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一下這次倡議團體又推TNVR入法的意見。
就跟這一篇文章說的一樣,我不反對TNVR,但反對TNVR入法。TNVR的確有其效果,相關研究已經不少,但需要什麼前提,要做到什麼程度,都是有門檻的。沒有達到門檻,錢就是丟到水裡。
再加上,TNVR從來就不是萬靈丹,它有自己的侷限。所以TNVR在執行上需要很多細膩的調整,哪裡可以做哪裡不能做,哪些動物可以做哪些不能做,都必須在動物福利、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加上生態保育的各層面上好好評估,除此之外,居民的觀感跟態度更是一定要考慮進去。
可是我們這兩次看到的TNVR入法修法草案裡面,完全看不到這些細膩的思索,只看到「我要做TNVR搭配精準捕捉,給我錢」的態度。
TNVR入法有那麼多的問題,三年前的修法問題跟三年後的問題幾乎不變,也一如往常的被倡議團體視而不見。不然就是說什麼『我覺得』台灣人不會因此就棄養更多寵物、結紮後的流浪動物不會侵擾民眾或傷害野生動物、不會造成交通安全、公共衛生、疾病防疫的問題…
套一句電影「食神」的台詞:你想,那什麼時候輪到我想?
動物就是動物,全世界皆然,我們的流浪動物不會比別人的乖巧伶俐懂事不闖禍;同樣的,人就是人,全世界皆然,台灣人也不會比其他國家的人更高尚無私善良具有道德情操。TNVR在其他國家跟城市做過的結果歷歷在目,憑什麼覺得台灣可以領先世界,就是會有不一樣的、完美的結果?我們才零撲殺半年,就已經多出一堆不負責任的飼主把動物拿去丟了,TNVR入了法,那大家就都把寵物養在街上就好啦。羅馬都這樣了,台灣為什麼不會?
修法倡議團體經常自詡前線經驗豐富,比起像我這種沒有前線經驗的人,理應更能看見法律和執行上的不足面,並且在修法上思慮週全面面俱到,提出一個可以執行、能夠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也能夠防弊的做法。奇怪的是,三年前和今年的修法草案上,卻只看見倡議團體推行「TNVR入法」的單薄遊說,沒看到什麼思慮周全之處,好像所有的執行困難、效率不彰、弊端四起的窘況在TNVR入法之後就可以迎刃而解、流浪動物問題從此一帆風順天下太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就明明白白寫在動保法裡面的寵物應登記植入晶片、這兩年明定的寵物應絕育、現在做得如何?沒有執法人員像抓未戴安全帽那樣站路口掃路過飼主的寵物是不是有登記打晶片,一堆懶惰刁民性格的台灣人飼主就是不會乖乖帶自家寵物登記打晶片啊。連這兩條在犬貓族群管理和流浪動物源頭控制上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條都沒辦法好好的正確執行了,怎麼會這麼天真的以為TNVR入了法以後就可以好好執行了呢?
更別說現在就已經出現的假結紮真詐財了,倡議團體有自清門戶過嗎?
何況,TNVR從來都是地方政府職權的事情,根本就和動物保護法無關。一直推要入法不知道是在想什麼。現在沒有入法,台南市政府不也就作了好幾年?如果真的有效的話,還怕其他地方政府不起而效尤嗎?話說回來,台灣的動物社會研究會也曾經在十幾年前認真的執行過小規模的TNR,結果因為民眾繼續棄養、無法阻擋犬隻移入、民怨不斷累積再加上執行志工的心理壓力遽增,終究是慘敗收場。在台灣這種寵物管理系統漏洞處處的現況,如果TNVR倡議團體真的覺得自己的TNVR處理流程與系統可以有效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現在就有幾個地方政府正在與TNVR團體合作,等到成功的典範出現再來考慮全面執行,這個要求不過份吧?如果TNVR團體的成效真的那麼好,到時候各縣市政府就捧著經費來請求協助了好嗎?哪還需要去苦惱要不要修法入法推廣全面執行?
真的要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在法律上找到基礎,那應該是先把現有的法條都好好執行,再用特別條例的法源來訂立做法找經費。當寵登晶片率高到九成,犬貓幾乎全數絕育,放養的個體少之又少,進一步嚴格控管寵物繁殖買賣,這些都能做好的話源頭就解決了一大半,再來去想怎麼讓流浪動物迅速減少才會有效。到時候,不管是要用TNVR或是興建臨時收容所大規模捕捉收容甚至不得已撲殺,都可以用特別條例的立法方式來找到法源跟財源,不但可以在條例裡面寫得詳細清楚明白,有時限的特別條例也可以展現解決決心和信心,畢竟真正有效的作法在幾年內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是可以估算的。
但像現在這種粗糙的倡議TNVR入法,真的是沒誠意到極點了。更讓人傻眼的是裡面充滿了不誠實的資訊隱瞞,把別人的文件斷章取義扭曲原意去脈絡,就為了拿來附和自己的倡議說詞,真的是很過份。倡議團體說的一副自己多麼推崇並學習保加利亞動保法,結果一看根本惡意忽略保國動保法的「結紮收容送養優先」「萬不得已回置但繼續監督」「期限一到就不能有任何流浪犬」的這三個核心,這種操作資訊的手段根本可惡。保加利亞的動保法英文版就在網路上,難道就這麼有信心不會有別人去看、看了也看不懂,所以可以恣意的隻手遮天?就算自己倡議的觀點想法有多麼正確,也只會毀在這種不誠實的倡議做法上而已,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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