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關於廢除死刑與否的另一種可能

關於廢除死刑的論辯在各個網頁和論壇和PTT上面已經是戰到各種論點都戰過好幾番了,所以我在這裡不贅述。想要看詳細的資料,請見WIKI
(12/14補充:天空基因學長也寫過好幾篇關於死刑的精闢文章,請見這裡這裡這裡,尤其是最後一篇的討論)

我只想說,基本上,一個社會裡面要是有社會邊緣人、要是有嚴重的貧富不均、要是有破爛的社會福利系統,讓一堆人得在貧困邊緣掙扎為三餐打破頭、要是有成王敗寇有錢就是老大視他人如螻蟻草芥的囂張階級,那也難怪會有源源不絕的人成為罪犯,犯下各種嚴重的、令人髮指的惡行。妄想用死刑把罪犯通通殺光抹除於這個社會之外就可以安居樂業,基本上就像是只會把癌細胞不斷割除卻不改善生活習慣還不斷的接近各種致癌物一樣的愚蠢。以芬蘭這個高社會福利的國家來說,每個國民都被國家照顧得好好的,有時候我根本懷疑這裡到底有沒有罪犯。當然,我知道一定還是有,但是在這種高福利的社會安全制度底下,一個人要鋌而走險的機會還真是不太多。更何況天氣很冷,想到要出門犯罪就很困難(所以說不定天氣很冷才是最重要的減輕犯罪的因子?)。

不過!雖然基本上我相信人性本善,可是我也相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的。本善只有在講『本來是善的』,但也許就是有那麼些人在成長過程裡,就莫名其妙的被觸發了惡性,所以長到後來再沒有任何善的樣子。或甚至,有些人真的就是生錯生辰八字,從嬰兒時期開始就越來越惡,最後成了始終如一的壞胚子。既然一樣米養百樣人,我相信這樣的人當然也是存在的。所以,就算這些人衣食無虞生活幸福美滿,骨子裡的惡性還是會讓他們暴力、攻擊、殘忍、謀殺他人、犯下重大罪刑(例如挪威那位槍手)。

這樣的人,或許,或許真的執行死刑,對社會來說是真的好事。

所以到頭來,當冤獄誤判的可能性已經逼近(或已經)為零的時候,或者是整個社會的貧富不均已經消除到相當程度,於是再也沒有所謂的社會邊緣人或中下階層,於是也就沒有環境觸發的犯罪暴力和謀殺的案件的時候,廢除死刑與否就只是一個在下列兩個價值觀之間的選擇而已:

贊成廢除死刑,以無假釋的無期徒刑將這些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因為可以忍受繳的稅金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反對廢除死刑,認為重大罪犯永久隔離在社會之外的最好(或唯一)方法就是死刑。因為無法忍受自己的稅金要去養這些重大罪犯。


可是很不幸的,我們的社會才沒這麼美好。

我們都很清楚,我們都是人,不可能完全沒有犯錯,醫生如是,法官亦如是。就算我們都不去擔憂國家擁有合法取人性命的權力之後可能濫用的機會有多大(臺灣人不要忘了,也不過是幾十年前而已,當時的政府可是判死刑毫不手軟,行政體系裡藉此整肅異己羅織罪名借刀殺人的案例也是一把,不要跟我說大家都那麼健忘或是那麼既往不咎),司法系統裡面誤判的機會也從來沒有低到可以誇口『逼近為零』的地步。也就是說,再怎麼謹慎小心,就是會有人被冤枉判了死刑。『我的稅金不想拿去養這些重大罪犯』的邏輯底下,判了死刑的人豈不是該早早槍斃以快人心?那要是之後發現誤判了(如可憐的江國慶),該怎麼辦?

終究就是,現在地球上的任一國家司法制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完善,要不要有死刑,也就只是你想要付出哪一種代價而已。

保有死刑的代價,就是即使行刑的時候或許大家都覺得他死有餘辜,但終究都可能誤殺好人。在我們的科技還沒有進步到可以把死人(而且可能還是個死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人)復活之前,死刑的這一項重大缺陷,是永遠無法在制度的其他面向上補強就能夠算了的。殺了一個無辜冤枉的,難道可以用『過去槍決的九十九個都是惡貫滿盈』來自圓其說嗎?

