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570928.shtml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17/140545.htm
根據這兩個新聞,大略可以拼湊出新版的公務員考績法的重要改變。先前我也寫過關於公務員考績的文章,現在就來稍微評論一下。
首先,按照關中所說,現行考績是「2/3甲等,1/3乙等,只有千分之一的人會拿到丙等」。以一般狀況來說,這樣的分配當然很蠢。畢竟考績『獎金』應該是要給有特殊表現的人才對,但以現行的考績法,甲等有一個月的獎金,乙等也有半個月的獎金,只有丙等沒有獎金,簡單的說就是人人有獎,而且是多數人都有這麼一個月薪水的額外獎勵,也難怪久了大家就以為拿獎金是天經地義的了。一個制度應該是要有賞有罰,現在好了,鄉愿地讓大家都有賞,賞的功能就沒了,難怪公務員多半都是謹小慎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樣子。
所以,新版的公務員考績法看來傾向於甲等少(兩成五吧),乙等多(六成五吧),丙等一成。這是個好的方向,讓多數的人回歸「中等表現」(但在中等表現上,還是預設了半個月薪水的獎金,如果比照現行制度的話),真的有特出表現的才去甲等,才領滿一個月(我覺得甚至可以更多)的獎金。而丙等當然是什麼都沒有,相當於損失了原本該拿到的半個月薪水的中等表現獎金,也算是一種懲罰。不過,在這樣的改變上,我只有一個小小的意見,那就是把『甲乙丙』等級改成『優可劣』。因為甲乙丙很明顯的呈現出排名,卻模糊掉『可接受的表現門檻』。既然中等表現就是可以接受的不好不壞,那麼把中等表現的評比等級直接叫做『可』不就簡單明瞭?拿到的人也不會有現行體制下可能會有的『我拿了乙等』這樣矮人一截的心理感受。所以,以可以接受的等級為標準,往下的等級稱為『劣』並且獲得懲罰,往上稱為『優』而且得到獎勵,這樣才能夠清楚明瞭的呈現評比等級的標準,也減少模糊曖昧不知道該做到哪個等級才夠的空間。
補充一點,這樣的邏輯,其實我是在芬蘭的課程成績系統裡學到的。這邊的課程除了最簡單的『通過/不通過』之外,最常見的就是五等第的給分法:5是超優(extraordinary)、4是非常好(very good)、3是好(good)、2是滿意(satisfied)、1是可通過(passable)、0 則是不通過。各位應該可以看出來各等級的名稱背後的意涵:既然是可以通過的等級,就叫做『可通過』,也就預設了你表現到這個程度其實就達到課程的要求,再往上就都是更正面的、以激勵為目的的等級名稱。
但是我要批評一下,考試院的考績辦法老是走不出相對標準的窠臼,實在是很糟糕。我在這一篇文章裡已經說明了相對標準的壞處,簡而言之,就是讓評分者樂得輕鬆而已,對於評比本身的公正性與被評比人對制度的信賴感都大有害處。這些腦袋僵化的人到底有沒有仔細想過評比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啊?即便關中把甲乙丙三個等級的比例調整得比較正常了,那要是整個單位的人都克盡職責呢?豈不是又回到『大家輪流拿丙等』的老套?
至於關中提到了『新進人員打乙等』 『輪流拿乙等』『升官、生產拿乙等』這些陋習,的確是應該給他拍拍手。這似乎是第一次有人明確的說出這些陋習(以前的大概都在裝死裝不知道),或許就會有相對應的改變。很顯然的,上面提到的『改變甲乙丙等級的比例』應該就是針對『輪流拿乙等』所做的調整,讓甲等不再是理所當然,而是回歸到『表現優良』,於是大多數人都拿乙等(表現尚可)也是很合理的。
可是,從新聞上看來,新進人員拿乙等還是一個沒有解決到的問題。關中提到新的考績法不會欺負基層人員,會把簡任薦任委任分開評比,但是重點是『新進人員』!就算大家都是薦任,剛進來的菜鳥還不是一樣可能會被評比為乙等或更糟,只因為這個單位需要有人扛乙等或丙等,這根本沒有解決問題啊!明明是很清楚的癥結,為什麼總是摸不著呢?
