環境整潔問題呢?四處亂跑造成的交通安全問題呢?捕食其他原生物種、傳染疾病或成為保病宿主給原生物種、跟原生物種競爭空間和食物資源、甚至跟原生物種雜交等等的生態保育問題呢?流浪動物就是個多面向的公共議題,不能只想到流浪動物本身死活而已啊。TNR應該是無法把動物收容起來不得已之下的選擇,就算一定要做,也該做得很細膩啊。



最後我要說,不管後續的處置為何,要TNR也好要領養送養也好甚至要無可避免的安樂死也好,要想讓流浪動物不再流浪,應該就是要努力的抓的。只有抓來以後才能進入檢傷分類的流程,也才能夠讓動物的狀態和族群受到控制,最終達成『流浪動物消失於街頭』的目標啊。只不過啊,現在的抓法實在太粗糙了,的確應該要有人道捕捉辦法,讓動物在穩定的捕捉過程中可以有一套流程來評估攻擊性跟親人性,這樣才能夠給出正確的分類跟判斷啊。抓進收容所會得病死掉那是收容所環境太糟糕的錯,應該要做的是讓收容所的環境變好,如果動物有良好的分類跟處置,相信收容所的環境也會因此變好,收容能量提高,動物可以待在裡面待更久不會被安樂死,千萬不要再說什麼「不該抓他們」了,他們住在街頭沒有比較好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