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關於臺灣流浪動物的解決方案:現在推修動保法的盲點


如同前面文章所說的,台灣的動保團體現在主攻TNR,希望以TNR的方式讓流浪動物不要進到收容所的惡劣環境橫死,或在12天之後等不到領養而被安樂死。可是,我前面的文章也提到了,只為了讓流浪動物不要進入收容所死掉所以改用沒有配套的TNR來作為替代方案,實在是有點鄉愿(因為他還是要回到街頭受苦!),從動物福利觀點也是一種殘忍

就在上個星期天,諸多動保團體上街遊行,期望能夠修法改善流浪動物的處境。這個遊行的口號是『反濫捕:衝破惡法,要求精準捕捉;要結紮:贏回生命,支持TNR法制化』,然後也列出了詳細的修法訴求(請見這裡

為了行文方便,我把這個表引用到這裡,以方便之後的對照跟討論。請見下表。





為什麼要修這些法?流浪動物保護團體的觀點

從這個第二十一條修法的方向來看,我們不難窺見現存的流浪動物管理與捕捉收容現況:

旁邊沒有人陪的貓狗出現在公共場所,或是在外面被人看到,誰都可以舉報,然後貓狗就被抓去收容所了。(這是原條文第一項的白話)

如果這些被抓進收容所的貓狗有身份標示,那就通知主人來認領。十二天內沒認領,就跟沒有身份標示的貓狗一起安樂死。如果是被主人送到收容所的貓狗,也是一樣等十二天就安樂死。而如果有身份標示的貓狗身上有傳染病或是有緊急狀況,也是可以安樂死。(原條文第二三四項的白話)



但是,流浪動物保護團體認為這樣不對,應該要改成這樣:

  1. 不可以無緣無故舉報,必須要是為了「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生活品質」才可以舉報,並且只能捕捉那些已經確認是造成嚴重問題的貓狗(動議修正第一項的白話)。
    至於什麼樣叫做「造成嚴重問題」,還有要怎麼「確認」是哪些個體造成嚴重問題,那就是政府找到最大公約數的共同意見之後再來立法定義(動議修正第二項的白話)。
  2. 要舉報可以,舉報人得要說得出是哪些貓狗造成嚴重問題,不是舉報了就算了(動議修正第三項的白話)。所以當然也不能一竿子打翻,說這些無主貓狗通通都抓走,而且這個修正暗示舉報人可能得要在捕捉貓狗的時候出現。
  3. 要捕捉無人陪伴的貓狗的話,得要由公家單位僱用的補捉人員,或是動保團體推薦的人員才可以捕捉。而且政府得要先訂立「人道捕捉辦法」,要是這些捕捉人員違反了這個辦法,就取消捕捉資格。(動議修正第四五項的白話)
  4. 此外,為了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政府要編預算補助或委託流浪動物保護團體做TNR,詳細規則跟管理辦法再談。(動議修正第六七項的白話)
  5. 不過!BUT!幫流浪動物做TNR的團體或民眾並不是飼主或管領人,然後做TNR就跟救援動物一樣,不受到第一項的限制。也就是說:所有的流浪動物都可以捕捉來結紮,之後如果沒有被領養就放回去。(動議修正第八九項的白話)
  6. 然後政府要編預算做教育宣導,讓民眾認識流浪動物以減少雙方衝突。(動議修正第十項的白話)
好,今天台灣的流浪動物就是這麼多,數量這麼龐大。這是個你我都同意的現實。

在這個現實底下,實行原本的條文產生的結果,就是一直有人舉報流浪動物,然後流浪動物一直被抓進收容所,然後在惡劣環境下過了十二天之後被安樂死,或是十二天之內就橫死。

是的,這樣很糟。每年殺掉將近十萬隻的流浪動物,然後這麼多年過去了還沒有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但是修法後難道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嗎?

好話先說,我覺得這個修法是有一些好處的。例如督促政府訂立「人道捕捉辦法」就是一個很好的做法,讓動物保護團體可以對捕捉人員有一些評量跟交流甚至合作,也不失為一個兼顧動物福利與捕捉需求的方式。然後,要求捕捉流浪動物指認製造嚴重問題的動物個體也是個不錯的考量,至少這樣可以先把對人有立即危害的個體先移除。

不過除此之外,對其他部份的修法,我的看法是『這樣修法也沒有辦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且在台灣流浪動物這麼多的現實下,更會製造出新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這樣修改後的條文罔顧走失寵物貓狗的權益。