在這一點上,解決之道應該還是不要採取『相對標準』而是採取『絕對標準』 來打考績。至少就不會一定有個燙手山芋的乙等或丙等讓大家每年心驚膽戰丟來丟去的。不過,沒有固定比例的乙丙等,要是遇到軟爛沒肩膀不負責的主管,那就是大家都開心拿甲等,一樣也是行不通。所以,還要配合我所提到的考績評比制度改變,讓考績評比從主管一人當壞人,改成主管、同仁、合作單位、以及被服務過的民眾(如果這是個第一線的對外服務單位的話)一起綜合考量,這樣才能夠真正解決主管沒膽的經年困擾。
倒是,關中提到的『團體績效表現好,可整體加分,讓該單位丙等比率變小,團體表現不好,丙等比率則增多,把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結合。』讓原本相對標準意味濃厚的考績辦法,有了那麼一點『走絕對標準路線』的可能。因為這樣的描述很粗略,不知道實際上會是怎麼執行的,但或許是個值得關注的正確方向。
另外,關中提到的另一個重要改革,是讓主管承受『考績打不好就吃乙丙』的壓力。這或許可以讓主管在『自己拿乙丙 VS 打別人乙丙然後可能被找麻煩』的兩害之下取其輕,因而多一點動力去打該打丙等的人丙等。但是,新聞裡沒說到底誰來評這個主管打考績打得好不好,而且一旦有人被打丙等,主管也還是那個眾所周知的『壞人』。這,依然沒有解決制度上的問題與主管怕事不想當壞人扛責任的壓力。所以還是需要我提過的解決之道,也就是讓考績評比從主管一人當壞人,改成主管、同仁、合作單位、以及被服務過的民眾(如果這是個第一線的對外服務單位的話)一起綜合考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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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關於廢除死刑與否的另一種可能
關於廢除死刑的論辯在各個網頁和論壇和PTT上面已經是戰到各種論點都戰過好幾番了,所以我在這裡不贅述。想要看詳細的資料,請見WIKI
(12/14補充:天空基因學長也寫過好幾篇關於死刑的精闢文章,請見這裡、這裡和這裡,尤其是最後一篇的討論)
我只想說,基本上,一個社會裡面要是有社會邊緣人、要是有嚴重的貧富不均、要是有破爛的社會福利系統,讓一堆人得在貧困邊緣掙扎為三餐打破頭、要是有成王敗寇有錢就是老大視他人如螻蟻草芥的囂張階級,那也難怪會有源源不絕的人成為罪犯,犯下各種嚴重的、令人髮指的惡行。妄想用死刑把罪犯通通殺光抹除於這個社會之外就可以安居樂業,基本上就像是只會把癌細胞不斷割除卻不改善生活習慣還不斷的接近各種致癌物一樣的愚蠢。以芬蘭這個高社會福利的國家來說,每個國民都被國家照顧得好好的,有時候我根本懷疑這裡到底有沒有罪犯。當然,我知道一定還是有,但是在這種高福利的社會安全制度底下,一個人要鋌而走險的機會還真是不太多。更何況天氣很冷,想到要出門犯罪就很困難(所以說不定天氣很冷才是最重要的減輕犯罪的因子?)。
不過!雖然基本上我相信人性本善,可是我也相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的。本善只有在講『本來是善的』,但也許就是有那麼些人在成長過程裡,就莫名其妙的被觸發了惡性,所以長到後來再沒有任何善的樣子。或甚至,有些人真的就是生錯生辰八字,從嬰兒時期開始就越來越惡,最後成了始終如一的壞胚子。既然一樣米養百樣人,我相信這樣的人當然也是存在的。所以,就算這些人衣食無虞生活幸福美滿,骨子裡的惡性還是會讓他們暴力、攻擊、殘忍、謀殺他人、犯下重大罪刑(例如挪威那位槍手)。
這樣的人,或許,或許真的執行死刑,對社會來說是真的好事。
所以到頭來,當冤獄誤判的可能性已經逼近(或已經)為零的時候,或者是整個社會的貧富不均已經消除到相當程度,於是再也沒有所謂的社會邊緣人或中下階層,於是也就沒有環境觸發的犯罪暴力和謀殺的案件的時候,廢除死刑與否就只是一個在下列兩個價值觀之間的選擇而已:
贊成廢除死刑,以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將這些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因為可以忍受繳的稅金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或
反對廢除死刑,認為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的最好(或唯一)方法就是死刑。因為無法忍受自己的稅金要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可是很不幸的,我們的社會才沒這麼美好。
我們都很清楚,我們都是人,不可能完全沒有犯錯,醫生如是,法官亦如是。就算我們都不去擔憂國家擁有合法取人性命的權力之後可能濫用的機會有多大(臺灣人不要忘了,也不過是幾十年前而已,當時的政府可是判死刑毫不手軟,行政體系裡藉此整肅異己羅織罪名借刀殺人的案例也是一把,不要跟我說大家都那麼健忘或是那麼既往不咎),司法系統裡面誤判的機會也從來沒有低到可以誇口『逼近為零』的地步。也就是說,再怎麼謹慎小心,就是會有人被冤枉判了死刑。在『我的稅金不想拿去養這些重大罪犯』的邏輯底下,判了死刑的人豈不是該早早槍斃以快人心?那要是之後發現誤判了(如可憐的江國慶),該怎麼辦?
