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修法法條是第三條第五款,目的是修改寵物定義。基本上我覺得什麼沒意見,看不出來改這個有什麼目的或可以促成什麼改變。沒事修個法東調調西改改,這裡減一點那裡加一點,對法律並不是一件好事好嗎?
但是第二個修的是第三條第十五款,要加入流浪動物的定義,我就覺得莫名其妙。前面說過了,流浪動物就是沒有飼主的寵物,那這種「只要找到飼主就會一秒從流浪動物變成寵物」的不穩定身份,需要的應該是努力讓牠們有飼主,就可以「讓流浪動物消失」。而且有沒有照顧到流浪動物,重點從來都是有沒有良好的行政系統加上足夠的經費跟人力,跟法律裡面有沒有定義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現在特地在動保法裡面定義流浪動物,到底是要不要解決這個問題?就算天時地利人和,流浪動物問題可以順利在幾年之內解決,那是不是又要修法把流浪動物定義拿掉?一下加進來一下拿走,現在是在餐廳點菜嘛?動保法修法頻率已經高到笑死人了,還要繼續這樣玩?
而且平平是從寵物變成流浪個體,也很大隻的綠鬣蜥為什麼就不算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綠鬣蜥也和人類生活範圍很重疊啊,憑什麼只有貓狗涵蓋在流浪動物的定義裡面受到特別關照?動物保護法是以脊椎動物為對象又不是只有犬貓,弄成這樣根本就是犬貓保護法,難道這就是一再修法的目的?
接下來是第十四條第五款,基本上就是希望流浪動物常態化,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就不要抓。說實在的,這跟三年前的修法訴求有什麼差別啊,就只有三年前是正面說明政府得捕捉造成問題的犬貓,今年變成反面說明收容所得拒收沒有危難情狀也沒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的犬貓而已啊。那這樣的話,跟三年前的問題都還是一樣甚至更糟不是嘛?
好啦,我知道這幾年來各地動物捕捉救援隊都因為浪保人士的抗議和阻撓,所以也就懶得抓了,尤其零撲殺之後更是如此。結果呢?我們就是無法讓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好人不去欺負動物,無法讓動物不被車撞不受傷出意外不要亂吃,所以放他們在外面繼續承受各種苦難,甚至因此引起反對人士的攻擊,這樣的狀況有比較好?流浪動物保護的目的是寧可讓動物在外面自負風險也不要進收容所這樣嗎?
說到底,這些只能捕捉那些有危難情狀和造成生命財產威脅的要求,就是精準捕捉嘛,而精準捕捉,說穿了就是不准捕捉啊。現在這個時候誰有那個時間跟你在那邊等著指認哪隻動物追咬啊?還當地居民投票表決咧。結果到頭來,公部門不能處理對居民有威脅(無論是感覺還是事實)的動物,就是可能會淪落到私下的暗黑手段來處理啊。
流浪動物不進收容所,換來的是在外面被毒死,這樣有比較好?收容所還可以要求它更新改善讓動物福利變好,在外面被毒死被打死被虐待,連行為人都幾乎找不到,是要去哪裡要求人道?
覺得收容所很糟卻又不想要讓收容所變好,寧可讓動物在外面承受所有不確定的風險,到底在想什麼啊?如果真的喜歡流浪動物成為日常風景,拜託自己搬去印度好不好?印度什麼流浪動物都有,動物福利很糟之外人的福利也沒好到哪裡去,這樣開心了嗎?
喔對了,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也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啊,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接下來這點是在縮短收容所動物可被領養前的等待時間,從七天縮短到三天,我覺得沒啥意見。但一樣,這個瑣碎的調整到底可以改變什麼?如果沒有什麼巨大的影響,那修這種法幹麻?