沒有死刑(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代替)的代價,則是我們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即使這個重大罪犯已經是定讞又定讞,所犯罪行再無疑義又證據確鑿,而且這罪犯擺明了就是個喪心病狂徹底的壞胚子(好比挪威奧司陸的那位槍手一樣好了),我們就是必須要花費稅金養這個重大罪犯一輩子。

不過,我們有沒有可能提出另一個可行的、折衷的辦法呢?

我覺得有。

而這就是我想到的方法:

司法系統還是照樣可以判死刑,法務部長還是照樣可以批准執行死刑。但是,在定讞之後,所有的死刑犯都得要在監獄裡關上十年到十五年時間長短該怎麼決定,請見後文),在獄中接受教化學習和勞動。

接著,在這個監禁期限的最後半年,將該名死刑犯當初的罪行、判決流程、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如判決書)再一次的對社會大眾公開。另外,也要如實呈現該名死刑犯在監獄中的表現(例如有沒有不良紀錄、學習技藝的成果如何、受教育的程度如何、教化的結果如何、獄中輔導員&教誨師的評估如何),以及該罪犯在獄中對社會&受害者所做的補償有多少(例如獄中的勞動所得有多少,又有多少到了受害者家庭手上、寫信給受害者家庭的時間、次數、甚至內容等)。

將上面兩大類的資料向社會大眾公開,讓大家有半年時間能夠好好想一想。最後則是舉辦公投,讓人民來『建議』這個死刑犯在漫長的監禁教化之後,還有沒有『以死刑將其永久排除於社會之外』的必要。

最後,才是法務部長決定要不要批准執行死刑。不過,在法務部長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之後,罪犯都有個五分鐘的錄影時間,可以跟這個社會說說話。


這個方法當中,跟現有死刑比較不同的部分有幾個。首先,是那個定讞之後的『十到十五年監禁』。這一段監禁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讓罪犯有受到感化教化、甚至悔悟自己所做錯事的機會。如果我們認同監獄應該具有教化功能的話,那麼即便被判處了死刑,應該還是要讓死刑犯能夠受到教化和感化。如果這個犯人可以被感化教化成功,那麼在一個死刑犯被感化教化成功並且徹底悔悟之後再讓他站上死刑台,說不定是一個對死刑犯而言更加難受而且充滿懊悔的懲罰,正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而,如果這個死刑犯就是惡性重大,一點都感化不得,那麼強迫他在監獄裡被感化教化十幾年應該也是某種程度上的心靈折磨,於是還是符合了大力鼓吹死刑、甚至希望能夠凌遲犯人的人的正義觀。但更重要的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裡有足夠的時間讓犯人對社會和受害者家庭做出一些正面的補償,例如以勞動付出賺取的所得貼補受害者家庭。這樣一來,即使是罪行重大的死刑犯,也是除了賠上一條爛命之外,能夠真正的對受害者家庭和社會產出一些正面的貢獻,讓死刑不只是一命還一命的素樸果報式正義,還擁有先進國家提倡的『修復式正義』的功能。

至於這一段監禁的另一個重大目的,則是讓被冤枉的死刑犯『有機會翻案』!以美國來說,死刑冤獄的比例都有七分之一,也就是說平均打掉七個死刑犯就會包括一個無辜者。人家美國CSI拍了幾百集都會搞成這樣,敝國臺灣這種品質爛到眾所周知還被拿來做成笑話的司法與檢警系統,我實在不敢想像冤獄的可能有多少。更何況,死刑又是一個完完全全不可回復的刑罰,這也是廢死方一直以來最大而且最有力的支持廢死論點(尤其是可憐的江國慶案更是個血淋淋的例子)。所以,要想保有死刑,又怕重蹈江國慶案的覆轍,最好的狀況就是即使在定讞之後也有十幾年的時間才可以執行死刑,讓可能有冤案疑慮的死刑個案能夠奔走尋找翻身機會,或許還有機會如同蘇案一樣終究獲得無罪定讞。