終究就是,現在地球上的任一國家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完善,要不要有死刑,也就只是你想要付出哪一種代價而已。
保有死刑的代價,就是即使行刑的時候或許大家都覺得他死有餘辜,但終究都可能誤殺好人。在我們的科技還沒有進步到可以把死人(而且可能還是個死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人)復活之前,死刑的這一項重大缺陷,是永遠無法在制度的其他面向上補強就能夠算了的。殺了一個無辜冤枉的,難道可以用『過去槍決的九十九個都是惡貫滿盈』來自圓其說嗎?
沒有死刑(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代替)的代價,則是我們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即使這個重大罪犯已經是定讞又定讞,所犯罪行再無疑義又證據確鑿,而且這罪犯擺明了就是個喪心病狂徹底的壞胚子(好比挪威奧司陸的那位槍手一樣好了),我們就是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
不過,我們有沒有可能提出另一個可行的、折衷的辦法呢?
我覺得有。
而這就是我想到的方法:
司法系統還是照樣可以判死刑,法務部長還是照樣可以批准執行死刑。但是,在定讞之後,所有的死刑犯都得要在監獄裡關上十年到十五年(時間長短該怎麼決定,請見後文),在獄中接受教化學習和勞動。
接著,在這個監禁期限的最後半年,將該名死刑犯當初的罪行、判決流程、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如判決書)再一次的對社會大眾公開。另外,也要如實呈現該名死刑犯在監獄中的表現(例如有沒有不良紀錄、學習技藝的成果如何、受教育的程度如何、教化的結果如何、獄中輔導員&教誨師的評估如何),以及該罪犯在獄中對社會&受害者所做的補償有多少(例如獄中的勞動所得有多少,又有多少到了受害者家庭手上、寫信給受害者家庭的時間、次數、甚至內容等)。
將上面兩大類的資料向社會大眾公開,讓大家有半年時間能夠好好想一想。最後則是舉辦公投,讓人民來『建議』這個死刑犯在漫長的監禁教化之後,還有沒有『以死刑將其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的必要。
最後,才是法務部長決定要不要批准執行死刑。不過,在法務部長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之後,罪犯都有個五分鐘的錄影時間,可以跟這個社會說說話。
這個方法當中,跟現有死刑比較不同的部分有幾個。首先,是那個定讞之後的『十到十五年監禁』。這一段監禁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讓罪犯有受到感化教化、甚至悔悟自己所做錯事的機會。如果我們認同監獄應該具有教化功能的話,那麼即便被判處了死刑,應該還是要讓死刑犯能夠受到教化和感化。如果這個犯人可以被感化教化成功,那麼在一個死刑犯被感化教化成功並且徹底悔悟之後再讓他站上死刑台,說不定是一個對死刑犯而言更加難受而且充滿懊悔的懲罰,正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而,如果這個死刑犯就是惡性重大,一點都感化不得,那麼強迫他在監獄裡被感化教化十幾年應該也是某種程度上的心靈折磨,於是還是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但更重要的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裡有足夠的時間讓犯人對社會和受害者家庭做出一些正面的補償,例如以勞動付出賺取的所得貼補受害者家庭。這樣一來,即使是罪行重大的死刑犯,也是除了賠上一條爛命之外,能夠真正的對受害者家庭和社會產出一些正面的貢獻,讓死刑不只是一命還一命的素樸果報式正義,還擁有先進國家提倡的『修復式正義』的功能。
至於這一段監禁的另一個重大目的,則是讓被冤枉的死刑犯『有機會翻案』!以美國來說,死刑冤獄的比例都有七分之一,也就是說平均打掉七個死刑犯就會包括一個無辜者。人家美國CSI拍了幾百集都會搞成這樣,敝國臺灣這種品質爛到眾所周知還被拿來做成笑話的司法與檢警系統,我實在不敢想像冤獄的可能有多少。更何況,死刑又是一個完完全全不可回復的刑罰,這也是廢死方一直以來最大而且最有力的支持廢死論點(尤其是可憐的江國慶案更是個血淋淋的例子)。所以,要想保有死刑,又怕重蹈江國慶案的覆轍,最好的狀況就是即使在定讞之後也有十幾年的時間才可以執行死刑,讓可能有冤案疑慮的死刑個案能夠奔走尋找翻身機會,或許還有機會如同蘇案一樣終究獲得無罪定讞。
