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焦點在說明第八點談到的保加利亞動保法,人家保國動保法那麼認真努力的核心宗旨被我們的TNVR修法倡議團體棄如敝屣,顯然只是被拿來當成搪塞的擋箭牌高舉嚷嚷「看看別人動保法裡面有流浪動物專章有TNVR我們也要學」,實在不得不為保加利亞動保法默哀一下。
默哀完以後,讓我們拿起修法草案繼續看下去。
九、地方政府實施 TNR 至今,常於回置流浪動物時,遭居民反對。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提出之陸生動物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010)指出,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最有效的方式為教育及落實飼主責任。且孩童為高危險群,應請犬隻行為專家協助課程設計,教導孩童與犬隻互動之正確方式。爰將教育宣導例示於主管機關應辦理之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減緩實施 TNR 後人與動物間的衝突。
流浪動物回置遭到居民反對,那不就是前面提到的犬隻數量管理報告裡面說的「當地居民不能接受回置犬隻就不適合執行TNVR」嘛?剛剛明明就提到犬隻數量管理報告的內容,怎麼過了幾點就忘記了?難道為了TNVR做事方便,就可以修法讓別人通通閉嘴?
還有,降低犬隻咬人事件發生就要教育和落實飼主責任,我是不知道回置犬的飼主是誰啦,畢竟上次修法的時候才說執行人不得被視為飼主不是嘛?這次也沒看到有說回置犬隻由誰管領啊。就連最容易受到犬隻攻擊而受傷的孩童,都得學習與犬隻互動的正確方式而不是做些什麼去避免犬隻傷害孩童,說的難聽一點就是覺得「狗比較重要所以人要退讓」嘛?奇怪,剛剛不是才講到保加利亞動保法嘛?人家可是直接限定犬隻回置不可以放在某些會危害小孩老人還有交通安全的場所耶,而且人家的回置犬隻可是要有管領人&團體照顧和約束的耶,管領人&團體也要繼續接受政府監督的耶。不是說要學保加利亞動保法嗎?人家這麼務實的承認回置犬隻的潛在攻擊性和危害,為什麼到了台灣就通通都變成「人要學習如何跟狗相處跟狗正確互動」呢?就算大家都學得很好好了,要是終究不幸還是出了問題,我們有回置犬隻的管領人可以究責嘛?還是說政府好有錢反正就國賠吧,我怎麼不知道敝國政府這麼有錢?
繼續看說明。
十、2011 年動保法修法,通過獸鋏需主管機關許可方可使用。惟修法以來主管機關並無許可案例,故直接刪除依主管機關許可得使用獸鋏的例外規定,明訂不得使用獸鋏並修訂罰則。
十一、為落實寵物登記,刪除第三十一條「經勸導拒不改善」的處罰要件。
這兩條我完全沒意見,如果這次修法要通過什麼的話,獸鋏相關的規定還有讓飼主皮捏緊一點乖乖做寵登晶片還有結紮不然就開罰的規定,絕對是理所當然的。
修法草案的說明就到這邊結束,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實際上的修法法條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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