你想,本來只要有人通報,捕捉大隊就會去把流浪貓狗捉進收容所,這當中當然也會捕捉到走失的寵物貓狗,尤其是那些沒有明顯飼主聯絡方式但是有登記飼主也有打晶片的個體。在收容所裡面,可以因為晶片掃描跟登記的飼主資料去通知飼主,讓這些走失的寵物貓狗回家。本來條文裡面有講到寵物貓狗因為走失流浪被捕捉進入收容所的處理方式(通知認領然後十二天後無人認養則安樂死),現在條文這樣一改這一項就不見了,你只能期望這些走失的寵物貓狗『造成嚴重問題』,才能在『只能捕捉確認造成嚴重問題的流浪貓狗』的新條文底下被收進收容所然後聯絡上飼主,不然就只能一直在外面流浪。走失的寵物貓狗個性通常不會太差也頗親人,要等到他們會製造嚴重問題是要等到什麼時候?然後,除了公部門的連線資料庫之外,就算民間團體人手一台晶片掃描器,掃到走失的寵物貓狗也不知道飼主是誰只能乾瞪眼不是嗎?就算民間團體馬上去跟公部門收容所聯絡請他們去找飼主好了,那這個走失貓狗在飼主領回之前是要放哪裡?民間團體暫時收著?還是繼續在街頭流浪?還是放到收容所去?這些事情明明就是現在的收容所都在做的,又為什麼要搬出來自己做多此一舉?

所以我建議,原本關於收容所的那幾項,尤其是那些跟寵物貓狗走失或遺棄後相關的條文,應該要繼續留著。

是,我知道現在的收容所環境超爛動物都是進去死,所以大家不希望動物被抓進去收容所。但是動物在外面流浪過得又沒有比較好!!現在流浪動物就是這麼多,你可能照顧到的流浪動物恐怕只是九牛一毛。既然公部門的收容所擁有你民間團體不可能擁有的資源,放眼全世界每個先進國家在流浪動物政策裡也都有收容所這個重要環節,那為什麼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是『強力要求修法改善收容所環境』,反而是『希望流浪動物通通不要進收容所呢』?這根本是因噎廢食吧?還是說這個修法有這麼神奇,修法以後從此寵物就再也不會走失了?

另外,本來條文也提到寵物貓狗被主人棄養進入收容所的處理方式(十二天後無人認養則安樂死),現在這麼一改,相關條文都沒了。那是怎樣?是說這個法條一改,飼主也很神奇的再也不會不負責的把寵物丟給收容所了嗎?還是說飼主反正就往外丟就好?讓這些被遺棄的寵物貓狗變成流浪動物在外受苦各憑天命,也好過在收容所裡被安樂死?

我可以理解修法的團體不喜歡收容所的糟糕環境,可能也不喜歡收容所裡的安樂死。但是迴避收容所這個環節根本解決不了問題,你今天不針對收容所環境去推動修法改善,把條文改成這樣讓收容所的角色在這裡完全不存在,到頭來只是對某些現況視而不見(例如走失寵物的問題),甚至製造新的問題而已。

第二個問題:這樣的修法讓執行TNR的動保團體或個人有權力做事卻無須負責。

修改後的條文中提到了,動保團體或個人不受第一項的限制,所以可以盡可能把所有流浪動物抓來結紮,然後萬一找不到領養人就可以放回去原處。可是又說了執行TNR的團體或個人『不得』視為管領人或飼主,那是怎樣?

讓我大膽的揣測這樣修法背後的想法。
第一個可能是:我們只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之後他們繼續流浪受苦我們也不管。對此我的看法是:這樣的做法就算可以減少未來被生下來受苦的流浪動物數量,在動物福利的觀點上,恐怕也對現存的這些流浪動物無法交待,因為不但沒有停止被TNR的動物個體的流浪苦難,還另外讓他挨了一刀!

第二個可能是:我們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我們也會餵食照顧這些被TNR的個體,可是我們要做的流浪動物那麼多,要是都被視為飼主或管領人,那豈不是太沈重壓力太大,所以我們不想擔負這麼沈重的責任,就當他們「無主」好了。如果是這樣,那在動物福利上有好一點,至少讓被TNR的動物之後可以有人照顧,不需要繼續受苦。可是如果就當作他們「無主」,就表示法律可以容許某些個體有人照顧但是「無主」,那誰那麼傻還要去做飼主登記?大家都好好照顧自己的寵物開開心心沒事就好啦,萬一自己照顧的動物出事的時候也不需要擔當飼主或管領人的法律責任,多輕鬆你說是不是?所以說,這樣的想法完全沒有考慮到寵物必要的行政管理層面,只是天真的想說動物過得好就天下太平,沒有想到天有不測風雲的時候的權利義務關係。被人照顧的動物哪天咬了人弄壞了人家東西出車禍了或是在沒注意的地方大小便等等,這動物又是法律上的「無主」,難道要動物自己出來面對自己解決嗎?請想像一下小孩有人照顧但是沒有法定監護人的狀態,然後要是小孩闖禍了怎麼辦,你就可以知道這樣的想法有多天真。

第三個可能是:我們要幫這些流浪動物做TNR,我們或後續接手者也會餵食照顧這些被TNR的個體,可是我們要做的流浪動物那麼多,要是都被視為飼主或管領人,那豈不是太沈重壓力太大,所以會是後續接手的照顧者擔任飼主或管領人。這樣想的話其實很好,動物福利也顧到了,動物管理的角度也考慮到了,基本上已經沒有缺陷了。

那幹麻不在現在修法的條文裡就講的這麼清楚?