至於這監禁的時間該多久,應該要參考現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上限,犯罪追溯期有多長,以及過去重刑犯的年齡為何等等。參考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是因為這個監禁期限之後如果不是死刑台就有可能是走向假釋,所以當然要跟有期徒刑的上限(或至少最長有期徒刑關到可以假釋的時間)不相上下;參考犯罪追溯期有多長,則是假設犯人在監禁當中也不太可能再犯罪,所以至少這麼久的時間或許足以削減犯罪人的惡性;至於參考重刑犯年齡的原因,是因為以我的生物學背景,我認為重大犯罪的背後終究無法脫離年齡、性別、內分泌等等的生物學因素。所以,我們應該可以找到一個『犯下導致死刑判決的罪行的機率開始降低』的年齡(假設是四十五歲好了),然後再比對過去重刑犯的平均年齡(假設是二十五歲好了),那麼兩者之間的差距(二十年)再減去過去重刑犯年齡的標準差,大概也就是這一段『死刑前監禁』的必要長度。目的很簡單,就是把本來血氣方剛的重刑犯關到血性都沒了的年齡,再看要執行死刑還是該怎麼辦。所以這個時間應該是有下限無上限的,平均來說,或許關個十五年就夠了,但是對於這個眾人髮指的光市少年而言,可能要關到二十年以上,再來決定是不是應該要執行死刑。
接下來,這監禁最後半年期間,對社會大眾公布罪犯當年的罪行與判決,還有監禁期間的表現的目的,也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夠有機會對他的行為和監禁表現公評。這樣的設計,除了那麼一點『他當年的過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以後是不是可以抵銷了』的味道之外,也有明白的警世意味,讓一般人能夠重新思考這個罪犯當年為惡需要付出多少時間與代價(例如勞動所得)來償還。另外,也能夠讓社會大眾參與死刑執行的決策,在清楚中立而客觀的描述下,評估罪與罰的天平該怎麼擺放的艱難,並且在緊接而來的公投上表態,同時一起承擔抉擇的責任。
如果這個罪犯當年的犯行重大令人髮指,那即使他在犯行後即刻悔悟,十多年來的努力勞動補償受害者家屬,或許還是無法獲得多數社會大眾的原諒。那麼,他也只好面對自己該面對的最終制裁。但如果他的覺悟和行動讓多數大眾認同他的悔改,多數大眾也認為他的實質或精神上的貢獻足以補償當年的罪惡,那麼他就不再需要面對死刑,而且在之後還有假釋的可能。
當然,如果這個罪犯在獄中整個就是頑劣不堪,擺明了就是跟整個世界作對,對於自己徹頭徹尾的惡性毫不遮掩,那麼相信這十幾年過去之後,社會大眾也是樂得以死刑將他排除在外。
有這樣的制度,法務部長想來也樂得好好『參考』民眾公投的結果,再決定是否要批准死刑的執行。而如果法務部長倒行逆施、視人民公投的結果為無物,那麼想必也不會太好過。
至於最後的五分鐘錄影,則是讓罪犯也有機會在十幾年的監禁和死刑執行決定與否之後,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感受。或許罪犯依然頑劣,眾人也認為依然應該死刑,那麼大家也應該會看到冥頑不靈的死刑犯的嘴臉,並且一起慶幸罪犯死得其所;如果罪犯其實依然頑劣,但眾人被他的行為舉止呼愣過去,那麼大家也會在這時候看到罪犯嘲諷眾人愚蠢的囂張嘴臉,同時感覺自己的愚昧不明;而如果罪犯已經悔改,眾人也認為不需死刑,那麼大家應該就會看到罪犯的悔過與感激,並且感覺世界如此向善明天多麼美好;但是如果罪犯已經悔改,大眾卻覺得悔改彌補不足或當初的罪行死不足惜 ,那麼,或許會看見一個悔改的人的痛哭流涕,陳述自己的懊悔並且再也無法彌補,而大眾則是心生憐憫愧疚或責怪自己過度嚴苛但卻木已成舟。
總之,眾人的決定,眾人一起承擔。在觀看錄影的時候一起承擔正確或錯誤抉擇的情緒,在罪犯假釋之後也一起承擔當時決定的後果。如果多數人藉著公投覺得他已經改過向善,或許會比較願意讓更生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12/14補充:天空基因學長也寫過好幾篇關於死刑的精闢文章,請見這裡、這裡和這裡,尤其是最後一篇的討論)