然後是辦理教育宣導,我覺得很好,這種事情基本上是不嫌多。
下一點則是收容所讓民眾不擬續養的時候要收費,我雙手贊成。甚至更進一步,養寵物收取寵物稅、或是用預付押金型式幾年過後沒出問題就退費的方式,我覺得都可以考慮。畢竟養動物就是會有外部成本影響他人的可能,就算沒有影響他人也還是需要管理,就像是交通工具需要管理一樣,繳稅以負擔管理成本也是合理。不然,飼主自己爽到,管理成本大家扛,哪有這種事。
接下來是獸鋏條款,我也非常贊成。獸鋏這種無差別的獵具也太糟糕,我覺得無論在哪個層面上都需要禁用。
這一條修的是疊床架屋的囉唆,我沒意見。
接下來這個第四章之二就是重點的流浪動物專章了。第二十二條之六就是詳細的精準捕捉條款,結果還是跟三年前的內容沒啥兩樣,再次新瓶裝舊酒。這個社會上就是有人不喜歡流浪動物、流浪動物在街頭就是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限定精準捕捉的結果,就是會造成不准捕捉的下場。是啦,現在零撲殺了,收容所爆滿了,以為這樣是在幫忙爆滿的收容所減少收容壓力,到頭來就是讓動物在街頭承受人心惡毒的風險。這樣做,真的比較開心嘛?
用孤兒的比方來想,現在滿街都是孤兒,迫切的任務應該是讓他們都有監護人有家可去,結果立了個法條「只有闖禍偷東西還有出意外的孤兒我們才收容,其他沒事的孤兒就讓他們自在生活」,這樣對嗎?孤兒院爆滿可以建立臨時孤兒院啊!立了這樣的法條,根本就是強迫接受認同流浪動物在外就是自然風景,忽略了他們其實就跟孤兒一樣需要人照顧。還要等到出意外或闖禍才會被收容咧,一副在外面過日子多容易一樣,幫幫忙好不好。還什麼保障溫和動物的生存權咧,這樣看起來溫和動物根本倒楣,在外面承受的風險不知道高了多少。在人類的偏好之下,溫和動物的生存權當然比起兇惡個體更會被留下來,但應該是「優先進到家裡變成寵物」,而不是放在外面!
再強調一次, 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的動保法可沒有說要精準捕捉喔,人家可是「全數捕捉收容」耶,阿是學到哪裡去了?可以這樣自己自助餐一樣挑喜歡的來學就好嘛?還是說台灣的人民高貴脫俗、台灣的浪浪靈性十足,所以我們可以獨步全世界擁有跟別人都不一樣的流浪動物政策?
還有,要知道我們都還沒提到流浪動物對野生動物的侵擾喔。精準捕捉裡面看來看去都是跟人類切身相關的生命財產威脅,忽略了流浪動物存在就會帶來的其他問題例如環境衛生安寧、交通安全、疾病防疫、還有生態保育等。這些問題都不重要了嘛?
這些問題當然都很重要,但是認為流浪動物可以在外成為風景的倡議團體看來並不在乎。貓狗在外頭真正的處境,經常也就一句「他們的壽命只有兩年」就打發掉了,可以好好活十年的動物在外面兩年就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死掉,這樣叫做過得好?我甚至懷疑,倡議TNVR加上精準捕捉的團體其實也不是真的在乎貓狗的動物福利,只是在乎自己對貓狗一廂情願的感性想像而已。
不然的話,世界流浪動物政策潮流就不是以TNVR為重點、更沒有什麼精準捕捉、對流浪動物的福利評估也一致的認為很糟糕,流浪動物相關研究也一大堆了,為什麼視而不見呢?
接下來這一條也是TNVR條款,基本上該說的前面都說過了。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就學得徹底一點,人家是優先絕育收容送養,真的不行才用上最後的不得已手段把動物回置,回置也有很多地區的限制、回置的動物也要有人或單位繼續照顧管領驅蟲打疫苗還要防止攻擊行為,而且保加利亞認真的想在六年內(也就是到2015年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到時候街上還有流浪動物就一犬一罰罰到地方首長脫褲子。反觀我們的TNVR入法,只會要錢,其他什麼明確的手段、策略、限制、賞罰、或是期限都沒有,整個就是給我錢做TNVR就天下太平的fu。這種立法的模樣,簡直就是對其他人的感受和風險毫不在意,只想到自己做事爽快而已。
這一條是獸鋏條款,基本上雙手贊成。
最後一條,不再勸導後才開罰,也是雙手贊成。台灣的刁民性格太盛,沒有短期間雷厲風行的查緝取締開罰建立良好的文化,就像當年藉由短期間大量取締騎車沒戴安全帽一樣,很難期望人民多麼乖巧的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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