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 星期六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如果其實你只在乎流浪動物而已


前面幾篇文章開始有些網友留言回應,我從這些留言當中有一個深刻的感覺,這個感覺也印證了我一直以來的某些印象。

現在狂推修法的流浪動物保護團體們,非常在乎流浪動物,認為流浪動物有其生存權,也就是「有活著的權利」。那因為收容所很爛大家都知道,所以盡可能的不要讓流浪動物進入收容所,因為一進去就是九成九九被安樂死或直接橫死,待在街頭『好像』還好一點,至少還活著,活著就有機會。

但是另一方面,或許我可以這麼說,除了流浪動物的生存權之外,他們很可能完全不在乎其他事情,至少現在看起來,對於流浪動物帶來的「非流浪動物本身」的問題,顯然是不在乎得多。

其實這不是什麼壞事,每個人都有自己在意和不在意的事情。不用因為自己好像對流浪動物之外的事情不太關心,就覺得理虧心虛站不住腳。

但總之,無論是自己知道這件事但是不想承認,或者是沒有發現自己其實是這樣,多了解自己總是好事。弄清楚自己的立場以後大方承認,在討論上其實會輕鬆很多。因為知道自己現在的立場,也就等於知道自己接受事情的底限在哪。而當需要多方折衝的時候,一旦覺得「這個方案我無法接受」,應該也比較容易判斷自己無法接受的原因,到底是因為這個方案沒有道理、不可行、解決不了問題、做法不對、還是因為超過自己可以接受的底限所以情感上無法接受。

所以,回到流浪動物的問題。

流浪動物的問題不只有動物本身(過得好不好、能不能活著)這個層面而已,既然是在外面晃盪,就是個公共議題

隨便想一下,流浪動物的存在都至少還牽扯到了「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行政管理」「疾病防疫」這些層面。

而現在,推動精準捕捉、TNR法制化的這個修法,大概就是只碰到「流浪動物本身」的生存層面,頂多沾到一點點點公共安全或疾病防疫這樣。

在個人的生活和價值觀上面,只關注事情的某個層面,與他人基本無涉,沒人管得了。可是如果要搞到修法,修的還是個公共議題相關的法,就不能只管到一個層面了。

還有,既然是公共議題,也是要想到大家的意見。除了可以容忍或認同動物在街頭流浪的人,這個社會上還有很多人不想看動物流浪街頭。他們也許愛動物但覺得動物不該流浪、或是喜愛野生動物因此不想看到外來種(是的,流浪貓狗就是外來種)、先天後天的因素怕狗怕貓怕動物、或是對環境整潔要求嚴格、對噪音難以忍受、對動物氣味過敏、在居家環境的想像中沒有動物等等的各種原因。但這次這樣的修法,除了動物本身的層面和自己人的考量之外,我真的看不到上述這些有考量到「他者」的部份。

所以,愛流浪動物很好,不忍看到流浪動物死去也是很溫柔,要努力的用盡各種方法拯救流浪動物,精衛填海愚公移山那樣的救一隻是一隻,真的令人敬佩。

可是要推動修法,就得進入公共議題的層面,只想到自己在乎的面向並且期望修專法來方便辦事,沒有考慮到其他的面向,這修法要成功恐怕非常困難。更別說那些『他者』,你在生活中可以不在乎他們,道不同不相為謀,可是一個公共議題的修法,不可能不在乎。畢竟,法律應該是多方折衝下的最大公約數,大家可能都不滿意,但至少要大家都可以勉為其難的接受。

當然,我可以兩手一攤,說我只在乎這個面向的修法,其他面向我管不著。但當我坦白承認這件事情的時候,其實也就把話語權釋放出來,讓聽眾受眾或立委豬公可以想到這個修法還有其他面向需要考量,因此可能可以去參考其他面向的相關人士或團體的意見,然後多方折衝找到平衡。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彷彿這整個修法就只有一個面向、一個聲音,其他的面向都不存在或不重要。

現在這樣,就算真的修法成功了,既然眼下就看得到這個修法的盲點,那之後這個法實行起來大概也不會太順利有效。如果到頭來因為實行不起來或是很卡,然後就變成其他諸多法條一樣被大家裝作不存在,那麼法條和修法的威信就更是變成笑話,以後要修法大概也更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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