我只想說,基本上,一個社會裡面要是有社會邊緣人、要是有嚴重的貧富不均、要是有破爛的社會福利系統,讓一堆人得在貧困邊緣掙扎為三餐打破頭、要是有成王敗寇有錢就是老大視他人如螻蟻草芥的囂張階級,那也難怪會有源源不絕的人成為罪犯,犯下各種嚴重的、令人髮指的惡行。妄想用死刑把罪犯通通殺光抹除於這個社會之外就可以安居樂業,基本上就像是只會把癌細胞不斷割除卻不改善生活習慣還不斷的接近各種致癌物一樣的愚蠢。以芬蘭這個高社會福利的國家來說,每個國民都被國家照顧得好好的,有時候我根本懷疑這裡到底有沒有罪犯。當然,我知道一定還是有,但是在這種高福利的社會安全制度底下,一個人要鋌而走險的機會還真是不太多。更何況天氣很冷,想到要出門犯罪就很困難(所以說不定天氣很冷才是最重要的減輕犯罪的因子?)。
不過!雖然基本上我相信人性本善,可是我也相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的。本善只有在講『本來是善的』,但也許就是有那麼些人在成長過程裡,就莫名其妙的被觸發了惡性,所以長到後來再沒有任何善的樣子。或甚至,有些人真的就是生錯生辰八字,從嬰兒時期開始就越來越惡,最後成了始終如一的壞胚子。既然一樣米養百樣人,我相信這樣的人當然也是存在的。所以,就算這些人衣食無虞生活幸福美滿,骨子裡的惡性還是會讓他們暴力、攻擊、殘忍、謀殺他人、犯下重大罪刑(例如挪威那位槍手)。
這樣的人,或許,或許真的執行死刑,對社會來說是真的好事。
所以到頭來,當冤獄誤判的可能性已經逼近(或已經)為零的時候,或者是整個社會的貧富不均已經消除到相當程度,於是再也沒有所謂的社會邊緣人或中下階層,於是也就沒有環境觸發的犯罪暴力和謀殺的案件的時候,廢除死刑與否就只是一個在下列兩個價值觀之間的選擇而已:
贊成廢除死刑,以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將這些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因為可以忍受繳的稅金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或
反對廢除死刑,認為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的最好(或唯一)方法就是死刑。因為無法忍受自己的稅金要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可是很不幸的,我們的社會才沒這麼美好。
我們都很清楚,我們都是人,不可能完全沒有犯錯,醫生如是,法官亦如是。就算我們都不去擔憂國家擁有合法取人性命的權力之後可能濫用的機會有多大(臺灣人不要忘了,也不過是幾十年前而已,當時的政府可是判死刑毫不手軟,行政體系裡藉此整肅異己羅織罪名借刀殺人的案例也是一把,不要跟我說大家都那麼健忘或是那麼既往不咎),司法系統裡面誤判的機會也從來沒有低到可以誇口『逼近為零』的地步。也就是說,再怎麼謹慎小心,就是會有人被冤枉判了死刑。在『我的稅金不想拿去養這些重大罪犯』的邏輯底下,判了死刑的人豈不是該早早槍斃以快人心?那要是之後發現誤判了(如可憐的江國慶),該怎麼辦?
終究就是,現在地球上的任一國家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完善,要不要有死刑,也就只是你想要付出哪一種代價而已。
保有死刑的代價,就是即使行刑的時候或許大家都覺得他死有餘辜,但終究都可能誤殺好人。在我們的科技還沒有進步到可以把死人(而且可能還是個死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人)復活之前,死刑的這一項重大缺陷,是永遠無法在制度的其他面向上補強就能夠算了的。殺了一個無辜冤枉的,難道可以用『過去槍決的九十九個都是惡貫滿盈』來自圓其說嗎?
沒有死刑(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代替)的代價,則是我們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即使這個重大罪犯已經是定讞又定讞,所犯罪行再無疑義又證據確鑿,而且這罪犯擺明了就是個喪心病狂徹底的壞胚子(好比挪威奧司陸的那位槍手一樣好了),我們就是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
不過,我們有沒有可能提出另一個可行的、折衷的辦法呢?