或許你會說,我們一時疏忽沒想到。那我說啊,都要推修法了,一點也不能疏忽啊。而且這個疏忽還不是一點而已咧。

或者你想說,我們有想到喔,不過我們想說這個就留給後續的「捕捉絕育回置辦法」來詳細界定。那我要說,很不幸的在法律上所謂的『辦法』,只能就技術上的細節來制定,例如說訂定怎麼樣的方法才是人道捕捉這種事。至於飼主或管領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事關重大,要想用『辦法』這種枝微末節的層級來定,這個後門也開得太大太涼爽了。

所以,你今天的修法就已經明說了『執行TNR的團體或個人不得視為管領人或飼主』,就算你拿第七項來辯解,說到時候在跟地方主管機關訂立絕育回置辦法的時候會把管領人或飼主是誰搞清楚,在法律上也是不通的。你的條文一旦修正通過,『辦法』才要跟著開始跟地方主管機關討論,那在這中間的期間是要怎樣?又,如果各地方主管機關討論出來的辦法不一樣呢?台灣就這麼小,流浪動物又不是生根不會跑,過了縣界做法就可以不一樣那是要怎麼管理?你如果想要修法,也真的已經考量到各個層面,甚至都強調要包裹修法了,幹麻不在母法條文上就一次搞定,還要留給辦法之後去討價還價?是在買菜送蔥嗎?

所以我建議:要修法,就一次到位。把TNR的重大基本原則(必須有後續照顧者才能回置),以及之後的照領人跟飼主是誰寫進條文裡面。

第三個問題:即便這樣做了恐怕還是無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對,我很悲觀。我根本不相信純做TNR可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且上一個問題也點出了這個TNR修法的重大瑕疵。台灣現有的流浪動物這麼多,一直做TNR不讓下一代出生,但是還是有一堆人在棄養啊!你棄養的這個源頭不解決,真的有辦法讓流浪動物數量減少嗎?或許有很多人會用自己的經驗,說在社區裡做了完整配套的TNR之後,流浪動物數量的確就穩定下來甚至慢慢減少了。但是,就算我們假設全台灣都是穩定的完整配套的TNR社區,那這樣可以照顧到的動物數量也就是個定數(畢竟人力空間就是這麼多),但只要有人繼續棄養,就是會有新的流浪動物出現。對已經是穩定配套的TNR社區而言或許不會看到動物增加,因為這些新的個體進不去完整配套的TNR社區,可是這只是因為眼不見為淨而已,這些新個體並不會憑空消失,而是只能在更爛的「社區之間」打游擊然後受苦。這有點像是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益遞減一樣,好的田地(社區)都佔滿了,後來出現的農夫(新被遺棄的個體)就只能去耕作那些爛地然後挨餓這樣。畢竟人力跟空間就是只有這麼多, 就算把現在所有流浪動物都完整配套TNR然後把所有社區塞滿,只要還會有人遺棄動物,流浪動物數量就是不會減少,問題就是不會解決!

不相信?希臘已經做過全TNR政策了,結果很不幸,就是失敗。街頭還是一堆流浪動物,因為大家會想著棄養出去反正有人照顧,所以就是狂丟貓狗出去就好。TNR執行得在怎麼快,速度也跟不上丟貓狗的速度,整個就變成公有地悲劇。然後還得要不斷的把錢丟進去TNR還有後續的餵食照顧上,不要忘了這可是大筆大筆的納稅錢!


是說,想藉著TNR把動物結紮然後期望動物的族群縮小到滅亡,讓我想到科學家釋放不孕瘧蚊到野外讓他們生不出下一代的瘧蚊生物防治法。不曉得可不可以拿不孕瘧蚊的研究模型來套在流浪動物上面,把輸入(棄養、自然繁殖)跟輸出(死亡率、被捕捉認養)參數調整好,看看這種做法是不是真的能讓流浪動物的數量減少。我還是辛苦一點去找模型來試試看好了...(5/24更新:已經找到前人做過的研究了,請見TNR與單純移除的效果模擬研究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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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各方觀點的上下遊新聞
TNR法制化的神話
具農委會觀點的新頭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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