至於這監禁的時間該多久,應該要參考現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上限,犯罪追溯期有多長,以及過去重刑犯的年齡為何等等。參考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是因為這個監禁期限之後如果不是死刑台就有可能是走向假釋,所以當然要跟有期徒刑的上限(或至少最長有期徒刑關到可以假釋的時間)不相上下;參考犯罪追溯期有多長,則是假設犯人在監禁當中也不太可能再犯罪,所以至少這麼久的時間或許足以削減犯罪人的惡性;至於參考重刑犯年齡的原因,是因為以我的生物學背景,我認為重大犯罪的背後終究無法脫離年齡、性別、內分泌等等的生物學因素。所以,我們應該可以找到一個『犯下導致死刑判決的罪行的機率開始降低』的年齡(假設是四十五歲好了),然後再比對過去重刑犯的平均年齡(假設是二十五歲好了),那麼兩者之間的差距(二十年)再減去過去重刑犯年齡的標準差,大概也就是這一段『死刑前監禁』的必要長度。目的很簡單,就是把本來血氣方剛的重刑犯關到血性都沒了的年齡,再看要執行死刑還是該怎麼辦。所以這個時間應該是有下限無上限的,平均來說,或許關個十五年就夠了,但是對於這個眾人髮指的光市少年而言,可能要關到二十年以上,再來決定是不是應該要執行死刑。

接下來,這監禁最後半年期間,對社會大眾公布罪犯當年的罪行與判決,還有監禁期間的表現的目的,也是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夠有機會對他的行為和監禁表現公評。這樣的設計,除了那麼一點『他當年的過錯,在這十幾年的監禁以後是不是可以抵銷了』的味道之外,也有明白的警世意味,讓一般人能夠重新思考這個罪犯當年為惡需要付出多少時間與代價(例如勞動所得)來償還。另外,也能夠讓社會大眾參與死刑執行的決策,在清楚中立而客觀的描述下,評估罪與罰的天平該怎麼擺放的艱難,並且在緊接而來的公投上表態,同時一起承擔抉擇的責任。
 
如果這個罪犯當年的犯行重大令人髮指,那即使他在犯行後即刻悔悟,十多年來的努力勞動補償受害者家屬,或許還是無法獲得多數社會大眾的原諒。那麼,他也只好面對自己該面對的最終制裁。但如果他的覺悟和行動讓多數大眾認同他的悔改,多數大眾也認為他的實質或精神上的貢獻足以補償當年的罪惡,那麼他就不再需要面對死刑,而且在之後還有假釋的可能。

當然,如果這個罪犯在獄中整個就是頑劣不堪,擺明了就是跟整個世界作對,對於自己徹頭徹尾的惡性毫不遮掩,那麼相信這十幾年過去之後,社會大眾也是樂得以死刑將他排除在外。

有這樣的制度,法務部長想來也樂得好好『參考』民眾公投的結果,再決定是否要批准死刑的執行。而如果法務部長倒行逆施、視人民公投的結果為無物,那麼想必也不會太好過。

至於最後的五分鐘錄影,則是讓罪犯也有機會在十幾年的監禁和死刑執行決定與否之後,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感受。或許罪犯依然頑劣,眾人也認為依然應該死刑,那麼大家也應該會看到冥頑不靈的死刑犯的嘴臉,並且一起慶幸罪犯死得其所;如果罪犯其實依然頑劣,但眾人被他的行為舉止呼愣過去,那麼大家也會在這時候看到罪犯嘲諷眾人愚蠢的囂張嘴臉,同時感覺自己的愚昧不明;而如果罪犯已經悔改,眾人也認為不需死刑,那麼大家應該就會看到罪犯的悔過與感激,並且感覺世界如此向善明天多麼美好;但是如果罪犯已經悔改,大眾卻覺得悔改彌補不足或當初的罪行死不足惜 ,那麼,或許會看見一個悔改的人的痛哭流涕,陳述自己的懊悔並且再也無法彌補,而大眾則是心生憐憫愧疚或責怪自己過度嚴苛但卻木已成舟。

總之,眾人的決定,眾人一起承擔。在觀看錄影的時候一起承擔正確或錯誤抉擇的情緒,在罪犯假釋之後也一起承擔當時決定的後果。如果多數人藉著公投覺得他已經改過向善,或許會比較願意讓更生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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