我覺得有。
而這就是我想到的方法:
司法系統還是照樣可以判死刑,法務部長還是照樣可以批准執行死刑。但是,在定讞之後,所有的死刑犯都得要在監獄裡關上十年到十五年(時間長短該怎麼決定,請見後文),在獄中接受教化學習和勞動。
接著,在這個監禁期限的最後半年,將該名死刑犯當初的罪行、判決流程、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如判決書)再一次的對社會大眾公開。另外,也要如實呈現該名死刑犯在監獄中的表現(例如有沒有不良紀錄、學習技藝的成果如何、受教育的程度如何、教化的結果如何、獄中輔導員&教誨師的評估如何),以及該罪犯在獄中對社會&受害者所做的補償有多少(例如獄中的勞動所得有多少,又有多少到了受害者家庭手上、寫信給受害者家庭的時間、次數、甚至內容等)。
將上面兩大類的資料向社會大眾公開,讓大家有半年時間能夠好好想一想。最後則是舉辦公投,讓人民來『建議』這個死刑犯在漫長的監禁教化之後,還有沒有『以死刑將其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的必要。
最後,才是法務部長決定要不要批准執行死刑。不過,在法務部長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之後,罪犯都有個五分鐘的錄影時間,可以跟這個社會說說話。
這個方法當中,跟現有死刑比較不同的部分有幾個。首先,是那個定讞之後的『十到十五年監禁』。這一段監禁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讓罪犯有受到感化教化、甚至悔悟自己所做錯事的機會。如果我們認同監獄應該具有教化功能的話,那麼即便被判處了死刑,應該還是要讓死刑犯能夠受到教化和感化。如果這個犯人可以被感化教化成功,那麼在一個死刑犯被感化教化成功並且徹底悔悟之後再讓他站上死刑台,說不定是一個對死刑犯而言更加難受而且充滿懊悔的懲罰,正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而,如果這個死刑犯就是惡性重大,一點都感化不得,那麼強迫他在監獄裡被感化教化十幾年應該也是某種程度上的心靈折磨,於是還是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但更重要的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裡有足夠的時間讓犯人對社會和受害者家庭做出一些正面的補償,例如以勞動付出賺取的所得貼補受害者家庭。這樣一來,即使是罪行重大的死刑犯,也是除了賠上一條爛命之外,能夠真正的對受害者家庭和社會產出一些正面的貢獻,讓死刑不只是一命還一命的素樸果報式正義,還擁有先進國家提倡的『修復式正義』的功能。
至於這一段監禁的另一個重大目的,則是讓被冤枉的死刑犯『有機會翻案』!以美國來說,死刑冤獄的比例都有七分之一,也就是說平均打掉七個死刑犯就會包括一個無辜者。人家美國CSI拍了幾百集都會搞成這樣,敝國臺灣這種品質爛到眾所周知還被拿來做成笑話的司法與檢警系統,我實在不敢想像冤獄的可能有多少。更何況,死刑又是一個完完全全不可回復的刑罰,這也是廢死方一直以來最大而且最有力的支持廢死論點(尤其是可憐的江國慶案更是個血淋淋的例子)。所以,要想保有死刑,又怕重蹈江國慶案的覆轍,最好的狀況就是即使在定讞之後也有十幾年的時間才可以執行死刑,讓可能有冤案疑慮的死刑個案能夠奔走尋找翻身機會,或許還有機會如同蘇案一樣終究獲得無罪定讞。
至於這監禁的時間該多久,應該要參考現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上限,犯罪追溯期有多長,以及過去重刑犯的年齡為何等等。參考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是因為這個監禁期限之後如果不是死刑台就有可能是走向假釋,所以當然要跟有期徒刑的上限(或至少最長有期徒刑關到可以假釋的時間)不相上下;參考犯罪追溯期有多長,則是假設犯人在監禁當中也不太可能再犯罪,所以至少這麼久的時間或許足以削減犯罪人的惡性;至於參考重刑犯年齡的原因,是因為以我的生物學背景,我認為重大犯罪的背後終究無法脫離年齡、性別、內分泌等等的生物學因素。所以,我們應該可以找到一個『犯下導致死刑判決的罪行的機率開始降低』的年齡(假設是四十五歲好了),然後再比對過去重刑犯的平均年齡(假設是二十五歲好了),那麼兩者之間的差距(二十年)再減去過去重刑犯年齡的標準差,大概也就是這一段『死刑前監禁』的必要長度。目的很簡單,就是把本來血氣方剛的重刑犯關到血性都沒了的年齡,再看要執行死刑還是該怎麼辦。所以這個時間應該是有下限無上限的,平均來說,或許關個十五年就夠了,但是對於這個眾人髮指的光市少年而言,可能要關到二十年以上,再來決定是不是應該要執行死刑。
接下來,這監禁最後半年期間,對社會大眾公布罪犯當年的罪行與判決,還有監禁期間的表現的目的,也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夠有機會對他的行為和監禁表現公評。這樣的設計,除了那麼一點『他當年的過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以後是不是可以抵銷了』的味道之外,也有明白的警世意味,讓一般人能夠重新思考這個罪犯當年為惡需要付出多少時間與代價(例如勞動所得)來償還。另外,也能夠讓社會大眾參與死刑執行的決策,在清楚中立而客觀的描述下,評估罪與罰的天平該怎麼擺放的艱難,並且在緊接而來的公投上表態,同時一起承擔抉擇的責任。
如果這個罪犯當年的犯行重大令人髮指,那即使他在犯行後即刻悔悟,十多年來的努力勞動補償受害者家屬,或許還是無法獲得多數社會大眾的原諒。那麼,他也只好面對自己該面對的最終制裁。但如果他的覺悟和行動讓多數大眾認同他的悔改,多數大眾也認為他的實質或精神上的貢獻足以補償當年的罪惡,那麼他就不再需要面對死刑,而且在之後還有假釋的可能。
當然,如果這個罪犯在獄中整個就是頑劣不堪,擺明了就是跟整個世界作對,對於自己徹頭徹尾的惡性毫不遮掩,那麼相信這十幾年過去之後,社會大眾也是樂得以死刑將他排除在外。
有這樣的制度,法務部長想來也樂得好好『參考』民眾公投的結果,再決定是否要批准死刑的執行。而如果法務部長倒行逆施、視人民公投的結果為無物,那麼想必也不會太好過。
至於最後的五分鐘錄影,則是讓罪犯也有機會在十幾年的監禁和死刑執行決定與否之後,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感受。或許罪犯依然頑劣,眾人也認為依然應該死刑,那麼大家也應該會看到冥頑不靈的死刑犯的嘴臉,並且一起慶幸罪犯死得其所;如果罪犯其實依然頑劣,但眾人被他的行為舉止呼愣過去,那麼大家也會在這時候看到罪犯嘲諷眾人愚蠢的囂張嘴臉,同時感覺自己的愚昧不明;而如果罪犯已經悔改,眾人也認為不需死刑,那麼大家應該就會看到罪犯的悔過與感激,並且感覺世界如此向善明天多麼美好;但是如果罪犯已經悔改,大眾卻覺得悔改彌補不足或當初的罪行死不足惜 ,那麼,或許會看見一個悔改的人的痛哭流涕,陳述自己的懊悔並且再也無法彌補,而大眾則是心生憐憫愧疚或責怪自己過度嚴苛但卻木已成舟。
總之,眾人的決定,眾人一起承擔。在觀看錄影的時候一起承擔正確或錯誤抉擇的情緒,在罪犯假釋之後也一起承擔當時決定的後果。如果多數人藉著公投覺得他已經改過向善,或許會比較願意讓更生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關於軍公教考績與鐵飯碗
一個良好穩定的制度,應該是把任何人放進去,都可以得到差不多的結果。不需要依賴制度裡的人突出的聰明才智、不需要超高標準的道德操守、不需要無私奉獻的大愛、也不需要一肩扛責的大勇。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制度會讓一般人在裡頭「很容易」就沈淪、腐壞、作惡、或是不作為,那麼這個制度也絕對有修改的必要。
所以,軍公教考績制度很顯然就是個爛制度,因為打考績的人就是直屬主管,大家都心知肚明,毫無匿名的可能。於是,就連要把明顯擺爛打混摸魚的下屬打乙等,都必須承擔下屬之後來找麻煩的可能。雖然我個人認為,做爛打乙(甚至丙)天經地義,我也心安理得,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願意承擔這樣扮黑臉的壓力和勇氣,在鄉愿成性的華人世界裡更是大家都不想當壞人。
結果就是人人都知道的,軍公教系統裡的考績乙等是用「輪流」的,單位裡頭人人都有機會,本來應該是讓怠惰人員心生警惕的指標,變成了傳來傳去忍一下就過去沒人當真的一團屎。反正,乙等也不會影響我的鐵飯碗,而且大家輪流更是讓乙等不痛不癢。
所以,為了不讓打考績的人承擔這樣的「你就是壞人」的壓力,或許軍公教的考績辦法應該改為「相同單位成員匿名互評」,藉此把「罰惡」的責任分散,也可以有更客觀的評價。另外,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也應該要加入匿名評等,需要面對民眾的單位更必須要把民眾的評價納入考量(所以教師就要包含家長的意見與評量),這樣的綜合考績才可能杜絕人情上的壓力,也才可能真的讓人不敢擺爛。
然後,除了考績辦法改變之外,軍公教的鐵飯碗保障也應該撤除。或許是連續兩年乙等就該解雇,甚至是犯下重大的過失就該馬上炒魷魚。沒有了鐵飯碗的依靠,喜歡擺爛打混的老鼠屎才可能會和其他的同仁一樣兢兢業業盡忠職守。
軍公教人員沒有鐵飯碗,聽起來很驚世駭俗嗎?很抱歉,芬蘭的軍公教就是這樣,甚至連薪水都比一般職場平均薪資來的低一點點。但是他們卻有世界聞名的教育品質,公務系統雖然有點僵硬,卻也不至於大而無當又顢頇,該做的事情還是做得好好的,也沒聽說什麼公務員擺爛的狀況。至於軍人,那更是與我們偉大的中華民國國軍天差地別。而且,他們的教師是沒有考績評等的(公務員和軍人我不清楚,可能也沒有)。說穿了,他們的軍公教就是跟外面的工作沒有兩樣,但沒了特別優渥的保障,一切卻也是平順運作著。難道要說是因為人家的國民素質和工作態度比較好,教育比較成功,而我們就是比較爛,所以不適用同樣的制度跟邏輯嗎?
說真的,我多麼希望我們的社會可以大家都謹守本分認真負責,那我們就不需要花這麼多心思跟力氣去把系統中的老鼠屎挑掉。但很不幸的就是事與願違,只好耗費相當成本來篩選淘汰不適任人員了。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制度會讓一般人在裡頭「很容易」就沈淪、腐壞、作惡、或是不作為,那麼這個制度也絕對有修改的必要。
所以,軍公教考績制度很顯然就是個爛制度,因為打考績的人就是直屬主管,大家都心知肚明,毫無匿名的可能。於是,就連要把明顯擺爛打混摸魚的下屬打乙等,都必須承擔下屬之後來找麻煩的可能。雖然我個人認為,做爛打乙(甚至丙)天經地義,我也心安理得,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願意承擔這樣扮黑臉的壓力和勇氣,在鄉愿成性的華人世界裡更是大家都不想當壞人。
結果就是人人都知道的,軍公教系統裡的考績乙等是用「輪流」的,單位裡頭人人都有機會,本來應該是讓怠惰人員心生警惕的指標,變成了傳來傳去忍一下就過去沒人當真的一團屎。反正,乙等也不會影響我的鐵飯碗,而且大家輪流更是讓乙等不痛不癢。
所以,為了不讓打考績的人承擔這樣的「你就是壞人」的壓力,或許軍公教的考績辦法應該改為「相同單位成員匿名互評」,藉此把「罰惡」的責任分散,也可以有更客觀的評價。另外,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也應該要加入匿名評等,需要面對民眾的單位更必須要把民眾的評價納入考量(所以教師就要包含家長的意見與評量),這樣的綜合考績才可能杜絕人情上的壓力,也才可能真的讓人不敢擺爛。
然後,除了考績辦法改變之外,軍公教的鐵飯碗保障也應該撤除。或許是連續兩年乙等就該解雇,甚至是犯下重大的過失就該馬上炒魷魚。沒有了鐵飯碗的依靠,喜歡擺爛打混的老鼠屎才可能會和其他的同仁一樣兢兢業業盡忠職守。
軍公教人員沒有鐵飯碗,聽起來很驚世駭俗嗎?很抱歉,芬蘭的軍公教就是這樣,甚至連薪水都比一般職場平均薪資來的低一點點。但是他們卻有世界聞名的教育品質,公務系統雖然有點僵硬,卻也不至於大而無當又顢頇,該做的事情還是做得好好的,也沒聽說什麼公務員擺爛的狀況。至於軍人,那更是與我們偉大的中華民國國軍天差地別。而且,他們的教師是沒有考績評等的(公務員和軍人我不清楚,可能也沒有)。說穿了,他們的軍公教就是跟外面的工作沒有兩樣,但沒了特別優渥的保障,一切卻也是平順運作著。難道要說是因為人家的國民素質和工作態度比較好,教育比較成功,而我們就是比較爛,所以不適用同樣的制度跟邏輯嗎?
說真的,我多麼希望我們的社會可以大家都謹守本分認真負責,那我們就不需要花這麼多心思跟力氣去把系統中的老鼠屎挑掉。但很不幸的就是事與願違,只好耗費相當成本來篩選淘汰不適任人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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